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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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简答题
国际商法简答题
1.简述英国法的特点。
答:(1)这种二元性的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2)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法。
(3)英国没有一套独立的行政法院,这一点是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
这也可以说是英国法的一个特点。
(4)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
其理由是检察官出席会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
(5)成文法还是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
这是英国法的又一个特点。
2.按照英国法的判例,哪些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
答:按照英国的判例,下列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
(1)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
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计算价格时发生错误;(2)一方在判断上发生差错。
例如,某人认为某物能值一万英镑,但实际上只值五千镑;(3)一方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估计错误。
例如,建筑商甲同意为乙建造厂房,合同约定于7月1日竣工,实际上建至9月1日才完工;(4)在凭说明(description)的买卖中,对说明的含义的理解发生错误。
3.什么是对价,一项“充分的”或“完好的”的对价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般而言,这样的对价须符合如下条件:(答正确5条即可给满分。
)
(1)对价须发生于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2)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3)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答: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符。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
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
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5.简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答:仲裁与诉讼因各具特色,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
(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而仲裁的双方
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同: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
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
(4)审理结果不同: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
(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6)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不同:法院做出的判决要到境外执行时,需根据做出判决的所在地国与申请执行的所在地国之间所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去处
理。
6.简述各国普遍承认的使一项要约失效的理由。
答:各国普遍承认以下是使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
(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7.什么是承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做出。
②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并理解其内容之后同意按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对要约的回复。
③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或称附条件的要约。
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
④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8.依照法国法,解释合同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答:依照法国法,解释合同的一般规则包括:
(1)适合于合同的目的。
(2)作整体上的理解。
(3)作有效推定。
(4)有利于债务人。
(5)遵循商业习惯。
9.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交货的地点的规定。
答:《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1—33条对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与地点作了如下几项规定:
①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如铁路交货合同、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等,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②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的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
买方处置。
③在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10.简述涉外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答: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几项:
(1)仲裁意愿: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
(3)仲裁地点:它密切地关系到涉外仲裁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
(4)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协议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管辖机构。
(5)仲裁规则:其中包括了仲裁申请、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
(6)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一经做出,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法院是否有权经当事人的起诉而重新审理的问题。
11.简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错误的后果的规定。
答:关于错误的后果,《通则》第3.5条规定:
“(1)一方可以因错误而撤销合同,如果在合同订立时错误如此地重大,以至一个处于
与错误方同等地位的合理人本想基于有重大不同的条件订立该合同,或者,如果知道情况的真相本不会订立该合同,同时,(a)另一方有同样的错误,或导致了该错误,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错误,并且,让错误方陷于错误的状态有违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或者(b)另一方在合同被撤销时尚未基于对合同的依赖而行事。
(2)然而,在以下情况下,一方不能撤销合同:(a 该方的错误因重大过失所致;或者,
(b)该错误涉及到这样的事项:有关该事项,发生错误的风险已由
错误方承担,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应当让错误方承担。
”
12.简述《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必须具有适合商销的品质的规定。
答:适销性应满足下列六项要求
第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查;第二,如果出售的货物是种类物,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在该规定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第三,货物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第四,除合同允许有差异外,所有货物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第五,在合同有要求时,应把货物适当地装入容器,加上包装和标签;第六,货物须与容器或标签上所许诺或确认的事实相一致。
13.简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地点的规定。
答:公约第38条第2款对检验的地点做出了规定。
其中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这一规定反映丁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公约第38条第3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但在援用这一规定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货物需在中途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
②在改运或再发运以前,买方投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
买方之所以在改运或再发运时没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主要是由于货物的性质或包装等原因所致。
③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14.简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的规定。
答:(1)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检验货物的时间在外贸业务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如果买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会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
(2)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而只是要求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
”何谓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来
确定。
例如,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需要复杂的测试手段进行检验的商品,其实际所需的检验时间应长于一般农副产品所需的时间。
(3)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种类繁多,商品千差万别,其所需要的检验时间也不可能完全一样。
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在买卖合同中对货物的检验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如规定“货到后60天(或90天)进行检验。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否则,对方可以以检验期限已过为理由拒绝赔偿。
15. 简述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法律文件,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审理和裁决本身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作用。
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2)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凡当事人就有关争议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只能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法院不得强制管辖,即使当事人一方不遵守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
(3)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是一种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是自治行为。
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赋予特定的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庭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必须以仲裁协议为依据。
只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范围内,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4)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一般都会规定双方承认仲裁裁决的效力,承诺主动履行仲裁裁决。
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关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提交裁决书外,通常还必须提供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2.在英国,当事人以合同受挫为由主张免除合同义务,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简述这些条件。
答:在英国,当事人以合同受挫为由主张免除合同义务,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主要又有:
(1)承担风险的后果。
当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承担了发生特定情况的风险时,该方不能再主张该情况的发生使合同受挫。
(2)合同受挫由当事人自己导致的后果。
(3)合同部分受挫的后果。
部分受挫指合同订立之后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特定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使合同的履行变得暂时不可能,而合同在整体上并未受挫。
从原则上说,部分受挫只能使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得到部分的免除,而不能使整个合同丧失效力。
(4)合同的履行依然成为可能的后果。
(5)合同就障碍的发生做出了规定的后果。
在英国,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一个明示的条款,规定当特定的事件发生时,双方或一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免除。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加入一个不可抗力条款,并规定特定事件的发生构成不可抗力,这一条款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