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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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
行规定》(初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7.09.12
•【文号】[87]水电水文字第7号
•【施行日期】1987.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
定》(初稿)的通知
(1987年9月12日(87)水电水文字第7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件“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的精神,改变水文测站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的面貌,加强水文测站基本测验设施和仪器配置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文测验的安全操作,及时准确的为防汛抗旱做好测报工作。

同时为各项国民经济建设积累长期的水量水质等基本水文资料,我部水文局通过调查研究,征求部分流域、省水文部门和水文仪器厂的意见,拟定了《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为水文测站测验设备和仪器的配置标准,以期使我国水文测站设备逐步实现标准化,改变以往测验设备简陋,仪器陈旧,长期得不到更新的落后局面。

现将该“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组织力量于近期内对所属水文测站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鉴定、汇总、提出改善的意见和措施。

所需经费,地方所属测站可按(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的精神分别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

流域机构所属水文站,由流域委、办汇总后告部水文局研办。

检查情况和汇总表以及对暂行规定的修改补充意见,请于十月底寄我部水文局。

改善措施意见和落实情况,年底抄报我部。

对暂行规定中不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可根据暂行规定的原则由地方制定补充规定。

附:水文测站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水利电力部水文局1987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概述
第1.1.1条水文测站是国家水文站网的基本生产单位,担负着常年观测、收集水文水资源数据和传递水文情报预报的任务,为一切与水资源有关联的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必须的基本资料,亦是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耳目和尖兵。

水文测验是水文工作的基础。

为了保障水文测验的安全操作,按照水文测验规范的技术规定,及时收集准确可靠的资料,水文测站必须根据测验项目和具体任务,配置必要的测验仪器和测验设备,以保证水文测验的实施。

本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测站及其重要性,对主要的基本水文观测项目所应配备的仪器和设备,这些仪器和设备所必须的经常性的维修和养护及其合理使用年限和更新报废准则做原则性的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及其测验项目,暂不包括地下水、水化学和水质项目。

专用水文站、水文实验站或其它水文测站可参考应用。

本规定不包括水文测站的报汛设备,有关这方面的设备由水文测站主管部门和防汛部门规定。

第1.1.3条本规定所指的水文测验仪器包括直接测量水文要素在某一时间呈现的量值的各项仪表或需要取样分析的采样器等,如雨量器、蒸发器、水位计、流速仪、回声测深仪、泥沙采样器、泥沙颗粒分析仪以及各种定位仪器等。


验设备系指为使水文仪器进行测量所提供的场所、安装和输送设施,如观测场地、观测标志、自记观测井、测船、缆道、浮标投掷器等。

水文测站所有仪器和设备都应处于运转正常和完好状态。

第1.1.4条本规定的修订、变更和解释由水电部水文局负责。

各流域机构和各地水文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细则。

第二节仪器设备的配置原则
第1.2.1条根据水文测站所在河流的位置,控制作用和所担的报汛任务等重要性以及水文测验自然条件的难易程度,对不同的站应有不同的配备标准。

一般说来,大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控制站,重要报汛站,在水位、流量、泥沙等观测项目方面的仪器、设备的配置标准要高一些,以提高这一类站的测洪能力,与一般控制面积较小的小河站和区域代表站有所区别。

具体划类由主管部门结合所辖测站实际自行确定。

除流域机构外,一般省级掌握的测站分划为第一类重要站的数量可占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1.2.2条对于大江大河、重要干支流控制站,应按照历史上出现过的最高洪水进行设施的配置,保证在该洪水条件下仍能安全测验,对于一般的区域代表站或中小河站,在目前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测验设施仍应能测到二十年一遇或以上的一般性洪水的各项水文要素。

对于特大洪水,利用常规测验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有应急的简单测验方法,测到必要的水文资料。

无论哪一类站设备的配置都应考虑到在特大洪水条件下主要设备的安全,保证不被破坏。

对于每一个水文测站,应具有何种水平的测洪能力和与之而相适应的设备能力,由水文测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1.2.3条本规定主要是针对驻测形式的站。

开展巡测的水文测站,对于非连续记录的观测项目,凡可由巡测人员携带的仪器和测具或巡测车已配备了
测验设备的,测站可以减少或不配备这方面的仪器或设备。

第1.2.4条本规定暂不包括水文测验中所需的交通工具,易损消耗用品(如机器用油、电池等)以及职工的生活设施等方面的配备。

第三节测验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
第1.3.1条水文测站使用的正式观测的仪器设备都应是按照国家规定由水文仪器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或水文测验规范规定的设施,并保证符合规范所规定的精度等要求。

