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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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
支付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获外汇局授权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的分行(以下简称获授权分行)。
第三条我行应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除外汇局规定外,仍须由外汇局核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全行资本金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xx地区(含增城、从化地区)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资本金台账登记簿、资本金入账及支付结汇、出具资本金说明、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反馈等操作。
第六条获授权分行负责辖内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资本金台账登记簿、资本金入账及支付结汇、出具资本金说明、在外汇局直投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反馈等操作。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开户行负责办理资本金的开销户手续及账户管理,在直投系统进行核准件查询打印及开户信息的反馈等操作,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根据总行或所属分行出具的资本金说明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等。
第三章开销户及变更管理
第八条开户
开户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时,必须凭企业提供的有效外汇登记IC卡登陆直投系统,查询开户核准件信息,根据核准件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同时应在直投系统中完成相应反馈操作。
第九条销户
一、开户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账户销户时,应根据我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并注意区分以下情形:(一)属于特殊情形,如破产清算等,需要关停账户的,
凭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办理销户。
(二)属于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正常关闭账户的,可直接办理销户。
二、销户后,应按规定在直投系统中完成相应备案操作,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变更
资本金账户发生变更,开户行必须凭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外汇登记IC卡登陆直投系统,查询变更核准件信息,根据核准件信息更改综合业务系统原账户信息,同时在直投系统中完成相应反馈操作,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入账管理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
汇支出。
第十二条资本金入账应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入账。
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开户核准件限额币种为人民币的,原则上按入账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十三条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办理资本金入
账前,必须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缴款人(汇款人)与境外投资者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应告知企业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才能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若企业明确表明其外方投资者日后不能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的,应要求企业办理退汇,并按原汇款路径退回款项。
第三章支付结汇管理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向我行申请办理资本金结汇,事先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我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第十五条我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二、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
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五、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如不属于备用金范围所需资金,企业不得以备用金名义申请办理资本金结汇。
第十六条我行应当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结汇需求的,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审查后,如拟办理结汇的,应将相应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资料(含结汇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汇总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取得所在地外汇局的备案回执后才可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第十八条资本金结汇或对外支付的处理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我行的,我行须在同一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行没有开立人民币账户,需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其开立在他行人民币账户时,我行
办理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他行结汇后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我行时,我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四、资本金结汇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第十九条企业结汇后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的,原则上由开户行办理对外划转手续,开户行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对外划转,不得违规留存。
第二十条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应要求企业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行。
由总行营运作业部或获授权分行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第二十一条我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第四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获授权分行应建立资本
金业务台账制度,对每笔资本金的流入和结汇均应记录在资本金业务台账内。
第二十三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获授权分行应按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见附表1)。
第二十四条企业单笔结汇额超过等值100万(含)美元或同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等值100万美元(含)的,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按所在地外汇局要求,以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见附表2)。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xx市商业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穗商银发字[2004]7号)同时废止。
附表1: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附表2: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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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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