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 3—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 二 章 加 入第八条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4.24•【文号】银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现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
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大小额支付现代支付系统(大小额支付)参与者业务知识考试
现代支付系统参与者业务知识考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仅有一个正确选项,错选、少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30分)1.现代化支付系统由( A )两个应用系统组成。
A、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C、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D、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2.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可以采用( A )。
A、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B、直接接入模式或间接接入模式C、一点接入模式或多点接入模式D、总对总接入模式或属地接入模式3.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国库实时扣税业务属于小额( A )业务。
A、实时借记B、定期借记C、实时贷记D、定期贷记4.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应如何处理?( D )A、可以更改或撤销B、不得更改和撤销C、可以向提入行分中心申请止付D、可以向提入行申请止付5.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由( D )批准。
A、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B、人民银行总行C、金融机构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D、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6.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时,应出具( A )。
A、拒绝受理通知书B、拒绝付款回执C、退票理由书D、拒绝受理理由书7.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下列( C )属于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A、国库批量扣税业务B、代付工资业务C、个人储蓄通存业务D、网银贷记支付业务8.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如某系统参与者在6月5日发现一笔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在6月6日10:00发出查询,查复行复查时间错误的( B )。
A、6月7日11:00B、6月7日15:00C、6月6日17:00D、6月7日10:009.城市商业银行签发( D ),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
有效 -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规范性文件名
关于印发《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创新信息沟通平台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推进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天津银监局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加强银团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当前银行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现场检查整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联系机制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银行业信息交流和舆情应对工作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客户投诉联动处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银行业客户大额授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银行业受处罚人员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天津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情况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修改《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小企业“六项机制”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附件1:继续有效的62件规范性文件
序号
61 62
文号
津银监办发〔2009〕219号 津银监办发〔2009〕230号
规范性文件名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变更“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和“监管统计信息交流平台”数据报送渠道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天津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银监局等五单位关于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银监局等五单位关于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津政办发[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银监局等五单位关于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天津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滨海委、市金融办、市银行业协会等五单位《关于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九日关于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抓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各项金融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银行业与全市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为了给全市银行业稳健运行创造公平竞争、有序发展、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良好外部环境,加大对天津经济的服务和支持力度,建立银行业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和天津银监局负责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滨海委、市银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别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十一五”规划和经济发展战略,加强产业发展与信贷政策的协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市滨海委负责依据滨海新区区域性发展规划,对新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与银行机构的关系,协助推动银行业提高服务水平;天津银监局负责加强对银行业各类风险的管理和监控、窗口指导及金融创新的引领和监管服务;市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自律、维权和金融创新产品的宣传及会员同业间信息交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银发[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津金监规范〔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1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4日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过渡期间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联系和情况报告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在滨海新区试点注册的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
第五条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金融局)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履行风险防范和处置第一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予以协调。
支付系统试题
支付系统业务知识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支付业务的信息传递方式为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接收行。
2 、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的原则是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3 、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如代收水、电、煤气等公于事业费业务。
4 、小额汇划业务采取日间批量发送,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方式。
5.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和异地的借记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6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7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是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8 、目前,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
9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资金汇划业务,收费标准为每笔5.5元。
10 、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清算窗口时间,已筹错的资金可以用于错帐冲正、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弥补日间透支、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等扎差净额清算。
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和即时转账支付等清算,正确的顺序。
11 、下列定期贷记业务不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
12 、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处理支付业务、清算资金的特点是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13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最大汇款金额不得趁过2 0 0 00元。
14 、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小额支付系接收行的回执信息和发起行的冲正指令时,在第3个系统工作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作拒绝处理,并通知发起行和…….15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X24 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一工作日为…..至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时间。
16 、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国库批量扣税业务于下列哪种支付业务:定期借记业务17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所述现代化支付系统是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两个应用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银办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天津市票据交换准入退出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天津市票据交换准入退出管理系统操作流程为了适应天津市票据交换号通过票据交换准入退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申报、审查、下发和管理,方便商业银行申报、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参加天津票据交换(一)申报条件1.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天津市辖区内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2.申请机构(或其管辖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并存有足够的清算资金;3.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磁墨打码机、退票传真机以及网络退票设备等;4.业务人员熟悉天津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票据交换核算手续,打码操作人员通过清算中心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
