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军休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湖北省军休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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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军休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湖北省军休工作调研
报告
赵洪涛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15(000)015
【总页数】2
为贯彻落实全国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民政部第53号令精神,推进军休工作精细化、标准化建设
,2015年5~6月,湖北省军休办组成三个调研组,深入全省16个市州40多个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情况表明,全省各级军休安置和服务管理机构充分认识做好军休工作的政治性和重要性,紧紧围绕支持军队建设抓安置,落实“六老”要求抓服务,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部队移交单位和军休干部的积极评价。
但从工作实践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阻碍交接、影响服务管理工作开展的问题,具体有五个方面。
(一)安置住房落实难。
根据中办发〔2004〕2号规定,军休干部实行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由军队协助落实房源。
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没有经济适用房可买,住房补贴购房差额大,军队解决不了房源等问题。
特别是易地安置的伤病残军休干部和士官,职级低,收入少,靠个人住房补贴和积蓄无法购买住房。
个别部队为向上级交差,以住房补贴不足十万补齐十万的规定为由,把钱发给移交对象了事,并劝服甚至胁迫移交对象签字同意移交,给服务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二)军队退休干部参保后自付医疗费较多补助和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政策缺失。
湖北省在贯彻中办发〔2004〕2号时,省劳动、民政、财政三部门曾就军队退休干部参保后自付医疗费较多给予补助的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只好规定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民政、财政部门制定。
但到目前为止,只有襄阳市个别地方由劳动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其他市、县都是由民政部门或军休所自己制定,基本是一个县一个办法,补助标准差别很大。
在贯彻民发〔2004〕285号和286号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规定方面,由于〔2004〕后字第8号文件未印发,关于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规定比较笼统,各地在执行中也是各不相同。
有的是将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当作军休干部实行医疗保障,有的是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还有的是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定期增资所需经费来源渠道分散,保障不畅。
现行定期增资经费是中央财政保障离休干部全额和退休干部少量经费,其它退休干部定期增资经费则按军队序列和武警警种,分别由总后勤部和各警种总队一级自行负担。
存在着来源渠道多,拨付程序繁琐,到位不及时等问题。
这些问题在军休干部调资当年所需由武警部队负担经费方面也一定程度的存在,给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单位及时落实相关待遇带来困扰。
(四)地方财政补助军休干部医疗费压力大。
据统计,2014年,湖北各市一级安置军队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开支达4.68万元以上,有的市甚至达到人均21.5万元,是中央下达医疗补助每人1.2万元的4倍甚至10多倍。
军队退休干部实行公费医疗的年人均医疗费开支为1.8万元,实行医疗保险的年人均为1.233万元,分别是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倍和2倍。
根据有关规定,全省各市、县财政2014年补助军休干部医疗费达1.16亿元以上,是中央财政下达医疗补助经费的2倍多。
(五)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严重不足。
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少,补助标准低。
二是地方财政保障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不到位。
以襄阳某所为例,累计安置军休干部N人,现有在职工作人员14名(另有退休人员4名),3辆工作用车,2014年机构工作经费支出为272.54万元,其中组织军休干部活动16.83万元,军休干部慰问、宣传5.26万元,工作人员保障155.77万元,公用经费34.34万元,军休所建设60.34万元。
而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机构经费分别为38.4万元和47万元,共85.4万元,缺口187.14万元需要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严重不足,直接造成了工作人员编制不到位、待遇不落实,服务管理机构建设严重滞后、年久失修、设备陈旧,开展服务管理活动受限等不利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04〕71号)文件精神,针对湖北省当前军休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结合军休工作实际,提出三点建议:
(一)明确军休工作为中央事权,全面纳入中央财政保障。
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军休工作是国防建设的一部分,应列为中央事权。
军队是党和国家的军队。
军休工作的对象是离退休军官和退休士官,军休工作的目标是安置和服务好他们,帮助部队减轻负担,让部队专心作训,实现战斗力的提高,实现国防能力的提升。
因此,军休干部安置和服务管理本身就是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部分。
根据国发〔2004〕71号关于“强化中央在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全国统一市场等领域的职责”原则,军休工作事权及其保障理应是国家层面的责任。
第二,军休工作的实际已经体现了中央事权性质。
当前,军休工作各项政策都由中央统一制定,移交安置任务由中央下达,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车辆由中央编配,各项经费主要由中央专项保障,安置和服务管理目标由中央确立等等
,其中央事权特性不言而喻。
第三,明确中央事权性质是军休工作的现实需要。
目前,除了军休干部人员经费由中央全额保障外,其它经费中央只给几项少量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地方上认为是转嫁负担,对军休工作保障不到位,机构经费不足比较普遍,对中央下达的工作人员编制也不完全认同,配备不到位,致使服务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军休干部需要。
因此,迫切需要民政部、财政部及军委各总部明确军休工作的军队、国防特性和中央事权的本质,落实好中央权责,为军休工作提供必要的充分的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一是完善军休干部安置住房政策。
为促进交接,建议加大省军区系统责任,明确由省军区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帮助军队移交单位落实移交到当地的军休干部(士官)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建议适当提高其住房补贴
,特别是伤病残人员,要确保其购房压力不能过重。
考虑到军休干部现行住房补贴政策已执行十余年,标准一直没调整提高,而同期全国住房价格大幅上升,建议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变动
情况,适时调整住房补贴标准。
二是完善军休干部参保自付医疗费过多的补助政策。
由于地方医疗保险体系是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的,受经济发展水平或重视程度的影响,各地医疗保障水平差别很大,一省尚且如此,全国差别会更大。
要各地自行出台对军休干部自付医疗费过重部分给予补助的规定,势必会加剧这一不平衡。
建议由中央制定统一的自付过多医疗补助政策,不仅可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地区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促使不同地区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平衡,而且对军休干部安置地点向医疗待遇和医疗资源更好地区集中起到缓解作用。
三是完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政策,统一纳入医疗保险体系。
结合目前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待遇水平,建议中央秉承从优原则,明确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规定执行,军队退休干部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参照当地城镇职工的医疗规定执行,使其医疗保障落到实处。
四是从政策上明确服务管理工作中组织军休干部活动的内容和范围。
明确什么活动能组织什么活动不能组织,以利于地方执行。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
一是理顺军休干部(士官)定期增资和调资当年经费来源渠道。
建议将定期增资这一常规项目统一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新增或调整待遇标准时,当年所需经费统一由总后勤部安排。
二是明确中央财政对军休工作的主体保障责任。
建议根据军休干部医疗费开支情况,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医疗补助标准,减轻地方财政压力;根据军休工作的事权性质,在继续保障好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经费的基础上,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统一纳入中央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