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ch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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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hise,特许加盟〔连锁〕是当今商业界最流行词语。

开展特许加盟业务公司也遍布各个行业各个角落。

特许加盟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构造、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通俗讲特许经营是特许方拓展业务、销售商品与效劳一
种营业模式。

加盟特点
1.有一个特许权拥有者,即为加盟连锁盟主。

2.盟主拥有特许权,特许权可以是产品,效劳,营业技术,商号,标示,以及其他可带来经营利益特别力量。

3.盟主与加盟者以合同为主要联结纽带。

4.加盟者对其店铺拥有所有权,店铺经营者是店铺主人。

5.经营权盟主总部,加盟者必须完全按照盟主总部一系列规定经营,自己没有经营自主权。

6.总部有义务教给加盟者完成事业信息,知识,技术等一整套经营系统,同时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号,商标,效劳标记等一定区域垄断使用权,并在合同期内,不断进展经营指导。

7.加盟者要向盟主交付一定有偿费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费,销售额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纵向关系,各加盟者之间无横向关系。

选择原那么
一、须选择本身已有相当经历连锁体系,包括经营时间长短及店数多寡;如果是成立时间不长,店数又少品牌,由于本身连锁经历都还不充足,加盟者贸然参加,风险性自然较高。

二、技术难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为外行,所以技术性愈低行业愈适合加盟〔如超商〕,技术难度假设愈高,出师时间愈长;通常技术性较高行业,如美发、眼镜等,较适合内部创业而不适合加盟。

三、须注意选择行业开展趋势,究意是在稳定中成长或是日趋没落?
特别是有些属于流行性行业,在刚加盟时生意鼎盛,没多久热潮过去后,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须考量个人兴趣,由于每个行业皆有不同行业特性,加盟者最好选与自己志趣相投行业加盟,不要只一味顾著赚钱而忽略个人兴趣。

五、须考量总部在同业中竞争能力,这其间涉及到总部提供应加盟店支援有多少?因为同业间竞争必然会涉及到品牌优劣,第一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强,相对较小品牌竞争力自然较弱了。

六、打听已设立加盟店,如果是一个品牌健全加盟体系,应该会很乐意将所有店面地址、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
这些已开店者打听相关资讯,而这种方式所获得资讯往往是最真实,加盟者也可从其中了解未来大致营运状况。

除了以上六点外,当然加盟者本身人力及资金等皆是加盟时所必须考量因素。

工程考察
仅从投资额大小、加盟店数量多少等外表情况很难判断一个加盟工程。

实际上,创业者还是应该从工程盈利模式与特许加盟体系这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对有意向加盟工程,最好先暗中考察一番。

到该工程加盟店去消费,以顾客身份与店老板或店员聊天,并估算每天营业额,分析客户群、消费时段等等;考察持续一段时间后,看考察结果是否与加盟总部介绍内容相符,以此判断对方老实态度。

不要与不诚信盟主合作。

而如果该工程根本还没有开过加盟店,或第一家店一年时间都不到,你就不要理睬它。

最后,要了解清楚加盟工程特许加盟体系完善程度。

如考察盟主对特许加盟商业模式认识与运作水平,看他是否有一整套已成文字且可操作特许加盟管理手册与加盟店营运手册;看他是否在加盟商选择、加盟店店址选择等方面持负责任慎重态度;看他是否重视加盟店利益与后续管理等。

这种考察最好方法就是去参加盟主举办培训,然后准备大量问题去“刁难〞他们,看他们是否对加盟工程有完全充分准备。

商标陷阱
分清一个正在大做广告公司是不是骗子,最简单方法就是看他有没有自己商标!请注意,不是正在申请中商标,而是已经“注册成功〞。

如果,一个加盟品牌如果没有自己商标,那么他凭什么保证您代理权益?谈什么独占权?简单说,即使这个加盟公司不是骗子,但如果你把这个品牌做火了,你有个竞争对手同样也复制跟你一样店面、品牌,然后用更低价格或其它恶劣竞争方式与你竞争,你能怎么办?你完全没有方法。

他可以轻松就让这个所谓品牌垮掉而不用付半点法律责任。

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请不要把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当成商标申请成功认证,这完全是两回事。

前者是工商局通知你该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被收到了,后者是他真正拥有该商标。

加盟骗子往往利用上当者对商标知识不了解,拿商标申请受理通知骗人。

用圆圈R,是“注册商标〞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展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

圆圈里R是英文register注册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那么将承当侵权责任。

在中国,商标上TM也有其特殊含义,其实TM标志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R不同,TM表示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

用TM那么是商标符号意思,即标注TM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不受法律保护〕。

TM是英文trademark缩写。

TM是商标在注册与审核期时使用版权标志,而圈R那么是在审核期过后并且批准以后才可以使用版权标志。

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安康、有序开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老实信用原那么。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视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与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视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与业务培训等效劳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方案书;
〔五〕说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效劳,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特许人提交文件、资料不完备,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根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效劳具体内容与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效劳质量、标准要求与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效劳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赔偿责任承当;
〔八〕特许经营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但是,被特许人同意除外。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内容与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效劳。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效劳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局部费用用途以及退还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推广、宣传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

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特许人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本情况;
〔二〕特许人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与经营模式根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种类、金额与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返还条件与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效劳、设备价格与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效劳具体内容、提供方式与实施方案;
〔六〕对被特许人经营活动进展指导、监视具体方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被特许人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摘要与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诉讼与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其他单位与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顿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分法规定予以处分。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依照制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依照有关商标、专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效劳。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分。

前款规定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签订合同考前须知
特许者提供效劳工程及其费用
1.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效劳工程
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费用?
合同期间
1.期限长短有无明确?
2.期限是否与租约配合?
合同延续
1.期满后可否续约?
2.续约有无条件?假设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工程?
2.其包括开张时存货或新货吗?
3.多少自备款可开场营业?
4.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
5.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效劳?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
6.是否必须参加合作广告方案?其费用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效劳?
商圈保护
1.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或营业额到达某种标准即终止?采购生财器具
1.是否所有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置?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
选择地点
1.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谁对地点选择作最后决定?
3.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要求?
5.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
6.租约条款约束?
教育训练
1.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
2.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
3.是否持续性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配合
4.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
财务协助
1.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2.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3.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优惠?
4.有无抵押?
采购对象限制
1.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置所需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厂商购置?
2.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
1.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工程有所限制?
2.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申请步骤及程序?
竞业制止
1.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商业行为?
2.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
会计作业要求
1.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效劳?
2.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
客户限制
1.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2.如售出超越授权地区,有无惩罚条款?
广告促销方案配合
1.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
2.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历与协助规划效劳?
3.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
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筹划区域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同意?
违约条款
1.何种状况视为违约?
2.违约工程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
3.其订定工程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
通知条款
1.假设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
2.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
违约后果
1.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
2.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
3.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
合同终止处理
1.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置加盟者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
2.处理费用如何归属?
3.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
加盟者转让权利
1.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
2.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
3.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
4.租约可否转让?
5.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
6.是否须付给特许者局部转让费?
特许者优先承购权
1.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2.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3.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
2.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
3.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
促裁诉讼处理
1.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
2.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
诉讼管辖地
1.特许者指定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
2.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加盟者亲自经营要求
1.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2.合同是否制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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