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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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危险货物运输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以达到本章的消防安全目标。
为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应配备防火系统以保护船舶免受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额外火灾危险;
.2 应将危险货物与着火源充分隔开;
.3 应针对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危险配备适当的人员保护设备。
2 一般要求
2.1 除符合本章B、C、D、E 部分各条和第18 条以及20 条①的相应要求外,本条2.2所述的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还应符合本条的相应要求,但在载运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时,且此种要求已通过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而得到满足时除外。
船舶类型和载运危险货物的方式见本条2.2 和表19.1。
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应符合本条,但主管机关可以降低要求,且该降低的要求应记录在本条4 中所述的符合证明中。
2.2 表19.1 和表19.2 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为准:
.1 船舶和货物处所并非专门设计用于载运货物集装箱,而是拟用于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包括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
.2 为拟载运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而建造的专用集装箱船和货物处所;
.3 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滚装船和滚装处所;
.4 拟用于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和
.5 拟用于载运除船载驳船内散装液体和气体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
3 特殊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表19.1、19.2 和19.3 对“甲板上”和“甲板下”的危险货物积载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要求为准,其下列各节的编号在这些表的第一栏中显示。
3.1 供水
3.1.1 供水布置应通过固定加压或通过位于适当位置的遥控装置启动消防泵,确保能够立即从消防总管按所要求的压力供水。
3.1.2 输送的水量应能向本章第10.2 条所规定尺寸的4具水枪以该条规定的压力供水,当空舱时能射到货物处所的任何部分。
此水量可以采用主管机关满意的等效方式获得。
3.1.3 应设有固定式喷雾器设备或用水浸入货物处所的设备,以使指定甲板下的货物处所通过按货物处所水平区域面积计每平方米至少5 l/min 的水量得到有效冷却。
经主管机关决定,对小型货物处所和较大货物处所内的小区域可使用消防水带达到这一目的。
但是,排水和抽水装置应能防止形成自由液面。
排水系统的尺度所达到的排量应不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数量的消防水枪的组合容量的125%。
排水系统的阀门应能从所保护处所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位置进行操作。
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应布置在船侧,且在每一水密舱内相互间距不得超过40 m。
如果不可能这样,主管机关在批准稳性资料时应按其认为必要的程度,考虑增加的水重量和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不利影响。
①
3.1.4 由适当的专门介质淹没指定的甲板下货物处所的措施,可替代本条3.1.3中的要求。
3.1.5 所要求的总供水流量按最大的指定货物处所同时计算,应满足本条3.1.2 和3.1.3 的适用要求。
应通过主消防泵的总流量满足本条3.1.2 所要求的流量,其中不包括应急消防泵(如设有)的流量。
如果安装了喷射泵系统以满足本条3.1.3 的要求,则在计算总流量时还应计及喷射泵。
3.2 着火源
除非主管机关认为在操作上极为必要,否则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应安装在围蔽的货物处所或车辆处所内。
然而,如果电气设备安装在这种处所内,其应为可以暴露在危险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设备②,但能完全隔离电气系统(例如通过拆除系统内除保险丝外的连接线)者除外。
电缆穿过的甲板和舱壁应予以密封,以防止气体或蒸气通过。
穿通电缆和货物处所内部的电缆应予以保护,以防止被碰损。
禁止使用任何其他可能构成易燃蒸气着火源的设备。
3.3 探测系统
滚装处所应装设1 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所有其他类型的货物处所应装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1 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1 个抽烟探火系统。
如果安装了1 个抽烟探火系统,应特别注意《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10 章之2.1.3 节,以防止有毒烟气泄漏到有人区域。
3.4 通风
3.4.1 应向围蔽货物处所提供足够的动力通风。
货物处所的通风布置应以空货物处所为基础每小时至少换气6 次,并从货物处所的上部或下部相应位置排除蒸气。
3.4.2 风机应能避免易燃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着火的可能性。
通风系统的入口和出口处应设有适宜的金属丝网保护。
3.4.3 用于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围蔽货物处所如果未提供机械通风,应设有自然通风。
3.5 舱底泵
3.5.1 如果拟在围蔽货物处所内载运易燃或有毒液体,舱底泵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由于疏忽而将这种液体输往机器处所的管路或泵。