每项测验仪器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规定正确地操作,并进行经常的维修养护,和按照规定的使用时限,进行检测。

重要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应由测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准许单独操作。

水文测验设备的养护按第二章有关各节进行。

第1.3.2条若用一种仪器设备或方法不能完成某一水文要素的全部变幅观测时,或出于设备经济因素的考虑,水文测站可以采用几种方法和几套设备进行测验(如,雨量观测可以既有人工观测也可同时配备自记雨量计观测;水位观测也可以在低水时期或冰期采用人工观测,在中高水时采用自记水位计观测;流量观测也可以在中高水时用船测,在水洪水时用浮标测等等)。

但不论采用一种方法或几种方法,所测得的资料应是互相衔接、连续的,不应有间断和突变现象。

第1.3.3条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制度,每一项水文测验仪器从到站开始使用起就应建立仪器档案,记录包括启用日期,使用次数或连续运转时数(或日数),损坏原因,修复情况,重新校定情况,报废原因、日期、经办人或批准人签字等。

测验设备的档案,应从设备验收开始(有的还应包括设计资料),即建立设备档案,包括基本特性参数,有的还应有竣工草图,基本尺寸等,投入使用后应记录运转情况,磨损情况,维修和局部更换情况等。

仪器设备档案的格式和所包括的具体内容,暂不统一规定,由测站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章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维护
第一节配置要求和内容
第2.1.1条水文测站配置的仪器设备应既能确保规定的测洪能力和水文测验规范正常的测验要求,又要避免积压和浪费,一般要求以目前的测验技术水平作为配置的依据。

第2.1.2条为使配置切合实际,要求控制站(大江大河干流站,支流重要控制站)、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二类测站标准规定不同的内容,同时根据目前测流取沙设备的实际情况分为测船(包括过河索吊船)站和缆道(包括吊箱)站,区别情况进行配备。

第2.1.3条各类测站的配置内容按测流、取沙、水位、降水、蒸发、泥沙颗粒分析等测验项目分别列出。

各站应根据具体的测验任务分别配置。

有比降观测的站比照水位观测项目进行配备。

动船法、超声波法、量水建筑物和比降面积法等测流方法所需设备根据有关规定配备。

第2.1.4条仪器设备的配置定额(见后)均为一般水文测站实际需要的基本数量。

对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仪器设备可适当增加备份:1.河流漂浮物多,测流断面河床复杂,测验中仪器设备(如铅鱼、流速仪、采样器等)随时有可能被损坏的。

2.在高速高沙水流条件下,仪器磨损比较严重,使用次数受到限制或者经一次洪水测验后须封存检验的。

3.滩地宽广,洪水期断面出现多股水流需要同步施测的。

4.防汛重要站或其他重要站,边区交通不便的站。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

第2.1.5条新仪器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及其相应的配置要求由水电部水文局另行规定。

第2.1.6条各类站仪器设备的型号、系列、规格,按测站断面河宽、水深、流速等情况由测站主管单位具体确定。

第二节配置定额
第2.2.1条测验河段基本设施
表1
-----------------------------项目|配备数量|备注
---------|-----|-------------
1.基本水尺、测流|按规范要求|基本水尺和测流断面视情况
(流速仪、浮标)、||可以结合有比降观测的站设
比降断面,断面桩,||置。

断面标杆||
2.基线桩、六分仪|″|定位标杆视需要设立
定位标杆辐射标杆、||安全标志通航河段设立
安全标志||
3.水准点(基本、||
校核水准点)|″|
-----------------------------
第2.2.2条测流取沙设备(一)——缆道(包括吊箱)
表2大江大河干流站、支流重要控制站的配备定额
-----------------------------------项目|配备数量|备注
--------------|-----|--------------
1.缆道(主索、副索、工作|1座|规模大小经设计计算确索支架、锚定防雷装置,||定,副索拉偏缆道的站操作室
等)||设置
2.电动绞车(包括起重、|1台|悬吊铅鱼≥循
回)||150 ̄200kg的站上配置可控硅调速装置|1套|
3.动力||
*外接输电线,变压器|1台|外电有保证时
*发电机组|1套|无外电或外电无保证
4.吊箱|1套|使用吊箱的站配置
5.浮标投掷器|1套|
6.铅鱼|2个|
7.流速仪|3—5部|
8.*超声测深仪|2个|
9.经纬仪(T1 )|1架|
10.水准仪(N2 )|1架|(N1 )|1
架|下属水位站较多时配置
11.水准尺(双面)|2支|
12.积时式采样器|1-2部|有取沙任务的站配置
13.盛水器|依实际情况|
14.天平1/1000或|1台|或1/10
0||
15.烘箱|1只|
16.探照灯|1-2台|河宽大的配2台
17.扩音器|1部|通航河段配备
18.其它(停止表、望远||镜、音响器、计数器
等)||
-----------------------------------
注:*指按需要配置或选用一种。

