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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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保安服务市场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良好市场经营秩序,提升保安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保障客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安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及《保安服务公司等级划分与评定暂行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制定本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行政管辖区划内,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等级评定。

第三条实施等级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保安服务行业广大客户、所有参加评定企业提供直观、可信的服务质量及行业信誉等级标识,引导本市保安服务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客户选择不同层级的服务提供参考,也是监管部门规范本市保安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等级,体现保安服务公司资源状况、诚信守法、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等综合服务能力,是通过行业内部评分并整合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和评价对企业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第五条等级评定是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北京保安协会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组织开展等级评定,推进结果有效运用,并实施监督的行业管理过程。

第六条北京保安协会依据《规定》和《办法》,组建认定评定机构、培训评审人员,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申请确认的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开展等级评定,颁发等级证书,发布等级评定信息,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等级评定采用首次评定、年审、复评的运行模式。

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度进行年审,每三年进行复评。

第八条等级评定的实施恪守“管评分离”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等级共五级,由高至低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四级。

第十条等级评定遵循不同等级上下浮动机制。

首次申请等级评定的,依据《规定》评定等级。

年审及复评不符合已获级别标准的,视情下调直至取消等级。

对于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刑事案件、制止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减灾救灾中表现突出,并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表彰的保安企业,可直接升一等级(不超过最高等级)。

对出现严重违法犯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并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批评的保安企业,可直接降一等级(不低于最低等级)。

第十一条取得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章评定机构和责任
第十二条在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指导下,北京保安协会组建设立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

评委会成员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北京保安协会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委会接受北京保安协会领导和监督。

评委会职责:
(一)负责全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的管理;对等级评定结果具有最终审批权。

(二)建立全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划分与评定体系、评定流程,完善评定机制;
(三)解决保安服务公司等级划分与评定过程中发生的质疑和投诉等问题.
第十三条评委会下设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

评定中心作为评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接受评委会领导和监督。

评定中心职责:
(一)审查并授权等级评定机构和评审员;
(二)负责全市评审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
(三)授权和督导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工作;
(四)受理并组织等级评定申请;
(五)统一制作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证书、标志牌.
第十四条根据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的需要,中心对申请承担保安等级评定的中介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认定并委托其为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按评定中心授权,具体实施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聘用不少于6名专(兼)职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应取得北京保安协会颁发的《保安服务公司评审员证书》;
(三)应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设施等,具有符合等级评定要求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作为保安机构。

第十五条评定中心以年审方式对评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年审周期为一年.未通过年审的,中心注销其机构资格。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保安等级评定实行自愿原则。

保安服务公司向中心申请等级评定。

申请等级评定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保安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申请表》.
中心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

保安服务公司持《受理通知书》,与评定中心授权的评审机构签订评审委托合同,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机构具体实施、办理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针对每家申请等级评定的保安服务公司,机构抽调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开展评审。

评审工作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结果在北京保安协会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一)资料审查:评审组根据《规定》的要求审查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打分、评定。

审查过程可采用问卷、信函等方式获取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信息.申请等级评定的企业应当配合机构提供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视为该项不达标。

(二)现场考察:评审组到保安服务公司现场进行考察、评价,复核保安服务公司相关信息。

(三)评审组综合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评审意见,提交评价结果,编制《评审报告》。

(四)评审机构从北京保安服务公司评定专家库中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审议组,对《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
信息进行综合审议,签署专家会审意见,上报评定中心。

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资料不相符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企业对此进行说明并予以整改,整改有效期为三个月。

整改期内,评审工作中止。

(五)评定中心提请评委会审议并作出等级评定决定,并在北京保安协会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一级企业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举报的,由北京保安协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授予相应标志牌,并在网上发布信息。

第十八条申请等级评定的企业如果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应于公示期内向评委会提出复议,评委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企业、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评委会提交书面异议书并说明异议内容及依据,对于符合条件的异议,评委会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异议审查及处理期间,暂停向异议对象发放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对获得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实施年审.年审由评定中心组织,评审机构具体实施,评委会核准.年审合格的加盖年审印章。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年审,主要评审保安服务公
司一年来经营服务状况对保持其等级的影响,评价其在保安服务、运营管理、安全诚信、员工培训等方面的绩效,作出合格或不合格决定。

第二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年审程序:
(一)保安服务公司在等级证书记载的生效之日起每一年度期满前两个月,填报该年度的《保安服务公司年审申请表》。

(二)评定中心受理、审批保安服务公司年审申请。

(三)评审机构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委托,抽调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施资料审查,提交《年审报告》.
(四)评审机构从北京保安服务公司评定专家库中抽取2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审议组,对《年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审议,签署《专家会审意见》,上报中心。

(五)评定中心提请评委会审议并作出等级年审决定。

一级保安服务公司年审由评委会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等级年审合格的,准予其保持,副本证书加盖年审印章。

年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参与年审的,由评委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降级、取消等级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等级证书满三年的保安服务公司,应进行等级复评。

委托复评的的保安服务公司,需在证书记载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保安服务公司复评程序与评定程序相同.
第四章等级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组织、监督保安服务公司证书、标志牌的设计和制作,规定证书的编号规则与填写.
保安服务公司证书分为正本、副本.
第二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证书可用于投标、展示、广告、宣传,但不得做夸大、虚假等不实宣传。

第二十七条获得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将证书租借、转让、涂改或变造。

第二十八条获得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由于合并、分立、改制等,组建新的保安服务公司,应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二十九条获得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评委会应注销其等级,收回证书和标志牌。

第三十条保安服务公司遗失证书的,应在北京保安协会指定官方网站办理挂失手续后,通过原评定机构向评委会申请补领新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北京保安协会负责评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对相关争议、申诉和投诉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北京保安协会定期组织专家对评定评审活动各环节进行现场督查和抽检,向参评保安服务公司及重要客户征求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行业监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评定中心设专人收集、汇总、受理对保安
服务公司评定工作、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以及意见、建议,并跟进办理、核查结果,及时对内、对外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评定中心对获得授权的评定机构以年审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未通过年审的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五条评定中心发现保安服务公司违反等级相关规定的,可提请评委会,分别采取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撤销或吊销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在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以及降低、撤销或吊销等级的通知后,应对违规情况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反馈中心。

保安服务公司在一年内被处以警告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评定中心应提请评委会,降低该企业等级,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获得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委会应撤销或吊销其等级:
(一)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证书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保安服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为低级别等级或无等级单位提供证书从事保安服
务的;
(五)超越级别向客户提供服务,被警告、批评且责令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六)将承揽的保安服务转包或挂靠经营的;
(七)租借、转让、涂改或变造证书的;
(八)企业参与黑社会活动,违法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企业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十一)企业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它导致应撤销或吊销等级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保安服务公司被降低、撤销或吊销等级的,自降低、撤销或吊销等级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恢复原等级或重新评定等级。

第三十九条获得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评的,注销其证书,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四十条北京保安协会指定由“保安服务公司评定信息网”公开发布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等级年审和等级复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评委会、评定中心以及经认定、授权的资评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相应职能。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获得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及其员工,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评定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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