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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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根据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发布施行的《警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县公安机关审查后,报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发布施行的《警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由县公安机关审查,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警车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警车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六、申请材料
根据《警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警车注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七)《警车号牌审批表》。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警车定编数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
申请查验的机动车不符合
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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