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习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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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

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

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第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

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

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规定。

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

3严格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四个选项都是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不同。

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为积极侵权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消极的侵权行为。

本题选C。

A项分类的标准存有争议,有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标准。

B项是根据侵权行为人人数进行的区分。

D项是根据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否分离进行的划分。

2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本题应当选择A。

3答案:B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凡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和绝对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答案:B
道德责任是任意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而公平责任的适用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可以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公平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B项是正确的,公平责任产生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分担损失是合理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

关于D项,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情况由双方合理承担损失,但公平并非意味着平均。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5答案:B
本题考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和被帮工人责任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本题中应当由猪的饲养人乙承担看管不力的责任。

同时,丙仅是一个无偿的帮工人,被帮工人乙也没有明确拒绝丙的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答案:C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助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私力救济措施,不构成自助行为。

在我国民法中,目前对自助行为尚无明文规定,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自助行为广泛存在并为社会习惯和舆论所承认。

实践证明,承认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本题中乙如果不采取自助措施,则甲离去后其权利将难以实现,属于自助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7答案:C
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之一,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凡是在合同中约定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无效,故C项是正确的。

8答案:C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由甲承担保险金之外的部分赔偿责任。

9答案:C
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实行过错的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本案中医院的做法并无不当,只是由于病员的体质特殊才造成延缓过敏,这是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医院可以免责。

故选择C项。

10答案:D
《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尚不足1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选择D。

11答案:C
本案中,甲、乙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认为甲、乙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有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应当由狗的饲养人王家承担赔偿的责任。

12答案:D
本题中张某不明所以将牛奶抛弃的行为没有过错,也无侵害他人的故意,不构成侵权行
为。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亦不构成不当得利。

13答案:C
特殊侵权行为,是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A、B、D都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C项属于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14答案:C
本题中双方均存在过错,D项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甲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责任。

而乙无视甲的提醒,对于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责任。

故本题应当选C。

15答案:B
本题考查教唆行为和共同侵权。

《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本题中,甲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B。

16答案:B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实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与其弟有口头约定,因此应当由其弟承担责任。

17答案:C
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

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本题中,甲和施工单位显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使乙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的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重要的确定责任归属和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混合过错和共同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程度直接影响到过失相抵规则的应用和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的分担。

2答案:AC
无论在过错责任中,还是在严格责任中,因果关系都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适用公平责任时,因果关系同样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

3答案:ABCDE
以上五项都是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事由。

4答案:BC
自助,是权利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援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予以扣押、拘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在我国民法中,尚未规定自助行为,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自助行为是广泛存在的。

本案中,饭店实施
的是自助行为,由于甲拒不交钱,其离去后饭店将无法收回饭钱,应当允许饭店暂时扣留甲。

但是饭店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寻求援助而不能无限期地扣留甲,否则就超过了自助行为的必要限度,侵犯了甲的人身自由。

5答案:ABC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的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因此,A、B、C三项都可以成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

关于债权是否可以成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则存有争议,但是近年来,侵权行为的保护范围呈扩大趋势,表现为将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使债权成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

6答案:ABCD
四个选项均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7答案:ABC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基本的归责原则。

A、B、C三项都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D项过于绝对,即使在严格责任中,也并非完全不考虑过错。

例如,原告对被告造成损失是否具有过错无须举证,而被告需要通过自行举证证明其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对过错举证的负担已经转移给了被告;另外,在严格责任之下,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可以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免除。

8答案:ABCD
在严格责任中,受害人不需要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而由行为人就其没有过错的事由予以反证。

而且,法律上对行为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的限制。

但是,严格责任虽然严格,却并非意味着加害人就其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承担责任,各国立法例多承认得提出特定抗辩或免责事由。

D项如医疗事故责任中,由于病人常常很难证明其损害是否是由于医院的过失造成的,因此需要推定医疗行为侵权因果关系的产生。

9答案:AB
公平原则适用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其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

C项行为人存有过失,D项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均不符合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10答案:ABCD
本题考查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

