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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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10.11
•【字号】京政外发〔2011〕1149号
•【施行日期】2011.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
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外发〔2011〕1149号市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外办第2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加强依法行政,有效保障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外事大厅”)的运行管理和政务工作,规范审批、创新管理、高效服务、优化环境,为首都日益增长的国际交流合作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
设争创一流外事和港澳事务管理服务平台,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外事大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设立的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面向公民、法人,全市各区县、部门和单位以及外国和港澳特区驻京机构和外籍及港澳人员受理、办理外事及港澳事务审批事项和提供外事及港澳事务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市政府外办在外事大厅集中受理、办理外事审批和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外办设立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负责外事大厅的资产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外事大厅审批和服务业务。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外办根据法律和政策相关规定确定外事大厅业务范围。

外事大厅受理、办理的外事审批事项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外事大厅受理、办理的外事服务事项应对外公布。

第五条市政府外办坚持“规范高效、廉洁便利”的工作原则,在外事大厅按照“一门受理、一次告知、规范审批、高效办结”的运作方式受理、办理外事审批和服务事项。

1.一门受理:市政府外办归口管理或办理的外事审批事项和对外公布的外事服务事项全部进入外事大厅集中受理和办理。

2.一次告知: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对咨询或办理业务的服务对象,一
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3.规范审批: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批。

收费项目应公布收费依据和标准。

4.高效办结。

对外承诺工作时限的外事审批和服务事项应限时办结。

最终审批权在中央或市委、市政府的审批事项应尽量压缩环节、提升效率。

第六条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根据市政府外办确定的外事大厅审批和服务业务范围,决定外事大厅的入驻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章对外工作窗口的管理
第七条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根据受理的审批和服务业务内容不同在外事大厅分类设立工作窗口。

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调整、分设或合并工作窗口。

第八条外事大厅各工作窗口在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接受市政府外办相关业务主管处(直属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外事大厅各工作窗口代表市政府外办履行职责。

各工作窗口职责包括:
1.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窗口业务分类受理、办理外事审批和服务事项。

2.根据业务分工和授权,当场受理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外事审批和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当场办理无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外事服务事项。

3.落实首问责任,即第一位接受业务咨询的工作窗口在岗人员负责对咨询对象进行一次性告知,非本窗口业务受理范围的应立即告知咨询对象可以受理的窗口。

4.负责窗口业务和市政府外办相关业务主管处(直属单位)的工作衔接,协调配合市政府外办相关业务承办处(直属单位)按照承诺期限或尽快办理审批和服务
业务。

5.遵守外事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

6.完成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外事大厅设立监察投诉窗口,受理对工作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违法违纪行为等方面投诉举报和有关外事大厅业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对外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根据工作窗口的实际业务需要,从市政府外办相关处和直属单位向外事大厅调配窗口工作人员。

外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名单在监察投诉窗口公示。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所在处或单位组织的窗口业务岗前培训。

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协调指导外事大厅入驻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处或直属单位需要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派员顶岗工作的,应及时报告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并调整公示姓名。

第十四条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定期考核窗口工作人员思想品德、工作考勤、业务技能、办事效率、服务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

外事大厅运管小组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作为人员所在处(单位)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等问题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或者发现窗口工作人员有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行为的,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应立即责令纠正或调换人员。

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应依法依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章办公环境管理
第十六条外事大厅运管协调小组负责大厅内的安全保卫、卫生消防、秩序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做到环境整洁、布局合理、标识醒目、安全有序。

上述事宜由市政府外办出入境人员服务中心承办。

第十七条外事大厅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合理增设便民设施设备,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外事大厅网站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印制相关办事指南、业务流程供外来办事人员免费取阅。

第十八条外事大厅外来办事人员应自觉维护外事大厅工作秩序,保持环境整洁,配合日常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操作窗口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外事大厅受理、办理相关港澳事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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