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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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文章属性

•【缔约国】南斯拉夫

•【条约领域】贸易

•【公布日期】1967.08.31

•【条约类别】议定书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

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7年8月31日

生效日期1967年8月31日)

根据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贸易协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支付协定”第九条,两国政府同意两国一九六七年的商品交换将依据“一九六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六七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办理。上述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注:一九六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六七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政府代表商广文柯洛布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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