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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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简称咨询单位)的市场行为,的市场行为,的市场行为,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和建设部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试行)》制定本办法。
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咨询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以下简称咨询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按着本办法规定、审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单位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条件,并核定等级。
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条件,并核定等级。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全省咨询单位的资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其行政文件均以行政主管部门行文生效。
质管理工作。
其行政文件均以行政主管部门行文生效。
第六条 设立咨询单位或兼营咨询业务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交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资质管理部门填报资向资质管理部门填报资质申报表,经过考察核定,发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单位,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领取营业领取营业执照,执照,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咨询活动。
方可从事咨询活动。
方可从事咨询活动。
在本办法发布前在本办法发布前咨询单位已获执照,亦须到资质审管理管理部门补办《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第七条 咨询单位资质审查发证的分工:咨询单位资质审查发证的分工:
(一)(一)省管理部门负责甲级咨询单位初审和中直、省管理部门负责甲级咨询单位初审和中直、省管理部门负责甲级咨询单位初审和中直、省直咨询单位及其乙级咨省直咨询单位及其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复查、发证工作,甲级咨询单位报建设部审批和发证。
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复查、发证工作,甲级咨询单位报建设部审批和发证。
(二)(二)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内本条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内本条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内本条(一)(一)(一)项以外的咨询单位的资质审项以外的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复查工作,报省管理部门批准发证。
查复查工作,报省管理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申报表,包括下列内容: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申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组建时间;(一)单位名称、地址、组建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专业职称(专业职称证书需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三)技术经济人员和技术装备一览表,其中包括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度、专业职称专业职称专业职称(专业职称证书需附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需附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需附复印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年限技术装备情况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年限技术装备情况等;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章程及业务范围、服务业绩(附证明材料);(四)单位所有制性质、章程及业务范围、服务业绩(附证明材料);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及批件;(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及批件;
(六)注册资金数额。
(六)注册资金数额。
其中章程和服务业绩以附件单列。
其中章程和服务业绩以附件单列。
第九条 咨询单位的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咨询单位的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一)甲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年以上,并取得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30%,单位专,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誉。
(二)乙级(二)乙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7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40%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完成3个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信誉。
个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信誉。
(三)丙级(三)丙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8万元;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第十条 新开办的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 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在本省各地或专业系统内承担各类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单位可在本地或专业系统内承担单个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的一般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甲级单位的资质每三年核定一次;乙级单位的资质每二年核定一次;丙级单位的资质每一年核定一次。
次;丙级单位的资质每一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须在核定年的年终前三个月向资质审查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等级申请书;(一)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二)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单位提供的资质等级申请书,对其人员素质、质、专业技能、专业技能、专业技能、资金数量和实际业绩审核后,资金数量和实际业绩审核后,资金数量和实际业绩审核后,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对于不符合对于不符合丙级的咨询单位,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丙级的咨询单位,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已核定登记的咨询单位在定级后三年内,其实际资质等级确已达到本办法第九条(一)、(二)项中1、2、3、4目标准,能承担上一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须经资质管理部门根据资质条件、实际业绩和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需要予以审批后升级。
造价咨询市场的需要予以审批后升级。
第十六条 咨询单位承揽业务时,咨询单位承揽业务时,应当出示应当出示应当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有关报纸或广播电视或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履行补发的有关手续。
或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履行补发的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分立或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单位资质证书》,,经重新审查分立或合并的资质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经重新审查分立或合并的资质等级后,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二)(二)停业半年以上、停业半年以上、停业半年以上、宣布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原资质等级管理宣布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原资质等级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部门备案,并收回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三)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向原资质等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咨询单位应对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工作、审核制度和完整的资料档案。
完整的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恪守以下原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恪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
(二)不得参与委托工程单位的经营活动或在其单位任职;(二)不得参与委托工程单位的经营活动或在其单位任职;
(三)独立承担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三)独立承担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照章纳税。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照章纳税。
第二十一条 咨询单位的咨询收费标准应根据受委托工程的内容、深度要求等,在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内确定,并在委托合同内约定。
具体收费标准为:等,在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内确定,并在委托合同内约定。
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一)代理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招标标底的,代理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招标标底的,代理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招标标底的,按编制单项工程总造价计取咨按编制单项工程总造价计取咨询服务费。
其中: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工程3-53-5‰,‰,‰,100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工程按3‰,‰,500500万元以上工程按2-32-3‰收取。
‰收取。
(二)代理审查工程预、结算按审结增减值向收益单位收取5%5%的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费。
费。
(三)(三)受部门委托,受部门委托,受部门委托,为工程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提供技术鉴定的,为工程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提供技术鉴定的,为工程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提供技术鉴定的,按受理价按受理价值5-85-8‰收取技术鉴定费。
‰收取技术鉴定费。
‰收取技术鉴定费。
第二十二条 对咨询单位提出的数据或结论有异议时,咨询单位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数据、结论不准的应予以更正,正确的应予以解释。
当事人的意见,数据、结论不准的应予以更正,正确的应予以解释。
第二十三条 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