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明权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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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运行 现状 . 提 出我 国行 使 阐明权 应予 适用 的诉 并
讼事项 的范 围 . 这对 于加深 阐明权 制度 的理 解和 实践
应用具 有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一
、
法 官 阐 明 的 理 念及 阐 明 权 制 度 的确 立
化 法官 职权 , 理顺 法 官 与 当事人 的关 系 . 两者 之 间 在 构 筑具 有 分权 与 制 约 的诉讼 机 制 和程 序 结构 的方 向 迈进。 中, 其 在扩 大 当事人处 分权 、 引进辩 论原 则 的 同 市 场经 济 条件 下 的 民事 诉 讼 , 重 私权 自治 , 尊 国 家 权力 不 能 积极 地 、 主动 地介 入 私 人 之 间 的事情 。 在
就现代 世界 范 围的法治 发达 国家 来看 . 论是 大 无
陆法 系 的德 国 、 国 , 是普 通法 系 的美 国 、 国 , 法 还 英 或
时 . 范 阐 明权 的行 使 . 法 官更 多 的工作 职 权 引 向 规 把
诉讼 指 挥上 来 应 是改 革 的应有 之 意 。 当前 . 国审判 我
者是 经受 两大法 系交替 影响 的 日本 . 都在各 自的 民事 诉讼 法律 中确立 了有关 阐 明权制度 的 内容 。 所 以说 . ① 阐明权 是市 场 经 济条 件 下 民事诉 讼 的一 项重 要 法 律 制度 它是 市场经 济条件 下 民事诉 讼 理论 发展 到成 熟 化 和精细化 阶段 以后 的必然 产物 . 法 院为 了明确 当 是 事 人 的声 明 或 主张 而对 当事 人 的 诉讼 行 为加 以引 导 的一种 实质 诉 讼指 挥 权 阐明权 作 为 法 院 的权 能 , 影 响 到诉 讼 中法 院与 当事 人 的作用 分担 机制 . 进 而对 并 全部 的 民事 诉讼程 序都 发挥 作用 国 民事审 判领 域 我 的改革 与发 展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相 适 应 . 按 照市 场 并
经 济条件 下 民事诉 讼 的观念 和基 本原 理 . 朝着 适 当弱
实务 中大 多数 的法 官对 阐明权 理论 还很 陌 生 . 且相 而 对于 条文 规定 的静 态性 . 阐明 权 的行 使 问题 更是 诉讼 中活 的机 制和力 量 . 中反 映着 有关 阐明之 立法 与 司 集
法、 理论 与实 践 的诸 方 面 的要 求 和水 平 . 阐明 权制 为 度之 灵 魂所 在 因此 . 回顾 法 官 阐 明 的理念 及 阐 明权 制度 的确 立过程 . 括 总结 我 国关 于 阐明权 的规 定 和 概
作 者 简 介 : 文 哲 , 东 政 法 大 学 法律 学 院副 教 授 , 学 博 士 后 。 谢 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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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 明权 制度 的确立 及其 适 用事 项 的 范围
诉讼 中。 主要 由谁来 确 定 审 理 对 象 的 问题 . 涉及 处 分
权 原 则 和辩 论 原 则 分 权 原 则 说 的是 . 处 民事诉 讼 程
使 原告 在 提 示 作 为审 理 对 象 的诉 讼 标 的 这 一点 上 享
有权 能并 负有 责任 是 不够 的 了进一 步 明确 审 理对 为 象 的 内容 . 原告 尚须 以具 体 的事 实 主张 来 给 自己的诉 讼 请 求提供 根 据 . 存 在争议 的事 实应 提 出证 据来 加 对 以证 明 : 被告 则通 过否 认 、 承认 、 辩 、 抗 反诉 、 反证 等 防 御活动 . 同样 发 挥 着 使 审 理 对 象 得 以 具 体 形 成 的作 用 。 就是 表 现 在 诉讼 资料 . 这 即具体 的事 实 主 张 和证 据层 次上 的 当事人 主 义诉讼 结 构 . 大陆 法 系 国家 民 在 事 诉讼 理 论上 称 为 “ 论 主义 ” ② 文 沿 用 我 国 民诉 辩 ,本
括 总结 了我 国关于 阐明权 的规 定和制度 运行现 状 . 最后 针 对我 国国情提 出法官行 使 阐明权 应适 用的具 体诉讼 事项 . 从相反 情 形划 出阐 明权 应 当避免 涉足 的 范 围。 并 关键 词 : 阐明权 制度 确 立过程 具体 规 定 诉 讼 事项 适 用范 围
和辩 论原 则 的 当事人 主义 诉讼 制 度相 联 系 . 明权 的 阐
序 的开始 和审 理对 象 的 内容 只 能 由 当事 人 ( 其是 原 尤 告 ) 决定 , 来 而且 关 于诉 讼标 的 之变 更和 诉 讼 的终 止 . 当 事人 也 有决 定 权 是 . 但 诉讼 中仅 依
法 治 研 究
阐明权翩度的确立及其遁用事项的范围
谢 文 哲
摘 要 : 阐明权是 市 场经济 条件 下 民事 诉讼 的一 项重要 法律 制度 , 而阐 明权 的行使 问题 更是 诉讼
中活的机制 和 力量 随着我 国民事诉讼 审判 方式 改革 的推行 和 民事诉讼 理论 的发 展 , 主张 我 国民事 诉 讼应 当 由职权主 义转向 当事人 主义成 为理论和 实践 的主流 . 阐明权 制度 的有 关理 论及 其行使 所针对 的 诉讼事项的范围问题确 需给 予更 多的 关注 本文对法官阐明的理念及 阐明权制度 的确 立过 程作 了回顾 , 概
行使 在 审理 对象 的确 定上 对辩 论 原则 形 成 限制 . 阐 但 明权 制度 并不 是 弱化 或消 除辩 论原 则 的敌对 物 . 而是 在 于谋 求 准 确 、 当且 合 乎真 相 的纠 纷解 决 , 妥 从保 护
由此 说来 . 官 因“ 对 当事人 放 任不 管 ” 行使 法 不 而
阐 明 . 在诉讼 程 序 的对 审性 质前 提 下被 赋予 的干预 是 审理 和保 障程 序 进行 的职 权之 一 . 管其 来 源于 职权 尽 主义 . 阐 明权 制 度及 其行 使 问题 必 须与 市场 经 济条 但 件下 民事 诉 讼 的当 事人 主导 理 念 和采 用 处 分 权原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