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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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
第⼆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条⽂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关于合同的概念的法律界定,《民法通则》第85条作了规定。
但是这⼀条规定与本条规定有所不同。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原《经济合同法》等三部法律中,没有对合同的概念作出规定。
1、合同当事⼈是⾃然⼈、法⼈和其他组织。
该当事⼈是平等的,没有⼤⼩强弱和国籍之分。
具体表现在合同关系中享受权利的权利主体和承担义务的义务主体在订⽴和履⾏合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这些平等的主体包括:
(1)⾃然⼈:⾃然⼈是指基于⾃然规律出⽣的⼈,包括中国⼈、外国⼈和⽆国籍⼈。
(2)法⼈。
法⼈是与⾃然⼈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是不具备法⼈资格的各种实体。
如合伙组织、企业法⼈依法设⽴的分⽀机构和⼀些事业单位,科技兴社会团体开办的⾮法⼈企业等。
2、订⽴合同的⽬的是设⽴、变更或者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本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对《民法通则》第五条所指的“民事关系”的进⼀步具体化,所以,此处“民事权利义务”应作限制性解释,仅指债权债务,即《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内容上,仅限于债权合同。
3、合同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当事⼈的意思表⽰相⼀致的协议。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的协议有其特殊性,故适⽤其他法律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虽然也具有协议的性质,但不属于债权债务协议,⽽是具有⾝份性质,因⽽,不适⽤合同法,⽽由专门的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以及有关监护的法律进⾏特别的规范。
5、合同法扩⼤了原来三不管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