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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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确实落实对工程质量高度负责。
二、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承担相应工程的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三、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各类
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四、所有进场工程材料(包括公司采购材料)必须经监理检查验收
合格方准使用,重要材料现场实行四方(监理、总包、建设、供货方)有关方责任人要加强监控。
五、工程材料、试件的检测试验单位必须是国家认可的法定检测单
位,见证员取样总监签证认可。
六、工程质量控制实行“样板制”,每道工序首次施工必须先做出
样板,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大范围开展。
七、施工单位必须实行“三检制”,工程完成后必须自检合格才能
提请监理验收,上道工序检验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报监理机构验收。
现场人员要加强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监控。
八、现场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
九、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现场应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大检
查,在检查或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除责令其返工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十、现场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设计,确有必要变更时必须办理《设计
院出工程变更单》总监签证认可报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涉及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十一、工程完成合同约定和设计规定的全部内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出竣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初验合格后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建设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十二、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必须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十三、现场办公室收到竣工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十四、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