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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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3

国贸案例分析3
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要点评析:
我方没有考虑到机器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把索赔期限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而是却把索赔期限定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而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半年,导致发现货物是旧货已经错过索赔的有效期而无法索赔。
案例7
案情简介:
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要点评析:
此项交易并未达成。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200美元降低为180美元,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而对方5月10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抬高价格重新发盘。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1、我方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越南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越商认可,而半年后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2、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3、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答: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国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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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国内权威研究机构在分析中国加入 WTO的影响时指出,加入 WTO 将导致中国的工资水平上升而资本的收益率下降,请用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来分析这一观点。

答:按照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只要要素可以在部门间自由流动,那么随着国际贸易的发生,进口竞争部门所密集使用的要素收入减少,而出口部门所密集使用的要素收入增加。

也就是说,贸易有利于本国供给丰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不利于本国供给短缺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由于中国是劳动力非常丰富而资本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开展对外贸易将导致中国的工资水平上升,而资本的收益率下降。

·19 .下面哪一个贸易前的成本比率对于进行有利可图的贸易是至关重要的:1美国小麦投入(如劳动)成本与外国小麦投入成本的比率;2美国小麦与美国布的投入成本比率;3美国用布的码数表示的小麦成本与其他国家用布的码数表示的小麦成本比率?·20. 在 H— O 贸易模型中,假设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中国大米的国内市场价格是每吨100 美元,而国际市场上的大米价格是每吨120美元。

在允许自由出口的情况下,中国的大米价格会出现什么趋势?如果中国以国际市场价格出口1000吨大米的话,中国的纯收益(或纯损失)是多少(用图形和数字说明)·21. 在古典贸易模型中,假设 A 国有 120名劳动力, B 国有 50 名劳动力,如果所有的劳动力都用来生产棉花的话, A 国的产量是 240吨,B 国是 100吨;要是两国都生产大米的话, A 国能生产 1200吨, B 国则能生产 800 吨。

画出两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并分析两国中哪一国拥有生产大米的绝对优势?哪一国拥有生产大米的比较优势?·22. 设中国与美国生产每单位产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如下表所示的四种情况:单位成本假设一假设二假设三假设四中国美国中国美国中国美国中国美国小麦(小时 /公斤)82418242布(小时 /米)24324421美国与中国在哪些产品的生产上具有绝对利益?美国与中国在哪些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利益?美国与中国将会如何分工? 分工后两种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交换比率一定在什么范围?·23. 假设美国有 20 个劳动力,中国有100个劳动力,日本有 10 个劳动力。

某单位从国外进口原木,合同签订(共10篇)

某单位从国外进口原木,合同签订(共10篇)

某单位从国外进口原木,合同签订(共10篇)国贸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

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不妥当。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国际贸易相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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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 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 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 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 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 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 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 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 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 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提单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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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 按CIF条件成交自行车1000台, 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ING IN WOODEN CASE”(木装箱)。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方 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PACKING IN WOODEN CASE后面加了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 公司按合同规定开证,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在 此过程中,得知B已将提单转让给另一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某 个商人C ,货到目的港,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木箱装,与单据 所载不符。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交纳20%进口税,因此C拒 收货物并因此,要求退还货款。B公司转而向我公司提出同 样要求。但是,A公司认为B公司已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公司 认为,该行为表明买方对卖方的所有权已作出了相抵触的行 为,即已构成对货物的接受。由此,双方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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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 申请人而提出上述的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商。但适逢 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欲提货,所以在信用证 项下的USD1232000.00按时支付了票款,对超额托收部 分拒付。最后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损失 USD 36960.00而 结案。

国贸实务UCP600案例分析

国贸实务UCP600案例分析

【案例1】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式,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 h i p m e n t f r o m C t o D b e f o r e S e p t e m b e r14,2001”(于2001年的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

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将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的不符点: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 e f o r 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

试分析此案例,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分析:根据U C 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 e f o r 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2】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

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

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

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

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

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U C 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

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

当时正通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答:合理,因为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但是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千克,说明我方未按合同交易,应在合同中加入质量机动条款和质量公差。

同时也会说明了,在签订合同时要对自己留有余地,比如加入采用以“以毛作净”方式交易2.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吨,对多袋的8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除了可以拒收多交部分外,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因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国内某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装。

我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的货物擅自改用塑料袋代替麻袋装运。

请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方是否有权拒收或以此向我方提出索赔?答:根据《联合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与合同不符,卖方即构成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并可拒收。

根据《联合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与合同不符,卖方即构成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并可拒收。

4.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

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

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

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答:违约,对方有权拒收或向我方提出索赔,合同上有明确规定每筐所装数和总筐数,我方装货与合同不一致,灯具总数没变,但是违反了包装合同。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贸者必看之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国贸者必看之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2008年03月27日 21:45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一、柯达攻击富士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由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教学]国贸案例分析

[教学]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份不超过8%”。

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要承担什么责任?案例1-1 p9我方与印度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达目的港经印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时隔半年,印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印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生类似情况。

请问我方是否应该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我方不应该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在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印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印商的认可。

