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试块送检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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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试块送检时间要求
一般标准养护要在28 天的时候送,可以提前三天,不能超过28 天,否则要回弹,算超龄期
同条件养护在 600°以上,一般从当天捣混凝土的时候,开始累积现场温度,达
到 600 度就可以去送了。
同条件天数不能小于14 天且不能大于 90 天。
以下为项目批量样品取样数量
1.砼抗压试块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 1
次
2. 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砼不足100 盘时不少于 1 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起过 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 不少于 1
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次
5.灌注桩每浇注 50m3 砼,小于 50m3 的桩,每根桩必须有 1 组不少于 1 次
6.每一拆模检验批砼至少 1 组
7.基坑工程的地下连续墙,每 50m3 或每槽段不少于 1 次
8.建筑地面工程砼试块每一层(检验批)每 1000m2 取样不得少于 1 次,每增加1000m2 应增取 1 次,不足 1000m2 的按 1000m2 计。
当改变配合比时,相应增加取样次数
首次使用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至少1组
黄石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试块
制作、养护及送检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的有关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的实体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结构构件混凝土试块,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小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m3 时,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一柱一桩的桩基工程及大孔直径桩,每根桩必须留置试块一组.非一柱一
桩的桩基工程每 50m3 混凝土必须留置试块一组;
6、每一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
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
第四条混凝土分项工程验收中以标准养护的试块作为验收的依据
施工现场应设立标准养护室,标准养护室应满足温度 20℃ ±2、湿度 95%以上的要求,并应做好温、湿度记录。
施工现场未设立标养室的,该建筑工程的试块应送有养护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养护。
第五条混凝土验收批及分项工程验收中混凝土的试块检测龄期为28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30 天。
第六条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施工前,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特点及结构的重要部
位共同确定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方案。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
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
4、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
位置,并应采取相同养护方法。
第七条同条件自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按
下列规定确定: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 0℃及以下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 14d ,不应大于 60d 。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等效养护期龄期应做好日平均温度记录。
第八条混凝土试块应真实的反映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
混凝土试块的制
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混凝试块强度出现异常数据,必须复核。
桩基础结构验收中,混凝土强度超过设计强度三个等级以上的按一定数量由
检测机构进行抽测,10组以上的按30%抽测,10组以下的抽测3根,3组以下的抽
测 1 根。
主体结构混凝土试块强度超三个等级以上,按试块所代表的构件批量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抽取不少于 5 个构件进行检测。
没有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报告或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在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前,应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柱、梁、墙等构件进行验证性检测。
第九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企业内部实验室负责承担本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时,其
30%见证取样试块(件)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立不合格试块的台账并及时报告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项目批量样品取样数量
1.砼抗压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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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100m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 次;
(2)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砼不足100 盘时不少于1次;
3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
3
每 200m不少于 1 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 1 次;
(5)每一拆模检验批砼至少 1 组;
(6)灌注桩每浇注
33
的桩,每根桩必须有50m砼,小于 50m
1组且不少于1次;
3
(7)基坑工程的地下连续墙,每 50m 或每槽段不少于 1 次;
2(8)建筑地面工程砼试块每一层(检验批)每1000m取样
2
应增取 122
不得少于 1 次,每增加 1000m次,不足 1000m的按 1000m 计。
当改变配合比时,相应增加取样次数;
(9)首次使用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至少 1 组;
2.砼抗渗试块
① 对有抗渗要求的砼结构,其砼试件应在浇注地点随机取
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砼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② 对地下防水砼,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砼,当连续浇
3
注的砼每 500m 应留置不少于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
于2组;
3
③对地下防水预拌砼,当连续浇注砼每500m 应留置不少于2组试件,且每部位(底板、侧墙)试块不少于两组;当每增加
3
砼时,应增加两组试样,当砼增加量在3
250~500m250 m 以内时不再增加试件组数,每组 6 块。
备注:
1、砼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和随机性,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
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
2、用于砼结构实体检验留置的砼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符合下
列规定:
① 各种砼强度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
②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组数应根据
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
③ 同条件养护试块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
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④应在日平均气温累计达到600℃〃d 时方可送检,养护龄期不应少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3、砼抗渗试块养护方式均为标准养护,养护龄期不少于28d,最长不得超过9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