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的合理性价值不是衡量道德尺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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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的合理性价值不是衡量道德尺
度的标准
道德评价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道德评价标准。

没有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则评价对象的善恶优劣就无从谈起。

道德评价标准不统一,则无法形成一致的社会舆论,道德评价的褒善贬恶的功能就无从发挥威力。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如何看待道德评价标准和尺度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


道德评价标准按照层次的高低划分,主要有一般标准、具体标准和终极标准。

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一般来说,任何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总是具体的,以一定的观念形态存在。

在阶级社会,这种“观念形态”直接反映了一定阶级利益,所以善恶的评价标准与行为主体的阶级利益和阶级立场紧密相关。

正如罗国杰所说:“在阶级社会中,对每一个人来说,判断行为善恶与否,主要是以其所属的阶级利益为标准的。

”当然,不可否认,一定阶级的道德规范也具有某种全人类的因素。

例如“不随地吐痰”、“遵守交通规则”,等等。

不过,这些具有全人类因素的道德规范,在本质上也只能像列宁所说的那样,是千百年来人们就知道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

而且这些公共生活准则,在特定的场合下,如果它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不相适应或发生冲突就会马上受到限制、调整或更换。

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虽然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但是与阶级标准仍然是有区别的。

首先,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是一种稳定化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而阶级标准是随着本阶级的利益的改变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在同一个社会有不同的对立阶级,在一个阶级内部还有不同的阶层,它们的利益和标准是各不相同甚至完全是相反的。

这种阶级标准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并不必然意味着在道德领域不存在确定性评价标准,相反,在具体的道德评价领域,道德标准往往只有一个并且是确定的。

其次,在多个道德评价标准相互冲突时,我们选择的具体道德评价标准主要是看它是否与道德评价标准的终极标准相符,而不是看它是否与阶级标准中的阶级利益相符。

特别是社会变革时期,当一个阶级取代另一个阶级并且它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截然相反时,这时,我们在道德评价时选取的标准更加趋于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而不是这一个或那一个阶级的利益。

在具体的道德评价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其中选定的那一个道德原则或规范就是道德评价的具体标准。

一般来说,道德评价具体标准选取得正确不正确,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的好坏。

然而,具体标准的确立在实践中却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容易。

随着文明的进步,人类价值体系日趋多元化,似乎每一价值评价标准都有其存在的根据,而且历史上存在过的某些价值评价标准还有人为其存在的意义进行辩护。

这样,“不同时代和地域中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的不同几乎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

嘲在具体道德评价中,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的不同个体适用不同的道德原则或规范,因而也适用着不同的评价标准。

即使“同一社会也可能同时接受两种相悖的伦理准则”,乃至同一个体,在其身心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境遇中,他的道德价值观念也会有所不同。

这就造成了具体的道德评价中,道德标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那么,在具体的道德评价中,我们怎样去选取一个正确的、合理的道德评价标准?一般来说,道德评价的具体标准的确立依靠的是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

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它本身也应该是一个终极的价值原则和价值理想。

唯其如此,它才能作为衡量具体善恶标准的标准。

正因为这样,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必须指向人的终极的价值关怀和价值理想,它必须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相一致。

这个终极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就是社会的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因此,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也就是价值评价的终极标准。

一般来说,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与历史评价的标准是紧密关联的。

它们的共性表现在二者都是以社会进步的历史尺度作为衡量标准。

按照历史评价标准评价人们行为的善恶时,把行为放到整个社会历史发展的总链条中去进行考察,看这些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是否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幸福、是否有利于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

这种标准和尺度也就是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可以用来评价和判定各种社会集团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是否具有道德价值。

凡与社会历史进步的客观要求相符合,则可以判定其为正价值(善);反之,则可以判定其为负价值(恶)。

由于历史评价标准的这种性质,使得任何道德评价的阶级标准,都必须在历史标准面前受到检验,并因此证明自己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和历史发展中是否具有客观合理性。

其实,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归根结底要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根本的、总体的需要为最终尺度。

人们的行为和一切社会活动,包括社会制度的变革、意识形态的更新,以及各种观点、社会规范、道德标准等等,最终要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相适应。

一般说来,凡是有利于人生存和发展的,均应当判定为合理的和进步的,因而也必定具有善的道德价值;凡是不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均应当判定为不合理的和落伍的,因而也必定具有恶的道德价值。

从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和历史评价标准来看,我们对于某类道德行为和道德现象的评价不能仅仅停留在头脑里,对道德理想、原则、观念,也要拿到现实、实践中去检验,看它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实践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更好地满足价值主体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

然而,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与历史标准又有本质性区别:前者主要侧重于判断行为者品质善恶与否,以及道德行为正当或不正当的价值判断;后者则更侧重于对社会进步与否的事实判断。

