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行为监管国际模式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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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行为监管国际模式比较与借鉴

冯乾侯合心

[内容摘要]行为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和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文从产品和机构两个不同维度探讨了行为监管的四种基本选择及六种主要模式,其中,重点对基于“双峰”理论的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和美国模式作了比较分析。中国在行为监管理论和实践上均落后于国际先进国家,这种落后直接表现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明显不足。本文首次研究和比较了行为监管国际模式问题,并提出:在建立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分离的行为监管机构和完善行为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方面,我国有必要借鉴“双峰”理论。

[关键词]行为监管;国际模式;双峰理论;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引言

从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看,无论是各国金融体制安排还是监管立法,甚至包括《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他国际监管规则,都偏向于审慎监管,强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或金融系统性风险防范,而忽视了行为监管对于确保金融系统稳定的实际意义。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向全球蔓延而演变成为金融海啸,国际金融监管界开始意识到,行为监管缺失所引致的金融市场公平、公正内涵缺失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同样是金融危机产生的重要根源。从行为监管的视角来看,次贷危机之前一些金融机构向收入较低和信用程度较差的客户放宽条件提供住房贷款,实际上是对其他客户的不公平,违反了行为监管关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监管目标,如果行为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并遏制风险,那么危机问题可能不至于发展到失控。

近几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机构创新意识的增强、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以及金融机构竞争压力的加大,国内金融机构及其员工的不良行为有所增多。例如,金融机构业务

推介中的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对客户信息保管不当导致的信息泄露、融资公司和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这些风险事件不仅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也降低了其对金融市场的信心。2015年6~8月,中国股票市场大幅波动酿成的“股灾”,说明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的内在缺陷,体现出中国对金融机构行为研究和监管的不足,亟须在今后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强化行为监管。

二、行为监管的起源、概念及研究进展

“行为监管”一词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国家保险协会在其发布的《市场行为检查手册》中正式提出,但它是以“市场行为监管”来表述的。这仅仅是第一次关于行为监管的描述,其本质内涵与现今的行为监管内涵存在一定区别,由于当时金融市场自由主义理念的盛行,这一概念并没有引起广泛关注。一直到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泰勒首次针对金融监管提出“双峰”(twin peaks)理论,他认为金融监管目标应该由两个平行且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来加以贯彻,即一个负责审慎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金融机构稳健经营,而另一个负责行为监管,以促进金融市场诚信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金融市场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双峰”理论的提出,开启了金融监管理论界系统讨论行为监管问题的新时代。“双峰”理论虽然起源于英国,但国际监管实践中率先引入这一理论的国家并不是英国,最早依据“双峰”理论而形成两大平行机构实施“双峰”监管的国家是澳大利亚,紧接着是荷兰。当然,这一理论提出后也得到英国、美国监管当局的认同和采纳。总体而言,“双峰”理论并未得到广泛实践,在过去几十年的监管实践中,各国仍然以审慎监管为主,直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强化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才成为国际金融变革的新趋势。从行为监管的目标和职责来看,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并非等同概念,行为监管的内涵包含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例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对其监管职责简要概括为三大目标:一是保护金融消费者;二是促进有效竞争;三是确保市场诚信。由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占据了行为监管的大量工作内容,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行为监管常常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念等价或替换使用。广义上的行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和实施的监督管理,不仅包括零售市场上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包括批发市场上对金融机构之间(比如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行为实行监管。

从研究进展来看,国内外对行为监管的研究都非常有限。国际文献中通常把行为监管作为一个体现监管手段的政策术语或者概念已知的特定词汇来对待,这一词汇较多出现在政策文本中,而国内文献整体上多是从认识层面初步的论述行为监管框架内容。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行为监管的认识,如廖岷分析了行为监管的概念、政策目标、监管

方法等问题,王华庆论述了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的联系和冲突问题。二是行为监管的理论基础,如Llewellyn认为信息不对称引发客户对金融市场信心丧失,孙天琦认为行为经济学是行为监管的理论基础之一。三是讨论行为监管机构独立性,如Warren主张建立独立的行为监管机构,但经合组织和世界银行都对此持中立态度。四是分析国际行为监管趋势对中国的启示,如刘鹏、高田甜和陈晨认为要积极借鉴国际成熟行为监管经验做法,推动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虽然上述研究基本上已经深入到行为监管的概念边界、理论依据、政策目标、监管工具和方法等方面,但还没有专门文献探索和研究国际上行为监管的经验模式比较问题,以及发掘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借鉴经验。本文将以“理论依据”和“实践特性”这两个标准为前提,首次从模式机制上认识和讨论行为监管模式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最佳模式选择。这一讨论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金融现代化水平发展较高,对行为监管有一定认识而又未在体制实践上引入“双峰”理论的国家,如何在行为监管体系构建中借鉴他国经验以及做出什么样的必然选择等,显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三、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行为监管模式解析

(一)行为监管的“两个雏度”理论解析

从行为监管的发展水平来划分,评价功能分离或监管实践差异的维度主要有两个:一是产品维度;二是机构维度。如图1分别标识在纵轴和横轴上的两个代表不同行为监管水平等级的方面。

1.产品维度。从产品维度来看,金融行为监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部分,其得以成立的经济或制度内涵是:消费者从市场获取一系列的产品和服务(包括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如果消费者所获得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与其他产品与服务的差别足够大,适用的法律和监管工具不同,常规的消费者保护性法规或规定,在广度和深度上就无法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真正从消费者合法与合理利益出发来约束自身的市场参与行为,进而表明客观上存在着市场特殊监管的必要性。具体而言,基于消费者公平利益保护的需要,将金融产品与服务从一般或广义的产品和服务中独立出来是有其客观必要性的。

2.机构维度。从机构维度来看,在理论或监管制度表述上仅仅体现审慎监管机构存在的国家,本质上行为监管内涵是始终存在的。因为从实践意义上说,即使是以审慎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通过对提供产品和服务主体的行为施以规范性、禁止性和约束性要求来实现的,差异仅仅在于其监管视角并不是完全从消费者利益出发,而是更多关注更为宏观的社会负效应控制(蝴蝶效应)和金融领域本身的系统风险控制。所以,以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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