表3区域代表站,小河站的配备定额
------------------------------项目|配备数量|备注
-------------|----|-----------
1.缆道(主索、副索、工|1座|河宽较大的参考大河站配作索、支架、锚定、防||置雷装置、操作室等)||
2.电动绞车(包括起重、|1台|在河宽较大的站上配置循回)||
3.吊箱|1座|吊箱的站配置
4.手摇缆道(可结合电|1座|在河宽150米以下小河动)||应用
5.浮标投掷器|1套|缆道不能测全部流量变辐||时配置
6.铅鱼|2个|
7.流速仪|2-4部|
8.泥沙采样器|1-2部|测沙站配置
------------------------------
水准仪、经纬仪、水样处理和称重天平等仪器视需要配置。

第2.2.4条测流取沙设备(二)——船(包括过河索吊船)
表4大江大河干流站、支流重要控制站
---------------------------------项目|配备数量|备注
-----------------|----|----------
1.测船(或吊船)|1-2只|配备2只条件:||①河宽>1000米;||②另设有枯水断面;||③其他特殊情况需要。

2.绞车(三绞:测流、取|1台|以下设备按一个船组沙、绞锚)||配备,二个船组加倍。

3.铅鱼(不同规格)|2-3个|
4.流速仪|3-5部|
5.回声测深仪|1部|断面最大水深||>7 ̄10米的视需要||配置
6.经纬仪(T1 )|1架|
7.水准仪(N2 )|1架|水准仪(N1 )|1
架|下属水位站较多才配置
8.水准尺(双面)|2支|
9.六分仪|1-2架|
10.对讲机|1对|有比降观测,增加一对
11.采样器||
悬沙采样器*横式|2个|*选用一种*积时式|1-2个|*瓶式||
沙质推移质采样器|1个|有推移质测验的站配置
河床质采样器*锥式|1个|有河床质测验的站配置*挖斗式|1个|*任选一种
12.盛水器|依需要|
13.天平1/1000或1/100|1台|以测站配置
14.烘箱1个|1个|以测站配置
---------------------------------
表5区域代表站、小河
-----------------------------项目|配备数量|备注
-------------|----|----------1.测船(或吊船)|1只|
2.绞车|1台|
3.测船定位索|1部|
4.铅鱼|2个|
5.流速仪|2-4部|
6.采样器|2个|
7.水准仪|1部|
-----------------------------
泥沙水样处理所需仪器设备根据需要配置
第2.2.5条水位观测设备
表6
-----------------------------项目|配备数量|备注
-------------|----|----------
1.水尺(按规范设立)|若干组|从最低水位至历史最
高||洪水位
2.自记水位计(包括长期|1台|长期自记计依需要配置自记)||在控制站、重要报汛站
*浮子式(包括测井仪器||潮水位站、水位变化频
室)||繁的站逐步实施
*压力式(包括仪器室)||*选用一种
-----------------------------
第2.2.6条降水、蒸发设备
表7
--------------------------------
项目|配备数量|备注
--------------|----|------------1.雨量筒(包括场地设施|1个|
按规范规定)||2.自记雨量计(含长期自|1台|需要长期自记的站配置
记)||*虹吸式|1台|先在水文测站有雨量观测||项目的站,雨量站中按段次||观测的站若干年内实施*翻斗式|1台|*按要求选用一种3.蒸发器||如有气象辅属项目观测均||按蒸发规范要求配备E601型|1台|20公分蒸发皿|1台|
--------------------------------
第2.2.7条泥沙颗粒分析设备
表8
-------------------------------项目|配备数量|备注
--------------|----|-----------1.天平1/万|1台|2.烘箱|1只|*3.粒径计|1套|*系指根据需要选用配置*4.移液管|″|有河床质任务的站配置*5.光电颗分仪|″|6.震沙
机|1台|7.标准筛|1套|8.其他(自制蒸馏水设备||
容器等)||
-------------------------------
第三节维修养护
第2.3.1条测船(吊船)的维修养护
1.机动船,按照交通部门船只维修保养规定办理。

2.非机动船
(1)木船一年一小修,上油捻缝,2-3年一大修(上岸大修)。

(2)铁壳船2-3年一小修,4-5年一大修,上岸除锈涂漆。

3.平时制定制度做好经常性的养护。

第2.3.2条缆道,驱动设备(包括测船三绞)的维修养护按照部标SD121—84水文缆道测验规范的要求执行,测船三绞可参照该规范第
7.3.2条绞车养护维修的要求执行。

