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在线设备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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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有效数据的定义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三个月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 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其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无 效。 有效数据的用途 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确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自检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1、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本季度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3、自动监控相关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4、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 5、数据缺失及自动监控异常情况说明(表格形式)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是评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之一。由各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技术机构负责承担比对监测工作,按照测报告。 现场核查
) 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1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 》(环发[2008]25号)
第二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审核责任 一、责任环保部门
省级责任环保部门统筹负责全省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工作。 各级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责任环保部门必须对其进 行监督考核。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现场考核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 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 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二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审核程序
有效性审核的流程(四个步骤) 1、国控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在运行一个季度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
作日内需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2、 环境监测技术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个季度国
现场核查是评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之一。现场核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办法及 规程,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内 容如下:
第二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
第三章
第三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现场材料审查 一、相关制度审查
国控企业对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提交相应的自检报告,是自动 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一部分。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物治理设施的一部分,是企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进行监测的有效 措施和手段。保证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承担相应 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1.岗位责任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的审查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①排污单位的责任; ②运行机构的责任; ③设备供应商或设备制造商的责任; ④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⑤运行维护人员的岗位责任; ⑥事故报告及应急制度; ⑦设备更新(更换)程序和制度; ⑧设备档案建立和存档管理制度; ⑨设备日常运行自查制度。
第一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审核机构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 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 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责任环 保部门组织规划财务、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环境监控等部门对国控企业进行污染 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4、责任环保部门在接到企业的自检报告、环境监测技术机构的比对报告和相应环保部门或机 构的现场核查报告(表)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机构)组成的考核小组完成对 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审核。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一式四份,其中上级环保部门、 监察部门和国控企业各一份。
第二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企业自检
第一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有效性审核的范围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适用于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有效性审核的定义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标准、规范等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的 监督考核,确定自动监测设备能否正常运行。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 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尤其是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迅速发展, 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环境管理和总量减排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国家和环保部颁布了多项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 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8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确立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地位和管理体系;《国家重点 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 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以下简称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为加 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工作,确保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提供 了管理依据和技术指导。
(HJ/T353-2007) 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2007 )
第二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1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比对监测报告(表)一式三份,其中总量和监察部门各一份,同 时向相应的企业抄送考核比对检测报告(表)一份。
第二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3、 环境监测、环境监控、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涉及现场检查的机构或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
前10个工作日之前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个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报告( 表)一式三份,其中总量和监察部门各一份。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 核和在线设备的运行管理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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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自动监测数据要得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使用,企业必须按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的规定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 工作日内需向责任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 行自检报告。
第二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企业在提交自检报告的同时,还要提供该季度内的产品品种和产量的有效证明。 企业在初次提交自检报告时,必须附交环境行政部门通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为了建立了完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体系,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下列管理、审核办法: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要求;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等要 求;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简称审核办法)规定了国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 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补充和完善,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在国家重 点监控企业管理上的具体体现。
第二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二、企业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每小时采样不低于45分钟,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
污染指标,如COD、氨氮等不低于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流量及pH每小时采样不低于45分钟,并 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 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 ,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8.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 9.监控设备与数据采集仪的通信协议 10.自动监控设备在企业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资料(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 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图) 11.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和排污节点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和排污管线布置图 12.水(烟气)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
第三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2. 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 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的审查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设备使用管理说明; ②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③系统运行作业指导书。 3. 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 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的审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日常巡检制度及巡检内容; ②定期维护制度及定期维护内容; ③定期校验和校准制度及内容; ④易损、易耗品的定期检查和更换制度。
第二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审核依据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规程》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第二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 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或经 向责任环保部门申请、批准采用合格的备用自动监测设备。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 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 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监控设施验收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2.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复印件) 3.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4.联网报告 5.环境监测部门验收合格报告 6.设备仪器生产厂设备使用说明书
第二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7.相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 预防与处查制度等)
第一章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这三个规章制度与环保部办公厅即将出台的《污染源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办法》共同初步形成了对污
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体系,明确了上下级环保部门和环保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有效性审核办 法》的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有利于规范国控 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考核,有利于推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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