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关闭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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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关闭五氧化
二钒生产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1.15
•【字号】州政发[2005]3号
•【施行日期】2005.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关闭五氧化二钒生
产企业的通知
(州政发[200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钒是一种稀有的贵重金属,广泛应用于钢铁、化工、建材等领域,市场前景十分看好。
但是,钒的冶炼是一个高污染项目,对植被和人体十分有害,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各县市认真贯彻落实全州城建、国土、环保工作座谈会议和州政府关于取缔关闭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的指示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在建、投产的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基本按要求做到了停建、停产。
但是,一部分关闭企业的电源没有切断,主要生产设备没有拆除,存在死灰复燃隐患。
1月5日,州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对取缔关闭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工作再次进行了研究,会议要求进一步巩固取缔关闭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的整治成果。
现就有关整治通知如下:
一、高度统一认识,坚决取缔关闭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
取缔关闭的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是指在没有取得或没有全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没有建设相应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投产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矿产开采、冶炼过
程中造成的植被破坏和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有的企业因资源和环境污染问题多次引起群众上访,并引发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
对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按照“停止开采、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要求,抓好各项取缔关闭措施的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防止关闭企业死灰复燃。
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取缔关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已建成投产的企业必须坚决拆除主要生产设备;在建的企业不得继续建设,更不得允许投入生产;对少数已获得部分行政许可但没有达到全部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
州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对拒不执行取缔关闭措施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企业,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各县市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没有解决矿产开采、冶炼过程中植被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之前,停止五氧化二钒项目的审批,发改委、经委不得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矿山开采证;环保部门不选址、不环评和不审批;林业、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和证照;电力、盐业部门不供电、不供盐。
三、切实加强对取缔关闭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的领导。
州政府决定成立州取缔关闭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李德清任组长,副州长秦湘赛、胡章胜任副组长,州政府办、州委宣传部、州政务服务中心、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建设局、州林业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法院、州安监局、州监察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电业局、州盐务管理局、《团结报》社、湘西电视台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杨正存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州环保局局长屈辉庭、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天颂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城
乡建设科(联系电话:8223255),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全州取缔关闭五氧化二钒生产企业的督促、监督和检查验收。
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切实的取缔关闭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OO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