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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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使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病历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医疗信息化水平,保障患者隐私和医疗质量,订立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疗单位、科室、医务人员以
及与医疗信息系统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记录、存储、传输和使用的包
含患者健康信息的电子化表达形式。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创建与录入管理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完成医疗活动后,应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
录入电子病历系统。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保证电子病历中记录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读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在录入电子病历时,医务人员应依照系统提示的规范填写
相关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进行保护,不得
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第八条电子病历的录入应及时完成,并于医疗活动结束后的肯定
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录入电子病历之前,应先核实患者身份,确保
录入的信息与患者全都。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使用和查阅管理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
并依照所需的权限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时,应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制
度和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删除或窜改电子病历中的信息,如有需要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并记录相关操作信息。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查阅电子病历时,应依据工作需要查阅必需
的信息,并在完成后及时退出系统。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不得将电子病历信息传输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
单位,不得将电子病历信息存储在非授权的设备上。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恳求下,供应电子病历信
息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记录相关事项。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备份和恢复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并依照规定的方
法和要求进行存储,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发生重点事故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
施对电子病历进行紧急备份,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恢复。

第十八条对于电子病历备份的存储,应保证数据的防窜改和防丢失,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对于恢复的电子病历,医务人员应核实恢复数据的准确性,并及时更新到系统中。

第二十条电子病历备份的存储介质应定期检查和更新,以保证备
份数据的可访问性。

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加强对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防护,防止未
经授权的人员访问系统。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妥当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
给他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

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定期对本身的账号和密码进行更改,以加
强系统的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在离岗时应及时登出电子病历系统,保证系
统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发现电子病历系统存在漏洞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管理员或负责人报告,并搭配相关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依据医疗机构订立的规定进行相
应的纪律和法律惩罚。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对电子病历系统的认
知和使用本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
责电子病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医疗机构进行解释和修改,并依据实际情况
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提请全体医务人员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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