相应地,依照伦理标准作出的评价一般是道德评价,而按照社会进步标准作出的评价是历史评价。

并且,依照伦理标准所作出的评价,一方面可能和以历史标准所评价的进步与倒退的结论相符合;另一方面道德的善恶与社会的进步和倒退又可能是相反的。

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与历史评价标准之所以并不总是一致而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大致是由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的:其一是道德与社会发展不同步性,从而导致道德评价与历史评价相背离;其二是行为动机与行为效果会经常出现背离,从而造成重主观动机的道德评价与重客观效果的历史评价也相背离;其三是由于主体利益的内在矛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所造成的道德评价与历史评价的分离和错位。

上述三种情况表现为道德评价与历史评价的辩证统一关系遭到扭曲,因此要解决这些两相背离的问题,关键还在于摆正道德评价与历史评价的关系。

不可否认,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与历史评价标准不能等同,但二者又不能绝对分割开来,它们的关联性不仅表现在评价对象的直接联系上,而且表现在评价标准的内在贯通上。

道德评价的对象与历史评价的对象基本上是同一的,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和历史活动;人们的道德行为虽然并不一定需要作历史评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可以作道德评价。

两种评价对象的这种同一性,乃是一个客观事实,一经指明便不会有多大疑问。

总之,对于道德评价的各种标准,我们不能持简单化的态度。

道德评价的具体标准和终极标准各有其适用的层次和范围,它们本质上是彼此联系的,只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各有侧重。

一般而言,在一个社会稳定发展的时期,道德本身的标准是道德发展的主导标准;而在社会变革和超常规发展的时期,传统的道德标准本身也遇到了挑战,这时,终极标准则显示出它的根本意义,往往成为直接领导道德选择和决定的主导标准。

因此,当我们运用道德评价标准来评价行为或行为者的善恶时,既需首先考虑到行为在一个具体社会中应该适用的一般性道德原则和规范,亦需考虑到行为主体或行为本身的具体环节、具体事件的道德性质;同时,我们还需考虑选定具体道德标准是否与社会发展和全人类整体利益一致。

否则,我们在评价行为者或行为的善恶时,将不可避免地陷入一个不可解的怪圈之中。


一般来说,我们对行为以及行为主体的道德评价既要以它所具体反映的本质性规律及当时社会的阶级利益为标准进行考察,还要以它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状况及其对社会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的状况为标准进行考察。

也就是说,在对行为以及行为主体进行道德评价时,我们选择的具体标准既要符合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符合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

因此,我们在选择道德评价的具体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贝U:
道德评价标准的选择首先应遵循主体性原则。

道德评价标准的选择要遵循主体性原则,不是说道德评价标准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而是说我们选择的评价标准与我们所评价的对象(价值主体)的实际相符,它们之间彼此是合适的、对应的。

社会生活中,一定的道德行为都是具体的、相对的、多元的,但是最终只能适用一个道德评价标准,这个道德评价标准往往是一元的、绝对的、普遍的。

那么,在众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中,到底是哪一个规范或原则作为道德评价标准,这需要将这一道德原则或规范放到特定社会领域中,看它是否适合于这一价值主体;反过来,道德评价标准选择是否合理,主要看它是否与该价值主体“合宜”。

譬如,对于现代家庭父子关系的评价,能否选用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作为具体的道德评价标准呢?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主要适用于当时封建社会中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对于现代性的价值主体来说已经“过时”,因为这些规范所体现的阶级关系在当今社会已经不复存在,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整体利益的衡量标准已经改变,它们既不符合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也不符合终极性标准。

可见,我们对道德评价的具体标准的取舍要遵循主体性原则,主要是要看到道德评价标准的阶级性和历史性,认识到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的主体适用的道德标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进而保持道德评价具体标准的张力和弹性。

道德评价标准的选择还应遵循科学化原则。

一个合理的道德评价标准必须是正确的,只有正确的标准才能够使人信奉和遵守,也才能为人们道德评价提供合理的证明。

一个合理的道德评价标准主要是由
道德的终极目的来检验,主要看它是否与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相符。

一方面,科学化原则要求道德评价标准的确立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体现社会整体价值目标。

道德评价具体标准不仅要适应社会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还要适应社会条件变化和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

另一方面,科学化原则要求道德评价标准的确立要符合人自身的发展规律的要求。

就人本身的角度来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衡量具体道德标准是否合理的最高尺度,是“标准的标准”。

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满足个体正当权利和需要会受到种种限制,但是并不能藉此而否认个人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只有以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发展关系为依据的道德评价标准才是科学的、有效的。

此外,道德评价标准的选择还应遵循选择的程序科学化和合理化。

一般来说,道德评价标准的选择是从众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之中筛选出与评价对象相适应的几个规范和原则,然后再将它们与评价对象进行匹配,看它们中哪一个最合适,而“合适”的标准主要是看这一个道德原则或规范是否具有正确性和正当性。

