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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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文件江苏省卫生厅苏编办发…2009‟7号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现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障城乡居民健康为中心,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二)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方便群众就医。

(四)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内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五)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或功能转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资质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XX区XX)(街道名称或社区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再兼挂其他医疗机构牌子。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通过公开招标选
择社会力量举办。

(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

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组成,逐步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或按3000-5000人口设立一所村卫生室。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乡村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乡镇卫生院实行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

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县(市) XX(乡镇名称)卫生院”或“XX县(市) XX (乡镇名称)中心卫生院”。

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乡村医疗机构,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对其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

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

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政府给予合理补助。

三、工作职责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2、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3、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

4、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5、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6、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
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乡镇一般卫生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协助本级政府实施农村卫生工作。

2、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的疫情监测、报告、防治工作。

3、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干预控制工作。

4、落实免疫规划,开展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的保健工作。

5、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收集与报告。

6、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疗护理,做好急诊抢救和转诊工作。

7、开展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8、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9、协助做好区域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

10、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四、编制配备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不核定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

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首先在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核定。

原则上每万常住人口配备11-15名人员编制。

具备条件的县(市)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此标准基础上可作适当浮动,但每万常住人口最高不超18
名。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按每万常住人口1.5-2.0名的比例配备。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选派医技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乡镇卫生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新进后勤人员不使用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中心卫生院副院长最多不超过3名。

五、机构编制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审核意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并报省、市编办备案。

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总量,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范围内,按规定合理配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或国家规定的技术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对不符合准入或报考国家卫生资格条件的新进人员,不得办理进编和聘用手续,不得超编进人。

人员聘用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和分类管理。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川编办〔2007〕4号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资源合理配置,功能正常发挥,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
规划的要求;要充分调剂和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
(一)机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区域内设置的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

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举办形式
要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政府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规模较大
的二级医院,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或街道卫生院可按本实施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

三、职能配置
(一)服务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

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二)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三)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编制配备
(一)核编范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核定人员编制。

(二)核编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
生医师。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

其他人员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配备。

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

服务人口在5
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转型或改造的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机构编制管理
(一)贯彻实施
各地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实际,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人员编制。

(二)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
按照省管总量、市(州)分解下达、区(市)具体安排的原则,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

具体为:
1. 拟定机构编制的方案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规划,提出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经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查同意,以三部门联合报市(州)卫生、机构编制、财政部门。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查区(市)上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同意后,三部门联合报省卫生、机构编制、财政部门。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配备意见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

2. 机构编制总额的审定
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配备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分别下达给各市(州)。


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由各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市批准和下达
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予以落实。

(三)编制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所需人员按有关规定划转、调动或公开招聘,不得超编进人。

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四)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

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三篇: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
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要因地制宜,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农村居民能公平、均等地享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中心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
要符合精简高效的要求,保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的工作需要和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
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探索县、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运行的管理体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分工协作机制,以及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整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政府应当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是独立法人机构,实行财务独立管理。

三、主要职能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农村社区为范围,以家庭为单位,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面向居民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
生育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二)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三)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四)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五)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六)社区基本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调整现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适宜在社区开展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移交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并落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设置以全科门诊为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设置适量的急诊观察和护理康复床位,中心集镇或边远、海岛地区,可设置适当的住院床位,床位数一般控制在50张以内。

四、编制标准
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

现阶段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原则上按每万服务人口13~15名的标准配备,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公共卫生医生不少于2名,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非卫技人员比例不超过10%。

按规划设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

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度从紧。

对基本医疗任务较重或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海岛和山区等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配备可适当增加,但是增加幅度一般不超过总编制数的10%。

具体某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应根据其承担的职责
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工作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由财政适当补助。

五、编制管理
各级机构编制、卫生、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核定工作。

县(市、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配备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本意见提出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同时抄送省、市机构编制、卫生、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各地应严格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标准、核编程序和职责分工,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编制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省机构编制、卫生、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要实行县(市、区)域内统筹管理,人员分步到位。

在具体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时,要在本区域按标准核定的编制总额内,适当向边远、海岛和山区等地倾斜。

各地有关部门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人员准入条件,新进人员的招聘和录用,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农村卫生人员的素质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的统一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

各级机构编制、卫生、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纪律的,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篇: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范文
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
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本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的工作需要和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
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原则上政府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3—10万居民(常住人口)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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