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第二批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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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念】
1.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一是促进费率公平。

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
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二是拓宽保障范围。

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

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2.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以行业示范条
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

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

供参考;通过提高汽车配件价格信息透明度,促使汽车零配件价格理性回归,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地区有哪些?什么时间开始试点?答:第一批试点地区有黑龙江、山东、陕西、广西、重庆、青岛。

式启动试点。

第二批试点——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地区已上线。

2015年6月1日正第三批试点:——剩下14个省2016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5.行业示范条款有哪四种?
答: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赔付,但不能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约定,而明确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

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而发生损失时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

8.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无责不赔”问题?答:示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由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
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应由责任方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直接向承保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

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方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

同时,将车损险条款中易引起歧义、影响“代位求偿”实施的“按责赔付”表述删除,保证了条款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使行业和消费者共同走出了“无责不赔”的困境。

保障责任范围。

同时,监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增加投保人的选择余地,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12.行业示范条款四个主险通用的责任免除事项减少了哪些?答:通用条款方面,共减少七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1.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
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3.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4.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
5.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
6.诉讼费、仲裁费,
7.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13.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答:车损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4.第三者的概念是什么?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答: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的人,但不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三是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17.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答:根据行业示范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承保】
18.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答:在上年保单到期前,不能更换。

根据中保协《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行版)》规定,使用旧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旧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新条款项下的险种;使用新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新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允许批改旧条款项下的险种。

需要提醒保险消费者,如果提前解除已经起保的09版条款车险合同,重新投保新版条19.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
消费者权益。

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
不会于半年一次。

保险公司商业险的费率及相关调整系数使用需要向保监会报批,出现随意更改的情况。

20.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其中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使用适用于哪些条款?
答: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
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系数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

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含)之间的赔付情况,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若本地区上张保单理赔浮动区间为签单日期到签单日期,本次投保时浮动区间首次使用投保查询时间的,本次投保的浮动区间取上张保单签单日期至本张保单投保查询日期。

无赔优待系数较原版本加大奖惩力度:NCD系数值,连续3年不出险为0.6,连续2年不出险为0.7,上年不出险为0.85,新车、上年出险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
1.0,上年出险2次为1.25,上年出险3次为1.5,上年出险4次为1.75,出险5次及以上为
2.0。

23.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车险保费会较费改前降低吗?则答: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将保持平稳,由于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
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所以,车险保费改革前后总体保持一致,不同车主间的差异将会拉大。

24.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后,不同的公司保费还会差不多吗?
,所以不答:由于保险公司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使用“核保调整系数”和“渠道系数”短期单无赔款优待系数、最近一张完整年度保单无赔款优待系数、新保系数这三者中的较高值。

过渡期特殊规定参见第18问。

27.投保人投保短期保单,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答:商业险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28.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答: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9个月,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的为“新车”。

29.车辆上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投保时保费是否有优惠?答:对于平台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

对于平台未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系数值司不得调整。

1.0,保险公协商确定。

32.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行业有参考的折旧系数表。

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比原商业车险条款运用
的折旧率表更细化,由原先的按照车辆种类分为三档系数扩大细化为按车辆种类和营业性质分类的二十档系数。

折旧依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33.保险公司在承保自燃损失险时,是如何确定保险金额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答:根据自燃损失附加险中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
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34.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答: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
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36.在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什么较大的变化?答:一是新增了《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人需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同一投保人在各公司只需保存一份客户手书并签字的“投保人声明”页,即
客户在同一公司续保或者团体车队客户在同一公司投保第二辆车起,无需重复手书、签字(或盖章)“投保人声明”页。

二是本次明确规定续保客户,如之前提供的人员及车辆证件均在有效期且信息未调整,
投保人在续保申请时可不需再次提供相关资料,以简化续保流程。

37.商业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生效?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如何确定?答: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40.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答: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4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手续费?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司目前不向客户收取此类退保手续费
42.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在保单起保前,被保险人需要变更保险期间的,可以退保原保单,变更期限重新出单。