(二)申请程序1.申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必须填写纸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同城票据清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由其管辖分行进行初步审查;2.审查同意后,管辖分行应通过系统中“运行管理”目录下的“票据交换号申报—票据交换号新增”功能选项,录入地区代码、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行名、退票传真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场次、行址、邮编、系统内隶属关系、资金清算归属、资金清算账户等申报信息,并上载申报机构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扫描文件;3.将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天津票据清算中心审查,审查通过后,加盖天津票据清算中心公章,一份留存天津票据清算中心,一份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审核。
(三)审核和生效信息的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系统中的申报数据以及申请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确定生效时间,下发生效通知,并发给统一的票据清算章。
二、变更票据交换号信息(一)已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变更行名、地址、交换场次、退票联系电话以及暂停、启用票据交换号等事项时,应由其管辖行通过系统中“运行管理”目录下的“票据交换号申报—票据交换号变更(或暂停或启用)”功能选项申报变更。
金融机构变更行名、地址的,应重新上载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扫描文件。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金融局〔2015〕68号
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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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金融局〔2015〕68号
各区县金融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金融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宣布失效和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66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94号)
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津金融办〔2009〕45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服务外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津金融办〔2009〕63号)
五、《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特定目的公司)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55号)
六、《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95号)
七、《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114号)
八、《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接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10〕150号)
特此通知。
2015年12月13日——结束——。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关于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托管规范管理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津发改财金[2012]113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0.11
【实施日期】2012.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加强股权投
资企业托管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2〕1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规范管理,结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托管规范管理的通知》,现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托管规范管理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金融办
天津银监局
2012年10月11日附件:
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托管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商业银行:
按照《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46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津银发〔2012〕28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津银监发[2011]105号)的有关要求,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银办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7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MIS)用户需在《PMIS数字证书申请表》(见《证书管理办法》)中填写10位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机构标识。
标识编码规则为:3位行别+4位地区代码+1位级别号+2位顺序号。
其中,行别代码按支付系统行别代码设置;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用户地区代码使用“0000”,其他用户按支付系统地区代码设置;级别号“0”代表各用户组系统管理员用户,“1”代表人民银行总行用户,“2”代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用户,“3”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用户,“4”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用户;顺序号按照不重复原则由各用户自行编制。
二、隶属于同一机构的不同用户可共用数字证书。
共用数字证书的,《PMIS 数字证书申请表》中机构标识填写任一用户的机构标识;单独申请数字证书的,《PMIS数字证书申请表》中机构标识填写本用户的机构标识。
三、清算总中心负责协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推广省(市)清算中心于PMIS 上线前25日内完成各清算中心证书管理岗位人员的数字证书申报和下发工作。
清算总中心负责组织总中心管理的PMIS用户,各清算中心负责组织分中心管理的PMIS用户及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于PMIS上线前25日内完成数字证书申报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加入第八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考试题库五
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考试题库五1、单选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A、直接参与者B、间接参与者C、直连参与者D、间连参与者答案:A2、单选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支付业务。
A、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B、所有即时转账C、所有普通大额D、支付业务收费答案:A3、单选河北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A、准备B、审查C、等候D、评估答案:B4、单选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A、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B、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C、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D、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答案:D5、单选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A、定时查询B、上级行监控C、设定余额警戒线D、自动预警答案:C6、多选在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中,涉及的联机交易主要有()A、消费B、跨行转账C、取款交易D、查询交易答案:C, D7、多选影像系统提出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A、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B、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C、出票人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D、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答案:A, B, D8、单选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
A、立即被冻结B、可以被借记C、不得被借记D、不得被贷记答案:C9、单选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业务做()处理。
A、高额罚息贷款B、退回C、撤销D、延迟关闭清算窗口答案:B10、问答题请简述银行卡受理市场主要参与方及其职责。
答案:(1)发卡金融机构。
依法合规从事银行卡业务,负责银行卡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职责。
(2)特约商户收单机构。
人民银行考试题库专业考试制度明细表
货 币 信 贷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专业
序号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制度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87号)
会 计 财 务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 2 3
专业
序号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制度名称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2009年11月12日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济银发〔2000〕188号)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4〕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再贴现管理的通知》 济银发〔2004〕127号)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行间市场业务非现场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05〕26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济银发〔2006〕226号) 《山东省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管理办法》(济银发〔2007〕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济银发〔2007〕268号) 《山东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分办发〔2008〕16号) 《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08〕147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15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济银发〔2008〕162号)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篇: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及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情况。