如果大量载运这种液体,应考虑为这些处所配备附加的排放装置。
3.5.2 如果舱底排放系统是机器处所内舱底泵系统的附加系统,则对于所服务的每个货物处所,该系统的排量不得小于10 m3/h。
如果附加系统是公用的,则其排量不必超过25 m3/h。
附加舱底系统的布置不需要有冗余。
3.5.3 只要载运易燃或有毒液体,通往机器处所的舱底泵管路就应安装盲板法兰或可锁的封闭阀门予以隔离。
3.5.4 在设有服务于装载易燃或有毒液体货物处所的舱底泵的机器处所外面的围蔽处所,应设有独立的机械通风,并能每小时至少换气6 次。
如果该处所设有通往其他围蔽处所的通道,其门应为自闭型。
3.5.5 如果货物处所的舱底排放系统是通过重力排放,该排放应直接通往舷外或通往位于机器处所外面的封闭泄放舱。
泄放舱应设有透气管,通向开敞甲板上的一个安全位置。
允许将舱底水从货物处所排往一个较低处所的污水井中,但该较低处所必须满足与上述货物处所相同的要求。
3.6 人员保护
3.6.1 除按第10.10 条要求配备消防员装备外,还应配备4 套抗化学侵蚀的全面防护服。
防护服应罩没全部皮肤,使身体的所有部分都得到保护。
3.6.2 除按第10.10 条要求配备呼吸器外,还应配备至少2 套自给式呼吸器。
对所要求的每个呼吸器应配备2 个适合于其使用的备用充气瓶。
载客不超过36 人的客船和货船,如在适当位置装有为所有气瓶重新充满洁净空气的设备,则所要求的每套呼吸器只需配备1 个备用气瓶。
3.7 手提式灭火器
货物处所应配备总容量至少为12 kg 干粉或与其等效的手提式灭火器。
这些灭火器应附加于本章其他部分所要求的手提式灭火器。
3.8 机器处所限界面的隔热
构成货物处所和A 类机器处所限界面的舱壁应隔热至“A–60”级标准,但危险货物的堆放处与这些舱壁的水平距离至少为3 m 者除外。
此类处所之间的其他限界面应隔热至“A –60”级标准。
3.9 水雾系统
每一个在上方有甲板的开式滚装处所和每一个被视作闭式滚装处所但不能密封的处所,应装设经认可的手动操作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
该水雾系统应保护该处所内的任何甲板和车辆平台的所有部位,但主管机关可以允许在该处所使用已经过实尺度试验证明其效能不低于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的任何其他固定式灭火系统。
但是,排水和抽水装置应能防止形成自由液面。
排水系统的尺度所达到的排量应不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数量的消防水枪的组合容量的125%。
排水系统的阀门应能从所保护位置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位置进行操作。
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并应布置在船侧,其在每一水密舱内相互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 m。
如不可能做到,则主管机关在批准稳性资料时,应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考虑到增加的水重量和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不利影响。
①
3.10 滚装处所的分隔
3.10.1 在设有滚装处所的船上,应在闭式滚装处所和相邻的开式滚装处所之间加以分隔。
该分隔应使这些处所之间危险蒸气和液体的通路减至最小。
如果滚装处所在其整个长度上视为一个封闭的货物处所并完全符合本条的有关特殊要求,则不必进行此种分隔。
3.10.2 在设有滚装处所的船上,应在闭式滚装处所和相邻的露天甲板之间加以分隔。
该分隔应使这些处所之间危险蒸气和液体的通路减至最小。
如果闭式滚装处所的布置与对邻近的露天甲板载运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布置相符,则不必进行分隔。
注释:用蓝色标示的内容为适合载运2.1类危险品的船舶的相关规定以下内容为SOLAS公约的其它相关定义。
1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院、游戏娱乐室、理发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的处所。
2 “A”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衡准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
.1 它们用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成;
.2 它们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3 它们用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之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初始
温度升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初始温度升
高不超过180℃:
“A –60”级60 min
“A –30”级30 min
“A –15”级15 min
“A –0”级0 min
.4 它们的构造应在1h 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通过;和
.5 主管机关已要求按《耐火试验程序规则》对原型舱壁或甲板进行一次试验,以确
保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
30 机器处所系指A 类机器处所和其他装有推进装置、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
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械、加油站、冷藏机、防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以及类似的
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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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A 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1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2 用作非主推进,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 kW 的内燃机;或
.3 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