第2.3.3条自记水位计自计台与进水管的养护按照水文测验手册第一册1-23自记水位计的养护要求执行。

第2.3.4条测验河段基本设施的检查养护
1.外观检查,每年汛前一次;
2.每2 ̄3年对各类标杆除锈刷新;
3.每隔5年作精度检验。

第三章水文测验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和报废准则
第一节概述
第3.1.1条为使水文测站能够正确施测一定标准的洪水等水文要素,满足测验精度的要求,保证测站职工野外作业的安全;为保持各项仪器设备处于完好或先进的的技术状态,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及时地更新换代,规定各项水文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和报废准则是解决测验仪器设备陈旧老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本章为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报废条件提出原则规定。

第3.1.2条我国地域辽阔,河流条件复杂,自然地理和水文现象差异极大,各项测验仪器设备的磨损消耗程度也大不相同,在执行本规定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充规定。

第二节报废条件
第3.2.1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均以开始使用之日起,连续计算,凡达到表9所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即自行报废。

如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更新,而需要延长使用的,需进行重新检定,确认仪器设备运转正常,能够保证安全操作后,经测站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使用,并同时规定具体延长使用时间。

第3.2.2条有些仪器设备实际使用时间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严重损伤、变形、锈蚀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和规定的精度要求或维修费用过高,超
出表9规定的限额的,亦应报废。

第3.2.3条由于河道或水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测验位置必须调整或改变,致使原有固定设施已无法继续使用时,可做报废处理。

表9水文测验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和报废条件
--------------------------------
序号|名称|使用|其它报废条件||年限|
--|-----------|-----|-----------
1|仪器类||主要部件损伤不能保证测|(1)流速仪、六分仪|10|量质量或一次维修费超过|||原值1/2时|(2)经纬仪|20|″|(3)水准仪|15|″|(4)天平|15|″|(5)烘箱|15|″|(6)压力式自记水位计|||(包括附属设施)|10|″|(7)浮子式自记水
位|||计、长期自记水位计|||(包括附属设施)|10|″|(8)自记雨量计(包括|||长期)|10|″|(9)雨量筒|1
5|″|(10)蒸发器(皿)|10|″|(11)横式采样器|5-8|由地方及流域机构自定|(12)积时式
采样器|5|同上|(13)推移质采样器|1
0|″|(14)河床质采样器|15|″
-------------------------------
-|(15)铅鱼|参考|暂不定||10-15|
2|测船类|||(1)非机动木船|10|腐朽严重,一次维修费|||超过原值1/3时|(2)非机动钢板船|20-25|严重损伤、锈蚀,一次|||维修费超原值1/3时|(3)非机动玻璃钢船|15-20|″|(4)钢质机动船|20|船体明显变形或严重磨|||损,锈蚀,机器老化等,|||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船监
部|||门检验,不能继续使用时|(5)玻璃钢机动船|参考15|″
3|过河缆(索)类|||(1)缆道、吊船、吊箱||缆索损坏锈蚀程度已达|的过河缆(包括主、副|20|到《水文缆道规范》报废|缆)||标准时|(2)浮标投掷器|5-8||(3)吊箱、吊船缆道的|3-5||工作
索||
4|绞车类||
-------------------------------
-|(1)机动绞车(包括船|15|主部件严重损坏不能|用绞车和缆道、吊箱的驱||继续使用或一次维修费|动绞
车)||超过原值1/3时|(2)手动绞车(包括船|10-15|″|用绞车和缆道、吊箱的驱|||动绞车)||
5|机电设备类|||(1)发电机组|参考20|暂不定|(2)变压器|参考25|暂不定|(3)配电设备(包括动|10-15|暂不定|力线路)|||(4)探照灯|参考10|暂不定
6|电子、电器设备类|||(1)可控硅调速器|5—8|一次维修费超原值1/2|||时|(2)回声测深仪、颗分|5—8|功能不可靠、一次维|仪、同位素测沙仪(电子||修费超原值1/2时|设备部分),对讲机、计|||时计数器,积时式采样器|||的开关控制装置,各种信|||号装置等||
7|设施类||
---------------------------------|(1)钢质过河缆支架|参考35|支架明显变形或严
重|||损伤,锈蚀,不能保证|||安全生产
时|(2)水泥杆过河支架|参考35|″|(3)锚定和其它
型式||由各单位自定|(材料)的支架|||(4)断面标志杆(桩)|||木质|5-8|严重腐蚀、断裂时|钢质、水泥杆|参考|由各单位自定||30-35||(5)观测场设施|||木质|7|由各单位自定|钢质|15|由各单位自定|(6)操作房、观测房|||永久性砖木结构|25-30|一次维修费超原值1/3时|简易砖木结构|15||临时性土木结构|5-7|
---------------------------------
编写说明
为了加强水文测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遵照部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我们邀请长办、黄委水文局,湖南省水文总站和重庆水文仪器厂的同志在一定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讨论并草拟了《水文测站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这个稿子总的目的是,使水文系统调查、鉴别现有水文测站技术装备的测洪水平等现状有所遵循,为水文测站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维修养护制定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提供依据,为促使水文测站仪器设备配置规范化,保持其完好率和保证一定标准的测验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