所谓正确性就是说该道德原则或规范是公众所认可的,经得起道德终极目的的检验;而正当性就是看该道德原则或规范应用在道德主体上是否合情合理。

选定道德评价标准之后,还应该看它的评价效果,在应用过程中,如果评价效果很不理想甚至出现负效果时,我们应该及时更换和调整道德评价标准。

道德评价标准的选择还应遵循普遍化原则。

表面看来,普遍化原则好像与主体性原则是矛盾的,其实不然。

因为前者主要强调道德评价标准本身要具备普遍化特征;后者强调具体评价标准要与一定的评价对象相符。

在道德评价领域,我们要想避免陷入伦理相对主义的泥沼,防止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必须要寻找一条伦理原则普遍化的道路。

其一,道德评价标准的普遍化要求评价标准内容上的普遍性。

从评价标准内容上来看,一定的道德评价标准不是以某一个人的利益或个别集团的利益为依据,而是指向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群体的共同利益。

既然道德评价标准是以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群体的共同利益为标准的,
那么,评价标准就应该是其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普遍化的结果。

其二,道德评价标准的普遍化原则要求对所有评价对象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一个社会总体的或一般性的伦理标准总是对其社会所有成员的规范和制约。

尽管一定社会的伦理标准总是带有目的性甚至理想性,很难转化为全社会成员的实际行动,但是它对其相应对象的约束力却是相同的。

其三,道德评价标准的普遍化原则还要求伦理标准在形式上具有可通约性。

对于同一时代的不同民族、不同阶级、不同个体之间的道德评价标准来说,应该是可以通约的。

在世界历史和全球化的话语背景下,不同的价值观念的冲突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它们的融合、通约也是一种必然趋势。

总之,道德评价标准选择的合理性依据,是在科学化基础上对主体性原则和普遍化原则的综合。

道德评价的具体标准的选择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它不但需要我们对评价标准自身的裁量和审度,而且还需要对评价对象的理性推断和分析。

只有既适合于评价对象又与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相符的标准才是真正合理的。

道德评价合理性的衡量尺度应该是合规律性、合规范性、合人性。

合规律性首先应是一种客观的尺度,客观的尺度是指其为“真”。

道德评价的“真”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价者对评价对象的属性、功能、结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把握;二是评价者对评价标准的正确认知。

道德评价要是合规律的,它对评价对象和评价中所包括的事实的把握必须是准确的,即评价所包含的关于评价对象的信息必须是符合实际的,是真的。

这是评价合理性的“真”的标准。

如果一个评价有关评价对象及评价中包含的其他事实(如参照客体等)的信息是错误的,不符合实际的,那么这个评价就必然不能被称之为合理的。

此外,道德评价要是合规律的,它对评价标准的把握必须是准确的,这种“真”具体表现在它既适合于评价对象,又与社会的道德终极标准相符。

“真”是评价合理J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它是一种外在尺度。

合规范性是指道德评价要按照科学的、规范的程序操作。

评价过程是“评价的各种要素动态组合、相互作用的实际过程,是主体运用、
调控各种观念要素使之有序地趋向目标的观念活动”。

翻就一般的评价过程来看,主要包括评价目标的确定、评价视角的定位、评价信息的获取、评价方式的选择、评价标准的确立,以及评价结论的检验,等等。

这些具体程序的操作步骤要安排科学、合理。

就道德评价而言,“合规范性”除了评价按规范程序操作以外,还要求评价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道德的规定,按照“善”的标准对评价的合理性进行测度。

一般来说,一个完善的道德评价过程从道德评价标准的确立、评价事实信息的获取、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推理判断的运用乃至评价结论的得出,都应该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或规范,这时才可以说此评价是合法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则,它就是不合法的、没有一定的合理性。

所以,我们说道德评价的“合规范性”标准实质上也是一种“道德的尺度”――善。

合人性是指对评价对象特别是对行为者的评价必须要合乎人性、要尊重人,将行为者的人格价值和尊严看作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重视行为和人品的统一。

这里的“合人性”就是道德评价合理性“美”的标准。

在道德评价中,人的自由、平等的程度直接决定一个评价的公正度。

在道德评价中,无论评价对象是行为还是行为者,都要包含人的目的需要,它是一种哲学本体论或形而上学的规定,正像康德的“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命题一样,是一种抽象的终极意义上的肯定;因此,道德评价的“合人性”要求我们在道德评价中,无论是评价标准选择,还是对行为动机、手段、目的的考察,抑或德性和道德人格的鉴别,我们必须要将人自身看作是具有最高价值的能动实体,而不能将人看作是被动接受评价的“消极物”。

此外,在道德评价的形成过程中,还要考虑:推理是否严密?是否符合逻辑?是否能服人?是否符合理性思维的规律?也就是说,在所依据的评价对象的事实、评价对象对主体的效应的事实和正确的道德评价标准,推论出评价结论、得出一定的道德判断时,要考虑其推理过程是否符合逻辑。

因此,道德推理的逻辑自洽性、和谐性、简明性,
也体现了道德评价的合理性――“美”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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