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正国、焦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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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正国、焦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豫11民终23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跃民林晓光李刚

【审理法官】王跃民林晓光李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焦正国;焦建新;苗建芬

【当事人】焦正国焦建新苗建芬

【当事人-个人】焦正国焦建新苗建芬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焦正国

【被告】焦建新;苗建芬

【本院观点】焦正国与焦建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应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焦建新于每月25日前支付焦正国3000元,直到借款本金10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450元共计114450元还完为止。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焦正国与焦建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应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焦建新于每月25日前支付焦正国3000元,直到借款本金10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450元共计114450元还完为止。焦正国在与焦建新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焦正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元,由上诉人焦正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5:27:19

焦正国、焦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民终238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正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兰勤,漯河市舞阳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建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建芬。

审理经过上诉人焦正国因与被上诉人焦建新、苗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

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焦正国与焦建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焦建新于每月25日前支付焦正国3,000元,直到借款本金10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450元共计114,450元还完为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焦正国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焦正国与焦建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应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焦建新于每月25日前支付焦正国3,000元,直到借款本金10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450元共计114,450元还完为止。焦正国在与焦建新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焦正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元,由上诉人焦正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跃民

审判员林晓光

审判员李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朱兰君

书记员张利敏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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