第三条天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四条天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参与者支付系统行号应与该参与者的银行机构代码一致。
行别为“城市商业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编制支付系统行号时应注意不得与其他城市商业银行行号重复。
编制规则为:前三位为行别代码313;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天津城市代码1100;第八、第九位北京银行为10,盛京银行为20,大连银行为30,天津银行为40—45;第十、第十一位为01—99;第十二位为校验位。
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支付系统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结算处(以下简称人行支付结算处)另行规定行号编号范围。
第二章加入第六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QFLP实施细则
信息详情索引号:AAA02B-0210-2011-00002主题分类:财政税收附加码:000125209/2011-00065发布机构: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日期:2011-10-31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名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主题词:内容概述内容全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金融试点办法细则通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60份)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开展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
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是本试点工作的管理机构。
市备案办相关成员单位、托管银行共同负责试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试点的日常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经市备案办报主管市领导认定的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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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及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情况。
第三条天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四条天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参与者支付系统行号应与该参与者的银行机构代码一致。
行别为“城市商业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编制支付系统行号时应注意不得与其他城市商业银行行号重复。
编制规则为:前三位为行别代码313;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天津城市代码1100;第八、第九位北京银行为10,盛京银行为20,大连银行为30,天津银行为40—45;第十、第十一位为01—99;第十二位为校验位。
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支付系统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结算处(以下简称人行支付结算处)另行规定行号编号范围。
第二章加入第六条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的程序是:申请、审查、批准、实施、验收、加入。
第七条申请。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申请书。
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第八条审查。
人行支付结算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司)。
第九条批准。
人行支付结算处收到支付结算司的书面批复后,将批复转发申请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科技处(以下简称人行科技处)向申请机构提供前置机配置指引;如申请机构申请以直连方式接入支付系统的,由人行科技处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
第十条实施。
申请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复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购买密押设备。
(二)以直连方式接入支付系统的申请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三)申请机构应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支付系统前置机和行内系统的操作培训;(四)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验收。
申请机构准备好接入支付系统的技术环境后,需要认真自查,填写《金融机构接入支付系统技术环境确认表》(见附表),签字盖章后提交人行科技处。
(一)以直连方式接入支付系统的申请机构在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后,向人行科技处提出接口验收申请;(二)人行科技处牵头组成接口验收小组,成员由人行科技处、人行支付结算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清算中心(以下简称人行清算中心)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三)接口验收小组对申请机构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验收通过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名,申请机构加盖公章。
如申请机构接口软件和行内系统由申请机构总行开发和改造、并已通过验收的,可向人行科技处提交免验申请,免验申请应附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加入。
申请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应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一)申请书。
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二)验收报告;(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四)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人行支付结算处受理正式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上报支付结算司。
第十四条人行支付结算处收到支付结算司的《关于XX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开办业务的通知》后,将通知转发申请机构,并组织人行科技处、清算中心、营业部和申请机构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申请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开办业务前的准备工作。
(一)申请机构的技术准备。
1.人行清算中心向申请机构发布天津CCPC支付系统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及MBFE网络监控机的对外IP地址及大、小额中间件网络端口号;并要求申请机构再次确认MBFE生产系统前置机IP地址。
2.在确认MBFE 生产系统前置机IP地址后,由人行清算中心技术人员实施CCPC支付系统边界防火墙配置;并要求申请机构相关网络技术人员完成本行网络安全配置。
根据人民银行的网络监控要求,在进行网络安全配置时,同时开放对CCPC所公布上述三个设备的IP地址的校验连接,便于CCPC对MBFE的日常网络监控、检查。
3.在完成相关网络安全配置后,人行清算中心与申请机构相互配合完成主机系统的网络连通性测试。
4.由申请机构确认其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正式上线使用的中间件的选择情况。
同时,人行清算中心根据申请机构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需求,为其分配小额支付系统CICS CPMI镜像交易ID号。
5.申请机构工作人员凭介绍信和身份证明到人行清算中心领取地方押密钥和行名行号数据。
6.人行清算中心根据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者采用的通信中间件,按照上线步骤操作流程完成CCPC的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创建相应地CICS CPMI镜像交易、MQ 队列与TLQ队列)。
7.申请机构按照上线步骤操作流程完成MBFE的工作。
(二)申请机构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部)领取办理开立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销户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预留印鉴卡。
(三)申请机构应在T-3日至T日(T日为金融机构直接参与者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生效日期)每日与人行营业部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资金余额准确无误。
(四)申请机构在T-2日携带以下资料到人行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1.《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4.《关于xx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开办业务的通知》,并加盖金融机构公章;5.天津银监局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6.《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申请书》;7.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预留印鉴卡。
(五)申请机构在T-1日日终后,须派人携带预留印鉴和相关账簿到人行营业部进行余额核对。
(六)申请机构在T-1日前,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同城清算差额归属关系的变更。
(七)申请机构应在T日营业开始携带老账户的转账支票、进账单办理老账户的销户计息和新、老账户的资金划转事宜。
(八)申请机构应在T日携带《中国人民银行销户申请书》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老账户购买的剩余转账支票。
(九)金融机构老账户在T+1日进行正式销户。
(十)申请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签署《高额罚息贷款协议》,协议一式三份,货币信贷管理处留存一份,营业部留存一份,申请机构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人行支付结算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发送支付结算司。
第三章变更第十七条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人行支付结算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发送支付结算司。
支付结算司收到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八条直接参与者接入方式由间连变更为直连的,具体流程参照实施细则十一、十二、十三条。
第十九条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四章退出第二十条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提出书面申请;人行支付结算处在受理退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上报支付结算司。
第二十一条人行支付结算处收到支付结算司书面批复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发申请机构。
直接参与者收到上述书面批复后,应立即向人行营业部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销户申请书》办理销户手续,交回购买的剩余转账支票,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一)向人行科技处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二)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人行支付结算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发送支付结算司,支付结算司收到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其退出支付系统的具体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内容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中相关条款或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完)附件:金融机构接入支付系统技术环境确认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