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轮岗、转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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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轮岗、转岗制度
为了培养全科护士,满足护士工作需求,根据工作需求及个人意愿制定轮岗、转
岗制度。
1.因工作需要轮岗、转岗的护理人员,严格执行人力资源调配制度及方案。
2.个人需要转岗,应写出书面申请及转岗理由;因疾病转岗者,需将个人申请、相关专业科室主任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支持证明的相关医学资料提交护理部。
3.个人需要轮岗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科室上报,护理部统一安排。
4.轮岗、转岗的护理人员科室有权拒绝接收。
5.轮岗、转岗的护理人员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方式以科室临床实践带教为主,并在试用期间做出评价,转岗护士岗位试用时间不少于3个月,试用期间经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
6.岗前培训内容:本科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专科知识及操作规程等。
7.临床护士晋升主管护师前,需到急诊科或重症监护室(包括科室的监护室)轮岗至少4个月。
8.未按要求完成急诊科(或监护室)转岗的护士,晋升资格审查视为不合格。
9.轮岗急诊科(或监护室)原则上由个人申请或科室上报,护理部统一安排,按晋升职称年限依次安排。
10.工作2年后可提出轮岗申请,晋升当年提出申请者,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影响职称晋升责任自负。
10.轮转急诊科的护理人员岗前经科室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从独立上岗开始计算轮转时间。
11.轮岗的护理人员在急诊科(或监护室)轮岗期间,执行外出进修人员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