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筹融资管理内部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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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融资管理内部控制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筹融资管理,控制筹融资风险,降低筹融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方案和XX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描述了XX筹融资相关领域的主要控制要求,包括筹融资管理制度建设与职责分工、筹融资计划及方案、筹融资活动的实施、筹融资活动的监控、资金收付、筹融资业务的记录等领域,规范了筹融资管理过程中重要管控环节的关键控制要求。
本方案所规范的筹融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XX总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控制目标
第四条本方案所描述的控制要求,旨在达成以下控制目标:
(一)筹融资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XX规章制度的要求,筹融资管理过程中相关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按照规定的方法、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规范和加强筹融资管理,确保合理的资本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筹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提供保证,实现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准确记录、核算筹融资业务,保证筹融资业务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映。
第三章主要风险
第五条各单位在筹融资管理过程中,应至少关注以下风险:
(一)缺乏完整的筹融资战略规划,缺乏对目标资本结构的清晰认识,可能导致盲目筹融资,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财务风险。
(二)筹融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筹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融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三)对资金的筹集到位、使用用途、偿还等过程缺乏严密的跟踪管理,可能导致资金管理失控。
第四章关键控制要求
第一节概览图(略)
第二节筹融资管理制度建设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筹融资管理制度,对筹融资计划及方案、筹融资活动的实施、筹融资活动的监控、资金收付、筹融资业务的记录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筹融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
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融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融资业务的全过程。
筹融资业务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控制要求主要包括:筹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相分离;筹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相分离;与筹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相分离;筹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相分离。
第三节筹融资计划及方案
第八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战略、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资金现状汇总编制年度资金计划,研究确定年度总体筹融资计划,包括筹融资方式、筹融资规模等。
各单位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审批,重点关注筹融资计划是否与企业战略发展方向一致;筹融资计划总体金额是否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筹融资成本是否合理;筹融资成本与收益是否配比等。
第九条各单位根据筹融资计划制定筹融资方案,筹融资方案应明确筹融资用途、筹融资规模、筹融资方式、筹融资对象、筹融资成本等,并对筹融资时机选择、预计的筹融资风险、应对措施等进行估计及说明。
涉及境外筹融资的,还应当考虑筹融资所在国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条重大筹融资方案(筹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或超过
单位净资产5%以上)决策审批,应遵循“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履行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程序或者按有关制度规定权限联签,按公司章程报董事会(或同等效力决策机构)或股东会审批。
第四节筹融资活动的实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根据筹融资方案,编制切实可行的具体筹融资计划,结合当时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不同筹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正确选择筹融资方式和不同方式的筹融资数量,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债权筹融资
(一)财务部负责银行综合授信管理。
各单位综合授信情况需定期报送总部备案。
(二)各单位若通过借款进行筹融资,应与有关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XX总部及各单位负责本级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事项。
各单位对单笔金额超过1亿元的借款,需报XX总部备案。
(三)各单位若通过发行债券进行筹融资,应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如普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并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XX财务部负责XX债券筹融资的统一管理。
XX总部发行债券需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各单位发行债券,应提交
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XX审批。
(四)各单位若通过租赁进行筹融资,应合理选择租赁类型,如筹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单笔金额超过1亿元的筹融资租赁事项,需报XX总部备案;单笔金额超过5亿元的筹融资租赁事项,需报XX总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股权筹融资
(一)若通过发行新股进行筹融资,应由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应就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
明确的事项。
(二)由相关部门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接洽,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重点考核:之前是否有过良好合作、历史承销成功率如何、价格是否合理、保密性如何。
(三)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作价方案;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票据筹融资,包括银行承兑
票据、商业承兑票据承兑和票据贴现,以减少财务费用。
票据承兑和贴现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筹融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融资对象订立筹融资合同或协议。
各单位财务、法律等部门负责人应当对筹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五节筹融资活动的监控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做好具体资金管理工作,随时掌握资金情况。
财会部门应编制贷款申请表、内部资金调拨审批表等,严格管理筹融资程序;财会部门应通过编制借款存量表、借款计划表、还款计划表等,掌握贷款资金的动向。
第十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建立筹融资台账,该台账对筹融资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筹融资种类、金额、币种、期限、利率、偿还记录以及尚未偿还本金金额等,并定期与财务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筹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
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
对需要进行评估
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筹融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筹集的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筹融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按月逐级上报其筹融资情况,包括筹融资种类、金额、币种、期限、利率、信用条件和偿还情况等。
对预计不能到期偿还的债务,应在一周内逐级书面报告,并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XX财务部对公司整体的债务风险进行把控,其中关注的重点包括加强公司债务总体规模控制,严格控制计划外筹融资,加强筹融资成本控制。
第六节资金收付
第二十一条对于筹融资取得的资金,各单位应该按照既定的用途使用,并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企业自身情况,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租金等。
对预计不能到期偿还的债务,应在一周内逐级书面报告,并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筹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
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偿付过程中,发现拟偿
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发行股票筹融资的单位,各单位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承诺、投资者的近期与长远利益、以及企业预计成长发展情况,选择合理的股利分配和支付方式,避免分配不足或过度,制定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股利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批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上市公司还应按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公告。
第七节筹融资业务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对筹融资业务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通过相应的账户准确进行筹集资金核算、本息偿付、股利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筹融资档案,将决策、审批及执行过程的相关重要文件,如合同、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五章相关制度目录
《XX财务会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