由于时间仓促,准备工作不足,所拟的稿子很不成熟。

因此,要求各地暂行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除根据需要制定更具体的补充规定外,对本规定提出修改意见以便今后充实修订。

为便于大家了解本暂行规定在编制过程中对某些主要问题的考虑和处理意见,现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条我国水文测站情况比较复杂,表现是多方面的。

如自然地理位置的
差异,其所起的作用或重要性有所不同,等等。

河流情况更是千差万别,特别是北方干旱地区或某些山区、枯季可能断流而汛期河宽则可能达数百米之宽,流量可达上千秒立米,有的河流含沙量较大,断面冲淤变化不定。

这种复杂的自然条件和水力条件给测站标准化带来一定的困难,加之我国经济条件较差,水文站大多是五十年代因陋就简建立起来的,以后虽经多次努力,进行技术改造,各方面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因经费不足等原因,有些应予以更新的设备未能更新,有些设备甚至缺乏必要的维修经费,长期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

仪器陈旧,设备老化是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如不逐步加以整顿更新,水文测站将难以为继。

安全作业更无保障,实难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对水文工作越来越高的要求。

也难以为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汛工作当好耳目和参谋。

因此制定水文测站仪器设备配置准则,定出仪器报废的原则,并依此检查测站配备情况,以便根据经济情况逐步实施,这将有助于水文测验条件的改善和保证资料质量。

第二条从我国水文测验的实际出发,有的测站只有一项水文要素的观测,有的有十几项观测,本规定包括了主要的测验项目,但暂时未列入地下水和水化、水质的项目。

同时,每一项水文要素的观测都不可能用一种标准方法进行。

甚至在同一个站为了观测全部变幅的流量,可能要用到涉水测流、缆道或船测、浮标河流等几种方法,因此规定某种方法、某种仪器、某种设备为测站的同一标准是无法做到的。

因此只能将我国现有的测验方法所必须具备的仪器设备列出,根据河流条件或根据已有设施对照考虑,使之配套齐全。

另外,本规定只考虑了目前常规通用的技术装备,对于目前和今后新技术、新仪器设备推广应用方面的规定,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逐步补充进来。

第三条关于测洪能力的考虑。

我们认为大河主要干支流站或重要报汛站与一般站应有区别,应提高这类站的配置标准和测洪能力,要求这类站对稀遇洪水的测验条件应有所考虑,要有应急措施,但对此也只能提个原则要求。

对于历史上出
现过的最高洪水,可以理解为历史调查洪水和建站后出现最高洪水二种,不作具体规定。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测站实际逐步确定。

第四条作为国家基本站网的测站,其所用仪器理应是标准化的,以保证必要的精确性和精度的统一性。

所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正式产品,或符合规范要求的设施,这也是标准化的措施之一。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水文测站工作的标准化。

关于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制度,有的测站过去已经做了,现将其明确规定,制度化。

这对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保持其处于完好状态将会起重要作用。

第五条关于水文仪器设备的报废准则,是本规定首次提出的一项较重要的内容。

仪器是一种精密测量的定时定量工具,经长期使用必然要磨损和老化,影响它的正常运转,所以许多工业产品都规定使用年限或设计使用寿命,超过使用年限则要报废或降格使用。

我们测站使用的仪器,也应按这一原则更新。

同时设备的更新亦是必不可少的,象测船、缆道、测量标志等在野外长期运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磨损、锈蚀、腐蚀,这是关系到正常、安全生产的问题,也是保持测验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六条在制定某些设施使用年限时,我们也参考了《水利经济计算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但不一定都适合水文测站的情况。

除使用年限外又提出一项“其他报废条件”作为报废的依据,这是因为水文测验是在各种野外条件下,特别是在困难条件下进行的,磨损比较严重,使用年限亦将相应缩短。

本规定只能算是个大致的框框,毕竟我们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各地需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这一原则灵活掌握或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附2:水文站仪器设备检查统计表
表1测站标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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