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正国、焦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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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正国、焦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豫11民终23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跃民林晓光李刚
【审理法官】王跃民林晓光李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焦正国;焦建新;苗建芬
【当事人】焦正国焦建新苗建芬
【当事人-个人】焦正国焦建新苗建芬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焦正国
【被告】焦建新;苗建芬
【本院观点】焦正国与焦建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应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焦建新于每月25日前支付焦正国3000元,直到借款本金10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450元共计114450元还完为止。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焦正国与焦建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应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焦建新于每月25日前支付焦正国3000元,直到借款本金10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450元共计114450元还完为止。焦正国在与焦建新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焦正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元,由上诉人焦正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5:27:19
焦正国、焦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民终238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正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兰勤,漯河市舞阳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建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建芬。
审理经过上诉人焦正国因与被上诉人焦建新、苗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
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焦正国与焦建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焦建新于每月25日前支付焦正国3,000元,直到借款本金10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450元共计114,450元还完为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焦正国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焦正国与焦建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应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焦建新于每月25日前支付焦正国3,000元,直到借款本金10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9,450元共计114,450元还完为止。焦正国在与焦建新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焦正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元,由上诉人焦正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跃民
审判员林晓光
审判员李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朱兰君
书记员张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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