社会组织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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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财税制度与票据管理
一、社会组织财税政策的基本内容
• 社会组织财税政策是指与社会组织相关的 财政税务政策的统称,内容非常宽泛,其 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支持社会组织的财政 政策和税收政策。
• 财政政策支持方面。有直接支持和间接支 持两方面,前者包括财政补贴和行政奖励 等资助政策;后者主要是政府通过购买服 务,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又增加社会 组织的收入来源和渠道。
三、受理与认定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 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 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 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税 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受理申请的税 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 意见。由财政部门牵头,定期组织财政、税务 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 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 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二、申报材料
•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 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
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 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 •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 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 2.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 的收费; •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 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 费; •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 费;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 人收取的费用;
•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 取的费用;
•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财政票据管理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7 0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 的通知》(财综〔2009〕 38号)。
• 税务票据使用针对社会组织面向社会自愿 有偿提供服务的情况,使用税务票据相应 的收入就应该纳税。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1、 会费票据的使用。 •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
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 号); •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 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7〕167号); •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 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 518号) •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 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 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8〕16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 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 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 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 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 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 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 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赞助一般指企业为了获得宣传效果而向某 些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是一种商业 性的公共关系和软性广告投放活动。赞助 是通过付出金钱、服务、礼物、名誉等, 支持受赞助人进行指定活动、表演、学习、 研究等项目,以冠名、内容植入等方式宣 传企业品牌。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 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 依法拒绝。
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 计师的审计报告; •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 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目前,社会组织可以使用的票据有财政票 据和税务票据。
• 财政票据有社团的会费票据、捐赠票据, 少数社会组织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 费用可以使用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和极少 量的往来结算票据。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 一、认定条件 •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 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 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 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 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 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 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 公告;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捐赠票据的使用。 •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综 〔2010〕 112号); •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接受捐赠 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 852号); • 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 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综〔2011〕 35号)。 •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依法接受捐赠时,按照财务隶 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并使用省财政 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接收捐赠统一收 据》。不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社 会团体等单位接受捐赠时,到属地主管税 务机关购领并使用税务发票。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捐赠与赞助的区别。
• 公益事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 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对外捐赠是指 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 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财政票据电 子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财综〔2014〕 924号)等文件要求,今年全面开展省级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四、财政票据管理
• 票据电子化改革改变了以前手开模式,要 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财政部门、用票 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 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 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
利事业。 • 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 税收政策支持方面。主要包括纳税主体、 税种、税率、免税和相关税收优惠等,主 要内容为一是非盈利社会组织自身的税收 优惠。二是鼓励捐赠,实施公益捐赠税前 扣除。这一方面后面还要单独讲。三是税 收征管方面。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 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
• 捐赠收入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政策。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财税法 〔2014〕678号)。
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 予以公布。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报告; •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三)组织章程; •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
• 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 票据专管员制度。 • 票据年检制度。 • 同时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票据领用、发放、
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各 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 和票据领用登记台帐,实现财政票据管理 制度化。
四、财政票据管理
•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 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
• 这项改革是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必然 要求,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基石, 也是深化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 这项改革被列为今年省委、省政府深化改 革举措之一。
四、财政票据管理 • 谢谢大家!
•市、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 同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四、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 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有效期限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1年。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往来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10〕 1号); •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综〔2010〕111号); • 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综〔2010〕251号);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 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 〔2013〕57号)。
一、社会组织财税政策的基本内容
• 社会组织财税政策是指与社会组织相关的 财政税务政策的统称,内容非常宽泛,其 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支持社会组织的财政 政策和税收政策。
• 财政政策支持方面。有直接支持和间接支 持两方面,前者包括财政补贴和行政奖励 等资助政策;后者主要是政府通过购买服 务,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又增加社会 组织的收入来源和渠道。
三、受理与认定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 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 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 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税 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受理申请的税 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 意见。由财政部门牵头,定期组织财政、税务 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 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 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二、申报材料
•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 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
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 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 •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 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 2.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 的收费; •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 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 费; •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 费;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 人收取的费用;
•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 取的费用;
•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财政票据管理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7 0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 的通知》(财综〔2009〕 38号)。
• 税务票据使用针对社会组织面向社会自愿 有偿提供服务的情况,使用税务票据相应 的收入就应该纳税。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1、 会费票据的使用。 •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
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 号); •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 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7〕167号); •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 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 518号) •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 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 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8〕16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 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 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 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 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 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 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 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赞助一般指企业为了获得宣传效果而向某 些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是一种商业 性的公共关系和软性广告投放活动。赞助 是通过付出金钱、服务、礼物、名誉等, 支持受赞助人进行指定活动、表演、学习、 研究等项目,以冠名、内容植入等方式宣 传企业品牌。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 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 依法拒绝。
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 计师的审计报告; •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 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目前,社会组织可以使用的票据有财政票 据和税务票据。
• 财政票据有社团的会费票据、捐赠票据, 少数社会组织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 费用可以使用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和极少 量的往来结算票据。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 一、认定条件 •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 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 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 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 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 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 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 公告;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捐赠票据的使用。 •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综 〔2010〕 112号); •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接受捐赠 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 852号); • 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 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综〔2011〕 35号)。 •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依法接受捐赠时,按照财务隶 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并使用省财政 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接收捐赠统一收 据》。不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社 会团体等单位接受捐赠时,到属地主管税 务机关购领并使用税务发票。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捐赠与赞助的区别。
• 公益事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 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对外捐赠是指 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 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财政票据电 子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财综〔2014〕 924号)等文件要求,今年全面开展省级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四、财政票据管理
• 票据电子化改革改变了以前手开模式,要 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财政部门、用票 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 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 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
利事业。 • 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 税收政策支持方面。主要包括纳税主体、 税种、税率、免税和相关税收优惠等,主 要内容为一是非盈利社会组织自身的税收 优惠。二是鼓励捐赠,实施公益捐赠税前 扣除。这一方面后面还要单独讲。三是税 收征管方面。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 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
• 捐赠收入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政策。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财税法 〔2014〕678号)。
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 予以公布。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报告; •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三)组织章程; •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
• 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 票据专管员制度。 • 票据年检制度。 • 同时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票据领用、发放、
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各 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 和票据领用登记台帐,实现财政票据管理 制度化。
四、财政票据管理
•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 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
• 这项改革是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必然 要求,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基石, 也是深化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 这项改革被列为今年省委、省政府深化改 革举措之一。
四、财政票据管理 • 谢谢大家!
•市、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 同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二、主要财税政策文件 四、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 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有效期限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1年。
三、社会组织的票据使用
• 往来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10〕 1号); •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综〔2010〕111号); • 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综〔2010〕251号);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 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 〔201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