对于此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化工厂的抗辩事由受到法律的限制。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A、B、C 三项均不符合。

另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因此D项也不能成立。

11答案:BCD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的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故A错误。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的共同性、行为的共同性、结果的同一性和责任的连带性,故B、C、D正确。

12答案:BC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三个概念具有相似之处,共同侵权行为一般情况下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联络,而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需要;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行为人都是确定的,而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

本题应当选择B、C。

13答案:AB
本案中,赵某偷拍他人照片并公之于众,散布谣言,很明显侵犯了郭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对于C项和D项,虽然不能升职可能会导致少得工资收入,但是不能升职与赵某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联系。

另外,侵害他人隐私权意味着将他人的隐私公开,该隐私
是真实的,而本案中赵某只是散布谣言,故D项也不正确。

14答案:ACD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行为人又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行为人是小强和小静,而责任人是其父母,这种责任属于替代责任。

对于A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其法定代理人的责任确定应当适用过错的推定。

因此本题选A、C、D。

15答案:BD
本题考查对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的理解。

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本题中,甲使用乙的小船是在紧急情况下,主观上是为了救助邻居,因此未经乙同意就使用了乙的小船,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本题中,甲的行为并没有过当,也未引起乙的损失,故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乙擅自扣押甲的财物,侵犯了甲的财产权。

16答案:AB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自然人的隐私是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一部分。

我国现行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加以确认,而是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揭人隐私是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理论,本案中乙揭甲的隐私,是对于其人格的侮辱,既侵犯了甲的隐私权,也侵犯了甲的名誉权,因此,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7答案:AC
这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甲拾得藏獒精心喂养以及登报寻找失主,为藏獒的管理人。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但是狗咬伤行人是由于甲管理不当造成的,并非管理的必要费用,因此不应当由狗的主人偿还。

甲的行为构成了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藏獒的主人偿付喂养的费用以及登报的费用。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18答案:BCD
共同危险行为,又成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本题正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因此D项正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B、C正确。

三、简答题
1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先,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若无行为,就不能产生侵权民事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都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了某种积极的加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

其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即民法上所谓的自己责任原则。

例外的情形为:其一,在民法中,因物件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以及物品的逃逸致人损害等,所有人或占有人若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和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亦构成侵权行为。

其二,现在侵权法普遍承认了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它可以说是自己责任原则的扩展。

再次,侵权行为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2)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利。

并非所有的权益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侵权法所保护的绝对权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私权,而非公法所确认的权利。

其次,此种权利是合同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权利。

再次,侵权法所保护的不限于权利,还包括利益。

(3)侵权行为是因为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过错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非难。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特殊侵权行为和公平责任情形。

2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以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为条件。

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原因,行为人对扩大之前的损害应当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说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受害人过错包括两种类型: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和受害人对损害扩大的过错。

受害人过错对于侵害人责任的免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免除,即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二是全部免除,即只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3)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现实性。

即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第二,必要性。

即不实施正当防卫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第三,针对性,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

第四,合理性,即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4)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危险的紧迫性。

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第二,避险措施的必要性。

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第三,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作出,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对待,而是对侵害人民事责任的事后免除。

受害人的同意可以通过单方面声明,也可以通过与侵害人达成免责条款的形式作出。

但受害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除以上五种之外,有学者认为依法执行职务、自助等亦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3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也称为主体的多人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过错的主体是多个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传统民法上的共同过错仅指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的情形,但随着对受害人保护的强化,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现代各国法律大多认为共同侵权可以包括共同过失,而不限于共同故意。

(3)行为的共同性。

一方面,在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

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

另一方面,从因果关系上看,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发生发挥了作用,即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了作用,因而由各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4)结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并且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

如果行为本身是可分的,那么就是单独行为,而不是共同侵权。

(5)责任的连带性。

共同侵权行为将产生连带之债或连带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中任何一个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1)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

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

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2)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丁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甲的摄像机,但丁没有过错。

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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