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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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学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学青年骨干教师,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相应领域具有突出表现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三条学校在评选和管理中学青年骨干教师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进中学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加强他们的业务学习和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成长平台,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关怀。

第二章评选
第五条中学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应当根据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业务能力、教学效果与质量、发展潜力和业绩、先进事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中学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应设立评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对申报或推荐的教师进行评审。

第七条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主动申报,学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

第八条评选程序:(一)申报或推荐阶段:教师填写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教研成果、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成果、
荣誉称号、先进事迹等。

评选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筛选。

(二)面试和讲课阶段:评选委员会组织面试和讲课,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

(三)公示和评审阶段:评选委员会对入围的教师进行公示,并进行最后评审,确定中学青年骨干教师入选名单。

第九条每年评选出来的中学青年骨干教师人数不超过学校教职工总数的10%,具体比例视学校规模和条件而定。

第十条中学青年骨干教师的评选结果将作为晋升、聘任、岗位调整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对中学青年骨干教师进行管理和指导,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发展平台。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中学青年骨干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和学习,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与中学青年骨干教师的沟通和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中学青年骨干教师进行关怀和激励,为他们提供晋升、聘任、进修学习等方面的机会和待遇。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学青年骨干教师的考核和评估,对其进行督促和指导,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中学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活动,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学校应对中学青年骨干教师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聘书等。

第十八条学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中学青年骨干教师,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思想教育、记过、记大过、辞退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中学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的范文,仅供参考。

具体实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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