而半年后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了氧化反应引起的。

是一种自然现象。

因而,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此案。

结果: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以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

分析:本案原来订立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是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这可以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从而改变了此笔交易的性质,使其变为即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

国贸案例分析题型

国贸案例分析题型

10-3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 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 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8箱货;(2)10箱包装严重 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30箱包装外表完好, 箱内货物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 责任?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 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
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轮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 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长的裂缝, 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 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轮船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 万美元的施救费。轮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 又遭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仓的底层货物严重受 损,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 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于什么性 质的损失?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 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 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 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 都负责赔偿。
显然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买方为了使罐头适合在市 场上销售,只好另行加工。在每听罐头上加工“MADE INCHINA”标志,这笔费用只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
应该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可以拒收货物。
10-1
我国的山东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菜籽油,双方 订立了相关合同并约定CIF London。B公司开来不可 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London in May,partia1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 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 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 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 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 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国贸案例实务分析

国贸案例实务分析

1.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本案例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按CIF贸易术语成交时,根据惯例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在指定的装运港口把货物装上船,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

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合格的单据交货,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

本案中,卖方在交货时并没有办理保险,因而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按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即使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他完成了交货义务,因为他提交的单据不合格。

尽管买方的实际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由于抓住了卖方的把柄,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

所以,本案对卖方非常不利。

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已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1.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2.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国贸计算例题

国贸计算例题

例:案例计算分析1、我某公司对外报价每件200美元CFRC3××港,后外商要改报CFRC5××港。

请问应该如何报价?解:计算步骤:通过CFR3%求CFR;通过CFR求CFRC5%。

(1)CFR=CFRC3%×(1-佣金率)=200×(1-3%)=194(美元)(2)CFRC5% =CFR/(l-佣金率)=194/(1-5%)=204.21(美元)2、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吨780美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批交易商品的数量为200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解: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200=(780-780×2%)×200=152880(港元)3、某公司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悉尼,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6%,后来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问该公司应该如何报价?解:计算步骤:先将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CIF价换算为CFR价(即减去保险费),再按130%加成率和0.6%保险费率计算CIF价。

CIF价=CFR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CFR价 =CIF价×(l-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2000×(1-110%×0.6% )= 1986.80(美元)CIF价=1986.80/(1-130%×0.6% )=2007.68(美元) 4、我方出口食糖200吨,每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多少佣金?解: 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的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数量= 450×2%×200=1800(美元)5、我出口商品原报价为350美元/桶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C5。

已知保险费率为0.6%,保险加成率为10%,试求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解: 计算步骤: 通过CIF求CFR;通过CFR求CFRC5%。

国贸swot分析案例范文

国贸swot分析案例范文

国贸swot分析案例范文英文回答:SWOT analysis of China World Trade Center (国贸)。

Strengths:One of the major strengths of China World Trade Center (CWT) is its prime location in the heart of Beijing's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CBD). Being situated in such a prestigious area gives CWT a competitive advantage as it attracts a large number of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businesses. Additionally, CWT has a strong brand image and reputation, which further enhances its appeal to potential tenants and customers. The center also offers a wide rangeof amenities and services, including high-end retail stores, luxury hotels, and world-class conference facilities. These factors contribute to the overall success of CWT.Weaknesses:Despite its strengths, CWT also has some weaknesses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 One of the main weaknesses is the high competition it faces from other commercial properties in the CBD. There are several other office buildings and shopping malls in the area that offer similar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This makes it challenging for CWT to differentiate itself and attract new tenants and customers. Another weakness is the high rental and maintenance costs associated with operating in such a prime location. These costs can be a deterrent for some businesses, especially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MEs), who may not be able to afford the high prices.Opportunities:There are several opportunities that CWT can capitalize on to further enhance its position in the market. One opportunity is the growing demand for office spaces and retail outlets in Beijing. With the city's booming economy and increasing number of businesses, there is a need for more commercial properties. CWT can leverage this demand byoffering attractive rental packages and flexible lease terms to attract new tenants. Another opportunity is the rising trend of experiential retail, where customers are looking for unique and immersive shopping experiences. CWT can tap into this trend by curating a diverse mix of retail brands and hosting events and exhibitions that engage customers.Threats:CWT also faces certain threats that could impact its business. One major threat is the economic slowdown in China. If the economy slows down, businesses may cut down on their office spaces or reduce their operations, which can lead to a decrease in demand for commercial properties. Additionally, the ongoing COVID-19 pandemic has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retail and hospitality sectors, which are key components of CWT's business. The pandemic has resulted in travel restrictions and reduced consumer spending, which can negatively affect CWT's occupancy rates and revenue.中文回答:国贸SWOT分析案例范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国贸 案例分析

国贸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CASE 1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你如何用国贸知识来评论?这个合同有问题吗?应吸取哪些教训或注意哪些问题?CASE 2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

