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长江委关于新宇国际(镇江)港务有限公司新民洲码头一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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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长江委关于新宇国际(镇江)港务有限公司新民洲码头一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7.06.12
•【字号】苏水管[2007]55号
•【施行日期】2007.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转发长江委关于新宇国际(镇江)港务有限公司新民洲码头一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的通知
(苏水管〔2007〕55号)
镇江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转报新宇国际(镇江)港务有限公司占用长江岸线建设新民洲码头一期工程的请示》(镇水[2006]346号)经我厅核转,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已许可(长许可[2007]48号),同意新宇国际(镇江)港务有限公司在长江镇扬河段六圩弯道左岸新民洲岸段建设新民洲码头一期工程。
工程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泊位2个,使用长江岸线600米及相应水域。
现将该文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并就该项目工程建设涉及河道管理有关问题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码头后方堤防为扬州二电厂灰碴围堤,应进一步复核堤防工程的安全性,如采取加固工程措施,应先于码头工程实施,并做好码头引桥及进厂道路与长江大堤的衔接,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有关工程段堤防加固处理方案及码头工程施工图设计,均由你局具体审定,报我厅核备。
二、建设单位应经你局对工程建设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施工期间,请你局加强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参加有关涉水工程的验收,并督促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成果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有关码头后方陆域拟利用扬州二电厂灰库事宜,请建设单位与该电厂商定后另行报批。
请你局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范围和相应防汛职责。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