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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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保政办发〔20XX〕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
营性场所,由事主自行负责或由服务队承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
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县级部门指导和
乡镇、村(社区)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容器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七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村(社区)应配备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
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农村集
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十条用于聚餐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一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等区域。

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加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

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

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第十四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对举办人采
购食品原料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所或市场采购,并索取购物凭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盛放于洁净容器或食品袋中冷藏保存48小时。

第四章申报备案和食品安全指导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是申报备案责任人,责任人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每次聚餐活动时,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县农村
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
管理。

就餐人数达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由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

就餐人数
篇二:农村聚餐操作规范
目录
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2、附件一:食品安全承诺书8
3、附件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制度)9
4、附件三:禁用慎用食品类别(品种)名单11
5、附件四: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流程示图13
6、附件五:承办宴席合同14
7、附件六:食材采购清单15
8、附件七:食品留样登记表16
某县农村集体聚餐(包括专业服务队)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红白喜事农村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农村聚餐的经营行为,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
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农村聚餐负责人是本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
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全县承接红白喜事的农村聚餐。

第四条红白喜事农村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
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备案、报告与抽查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专业服务队是指备有餐饮具、餐桌、餐饮加工设施设备,为城乡群众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操办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集体聚餐活动提供从采买、加工、烹饪、上菜、收拾、清洗等全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社会组织。

(二)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品但不包括一治疗为目的
的物品。

(三)食品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四)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五)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六)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制入味或仅经清洗切
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
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七)加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相关的场所。

包括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和就餐场所。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六条餐饮具等设施设备
的储存场所要求。

所有餐饮具等设施设备都应存放在室内;餐饮具存放间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餐饮具应离地存放,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设备分类存放,摆放整齐。

第七条加工场所应选择地势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地方。

距离露天厕所、垃圾堆、粪坑、猪圈、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八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储区域等。

第九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条保持操作场所清洁干净。

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
猪、狗、猫等家禽畜进入;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砧板、桶、框、抹布、锅碗瓢盆等用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餐具保洁柜,餐饮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三章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农村聚餐负责人和厨师应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
证明。

健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厨师和其它食品加工人员不得在患病期间从事操办宴席的工作。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四)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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