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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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一、行政复议制度
1.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和审查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2 行政复议的合用范围
1.2.1 行政复议的主体
行政复议合用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1.2.2 行政复议的对象
行政复议的对象包括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以及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其他各方。

1.2.3 不合用行政复议的情况
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不合用行政复议的情况,例如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领域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等。

1.3 行政复议的程序
1.3.1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由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提出。

1.3.2 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

1.3.3 行政复议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可以调查相关证据,听取申请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1.3.4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可以确认、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并通知当事人。

1.4 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救济措施
1.4.1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复议决定执行。

1.4.2 行政复议决定的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应诉制度
2.1 行政应诉的基本概念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被起诉之后,依法应该参加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辩护和申辩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应诉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2 行政应诉的合用范围
行政应诉合用范围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

2.3 行政应诉的程序
2.3.1 行政应诉的提起
行政应诉可以由当事人提起,也可以由行政法院通知行政机关提起。

2.3.2 行政应诉的审理
行政应诉案件由行政法院进行审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程序,并进行辩护和申辩。

2.3.3 行政应诉决定的作出
行政法院对行政应诉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2.4 行政应诉的效力和救济措施
2.4.1 行政应诉判决的效力
行政法院对行政应诉案件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判决执行。

2.4.2 行政应诉判决的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不服行政应诉判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上诉或者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应诉判决。

附件:
1. 行政复议申请表格
2.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通知书
3. 行政复议决定书
4. 行政诉讼起诉状
5. 行政应诉辩护意见书
6. 行政应诉判决书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行政行动,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指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厉害关系人:指与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和审查。

5. 行政法院:依法设立的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6.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起诉行政机关的一种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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