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剥离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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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剥离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委托,为加强剥离资产管理,规范剥离资产的处置和财务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剥离资产是指在集团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不纳入重组改制范围而从集团各改制前的单位划转到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以及企业办社会资产。

具体为集团公司《关于程局等21家单位部分资产划转的通知》(财字**号)所列示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本单位所对应的剥离资产进行的日常管理及处置活动。

第四条剥离资产的所有权归属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托*行使管理职能。

受地域和人员等因素所限,*委托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具体管理本单位所对应的剥离资产。

第二章剥离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对剥离资产进行实物登记造册。

第六条各单位应完善剥离土地及房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第七条各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剥离资产的保管、维护和修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各单位使用的剥离资产,由*与集团公司签订
剥离资产总体租赁协议,*向集团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各单位不再与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不再支付租金。

同时,剥离资产的日常管理费用(包括维修费、水电杂费、人工费及房地产税费等)由各单位承担。

第九条剥离资产的对外出租,由各单位全权处理,出租收益计入本单位。

第三章剥离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本着简单、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剥离资产的处置按资产用途分别规定如下:
(一)对各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及房产,原则上由各单位向集团公司回购,回购程序按照*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类土地及房产的对外转让、置换、开发及核销等处置行为,须报*审批。

该类土地及房产的新建、改造及扩建,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教育、医疗卫生用地及房产,原则上由各单位回购。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土地使用权性质难以变更的用地,现阶段先将其权属所有人变更至改制后的单位,日后择机规范处理。

(三)对于未处理的剩余房改房,全权委托各单位以改制后的企业名义按照当地政策进行处置。

(四)对于面临拆迁的房地产,全权委托各单位处理相关
事宜。

(五)对于闲置或生产经营不需要的其他资产,各单位可采取对外转让、置换或核销等方式进行处置。

其中,涉及土地资产的,须报*审批;其他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处置剥离资产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于每年末将剥离资产总体情况报告*。

具体要求由*另行规定。

第四章剥离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对剥离资产应单独设帐核算。

第十四条对剥离的固定资产按照*会计政策计提折旧,在剥离资产帐套中核算。

第十五条对于剥离资产的日常管理收入与支出,由各单位承担,计入各单位财务帐套。

涉及对外开具收据、发票事宜,均以各单位名义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剥离资产的处置收益,计入剥离资产帐套。

其中:
(一)资产处置的相关费用支出(如土地出让金、各种税费及手续费等),由各单位代付,在各单位财务帐套和剥离资产帐套分别以债权、债务入帐。

(二)资产处置的相关收入,由各单位代收,在各单位财务帐套和剥离资产帐套分别以债务、债权入帐。

其中,房改房售房资金按当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各单位应于每半年末和年末将与集团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抵冲,所产生的差额以现金结清,避免出现集团公司与*及各单位在会计期末存在往来款挂帐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剥离土地房产产权的完善工作,加强对剥离资产的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各单位纪检、监督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因工作失误、渎职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行为,予以追查和处理。

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剥离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自行处理剥离资产的单位,造成资产流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剥离资产管理松懈,未建立或不完整建立剥离资产台帐、档案管理,造成资产无帐目可查或帐目混乱等现象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资产处置中出现故意低价变卖、虚列费用、虚列损失、收受回扣、侵吞、转移、隐瞒、坐支资产处置收益等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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