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保险纠纷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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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保险纠纷管辖规则
车损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如下:首先,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则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进行确定。

最后,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依法向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车损保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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