利用《2010通则》术语,你怎么评价这个问题?比如,从风险转移,运输成本,买卖方责任来看?CASE 3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案例及其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及其分析
性,主张反要约的构成。
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没有承诺的义务。
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 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 190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 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国际贸易案例及其分析
11级经贸系金融班
案例
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 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 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 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 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 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 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 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 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最终我方 以承认合同已成立而告结束,从而使我方损失23万元
但要约对于要约人来说,则是具有拘束力的,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1 国际贸易是双重性 所以,只能承担风险。
反之,凡未对要约做出实质性修改而做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
案例理论 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成立一样,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志是国际货物 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荷兰方面对我方公司的实盘附加了包装条件,中方应已外方对承诺附加了实质性修改条件为由,否认承诺的有效 性,主张反要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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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我方向巴基斯坦出口货物,按CFR成交,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

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货物香港中转期间全部烧光,买方通知开证行拒付,并向卖方提出索赔,你对此问题如何处理,为什么?CFR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则视为可以转船。

因此,买方无权拒付且提出索赔。

其实以L/C支付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那就是银行付款的事了。

买方无权通知银行拒付,银行也不会听买方的意见除非单证有问题。

在CFR贸易条款下买方应该买保险的,出了风险去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买方找错赔偿对象了。

案例三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

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

问:1、该合同是否属于CIF合同?为什么?2、作为卖方在签订CIF合同时应注意那些事项?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

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

案例四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船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本案中,卖方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因为有以下原因:(1)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给买方,而不是以货物到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2)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单据和付款为其对流条件,即卖方凭单收款;(3)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也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受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

因此,CIF合同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船只上,付清运费、保险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及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所以本案中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这种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但由于有保险,风险最后要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一: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告无效。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买方无权要求撤销以后各批。

卖方仅就该批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

因为此类货物属同一整体,不能单独使用。

假如信用证实确规定分期装运及支取的批次,其中任何一批未能按时装运或支取,从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归于无效。

假如仅仅是质量问题,并不会引起此种后果。

案例分析(二)某外贸公司接到我国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6000箱,1至6月份分六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原订于4月25日装运,但由于台风,该批货物延至5月1日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的拒付,该公司曾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通融也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我方有无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权利?答:有权拒付,提单与L/C不符,不可抗拒理由不充分,通知不力,否则银行应该在4月25日得到该消息。

案例分析(一)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FR价,每箱2美圆,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

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CFR 价每箱1。

8美圆,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装运。

”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

鉴于该货价看涨,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

”请问:本例中乙公司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甲?答:没有约束力,5月20后已过接受约束时期。

甲的去电相当于新的发盘。

乙公司可以不理甲的,因为发盘是没有约束力的协议。

案例分析(二)某月20日,我方向老客户A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圆CIF安特为普,适合海运包装。

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

”A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由于我方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回电后对方未与答复,我方便着手备货。

答: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发盘与接受两个环节,但接受不一定都以明确的字眼表示,如案例2中的我方接受;反之,有“接受”字眼的不一定就是接受。

至于在“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更应慎重对待——首先要对其定性,然后再结合国际市场状况和自身情况作出适当的应对,即:(1)对于实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应及时接受,否则可拒绝或不予答复;(2)对于非实质性变更,若欲成交则可确认或不予答复,否则定当以通知表示反对。

一定要注意:同时对发盘的变更,变更的条件不同,其性质就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尤其是同一态度即“不予答复”对其所产生的法律意义也截然相反。

另外,由案例2中我方回电所具有的接受意义,我们还应警惕看问题不连贯、不全面、半途即止和和一面性,避免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不应有的损失。

案例三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O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到G公司答复:“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寄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问题:试分析以上买卖双方的行为分别属于交易磋商中的哪个环节?简单说明原因。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

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

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有一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规定:“CIF汉堡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付款。

”事后卖方于2月15日装运3100吨,余数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凭单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3月1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有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分五批交货,但在第三批交货时,买方发现交货的品质有严重的缺陷,根本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一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

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

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

F银行的抗辩试图将责任转至家纺公司坏的商业决策上。

嗣后,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

首先,托收行的指示不符合托收业务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改变了托收的性质。

在托收中,银行作为接受客户委托的中间环节,只是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并不因此承担额外的风险。

作为代收行,其义务无非是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的情况下放单,强行赋予其担保客户付款的义务并不是银行业务中的通行做法。

其次,托收行在寄单面函中不仅指示代收行担保到期付款,而且要求代收行以加押电加以证实。

尽管代收行并未明确通知托收行拒绝接受该指示,但也未按照托收行的要求以加押电形式告知托收行照此执行。

代收行对托收行发出的两项密切相关的指示均未作出反应,而其中的加押电证实一项是不能通过默示方法来完成的,将这两项要求结合起来看,托收行的指示是不能默示接受的。

因此,不能仅凭代收行未作答复的事实,就简单认定代收行已接受了托收行关于担保到期付款的指示。

案例分析(一)青岛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货,付款方式为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后进行了承兑,当货运到目的地后,恰巧当时该产品市场价格上涨,进口人为了抓住有利的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证先行提货,但货售出后买方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货款?答:在采用D/P after sight 方式进行结算时,会出现付款日期晚于货到日期,为了减少货物在港时间长带来的费用和损失,买方往往采用凭信托收据借单,该案例就属于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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