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岗、待岗、长病假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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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岗、待岗、长病假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转岗、待岗、长病假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规章制度关于转岗、待岗、长病假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管理人员待岗关于
关于转岗、待岗、长病假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为确保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稳步推进,搞好集团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根据国家人事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后勤集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内部转岗人员
1、转岗人员指因机构调整、双向选择、岗位精简或职工自身原因,在集团内部流动上岗的人员。
2、转岗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入录用单位,从报到的次月起按录用单位的分配办法享受劳动报酬。
3、转岗人员工资等费用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承担。
录用单位因录用转岗人员使正式工人数净增加的,集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承担增加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
当录用单位自然减员时、转岗人员补人缺额,人员费用由录用单位统一支付。
二、内部待岗人员
1、待岗人员指暂无明确任职岗位或由于某种原因在现岗位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以下人员一般不列为待岗人员: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待岗人员可随时应聘集团提供的各种工作岗位,可以在校内转聘,也可以申请调出学校、辞职、停薪留职。
3、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待岗人员有3个月的转岗期,转岗期间其工资按在岗时的标准发放;第4个月起停发津贴;第13个月起发放职级工资,当其职级工资低于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
标准时,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从第19个月起按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受在职时的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但不参加晋级、晋职、升资。
5、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遵纪守法,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和活动,在校内外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应到管理部门备案,未备案者,一经查实,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6、待岗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上岗,或经两次试用不合格的,集团可对其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7、待岗人员人事关系可转入集团,待岗期间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原单位承担。
三、长病假人员
1、长病假人员指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符合学校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员。
2、长病假人员的工资待遇: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基本工资包括职级工资和津贴。
3、长病假人员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校内外工作,一经查实,将停发病假工资,按内部待岗人员处理。
4、长病假人员人事关系可转入集团,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原单位承担。
四、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编制职工,如学校政策变化及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际情况变化将作适当调整。
五、本规定由集团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