在保单起保后,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办理保险期间顺延。

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
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
除上述情况外,我司不支持变更保险期间。

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1变更等情况。

45.其他地区的车辆可以到试点地区投保吗?答: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动招揽异地车业务。

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
司可以承保,但依据不同公司的承保规定,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带有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

46.费改后,未出险车辆跨省投保商业险可否享受NCD保费优惠?答:目前参与试点的18个平台地区可支持理赔数据共享,无须指定投保查询地区。

第三批试点地区新增跨省查询功能,为平台过渡功能,后期将升级为直接全国互查。

【保险责任和理赔】
47.在实施示范条款以后,现行条款与示范条款如何过渡?答:在实施示范条款之时,按照现行条款投保的,发生事故时,仍按照现行条款规定
理赔;按照示范条款投保的,按照示范条款规定理赔。

即“新条款新方式,老条款
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是被保险人,而当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按照49条规定,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则应由驾驶人承担,除非所有人有过错。

驾驶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所有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约定,保险公司无法赔付这种损失。

由此,产生争议。

在此次示范条款修订过程中,将条款表述进行了修改,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前面“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相衔接,即明确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可以赔付。

从而避免了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出现“三者难赔”的尴
尬。

答:新版条款的责任免除约定“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所以,对于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将纳入到责任险赔偿范围。

53.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绝对免赔率有无变化?答:有变化,由09版条款的5%-10%统一为10%。

54.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碾压,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按照示范条款的规定,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赔付。

因为根据示范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

因为此案中的被甩出车外的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是在车内,因此应该属于车上人员。

应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赔付。

55.乘客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答:界定为车上人员,新版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
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56.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赔付。

58.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驾驶机动车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
80mg的为酒后驾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mg时则为醉酒驾驶。

59.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王某父亲家大门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
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

60.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只要车被划伤了,保险公司均应赔偿吗?
答:不是的,首先,必须符合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保险期间内,投保了该附加险的机
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
62.车辆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运输期限延迟,这部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不赔付,根据车上货物责任险免除条款第五款保险事故导致货物减值、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63.被保险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利用车辆盗窃石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延迟、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予赔付,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
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64.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答:不赔付,新版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
除。

65.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答:赔付,新版条款删除了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
69.15%的绝对免赔。

车辆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事故的车辆修复仅需一天,能否得到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
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70.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是否赔付?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答;不赔付,新版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明确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
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本次事故不构成碰撞责任。

71.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新版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
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的有关情况。

74.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受伤人员的全部损失吗?
答:不能,新版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赔付。

75.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死亡人员损失费用是否赔付?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


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任免除。

76.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为责答:不是,不计免赔条款规定,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答:不能全额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
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0万元。

78.因紧急刹车,发生本车上副驾驶室乘坐人员头部碰撞前档玻璃,本车前档玻璃破碎,乘员受伤的事故。

车辆投保车损险,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也没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风挡玻璃损失?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
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为责任免除。

79.非营业性企业或机关车辆发生自燃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答:09版条款非营业性保险车辆发生自燃事故,车辆损失险进行赔偿。

新条款规定车辆损失险不负责赔偿自燃损失,需承保自燃损失险方可赔偿。

80.某车在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车辆一孕妇受伤,在医院住院第35天时,腹痛,造成
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进行妥善处理。

【代位求偿】
82.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答: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新版条款中,对车损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即向责任对方索赔、向
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
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消费者的利益。

更好地保护了款中因约定了“按责赔付”的条款,而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执行产生的误解。

在实际事故处理过程中,依据《道交法》76条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上,还要划分事故责任比例,事故双方依据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赔付责任,担负相对应的损失赔款。

如果双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已经依据事故责任获得了责任对方支付的赔款,在向自己的投保公司索赔时,就应该先将此部分已经获得的赔款扣除后,再按照条款的相关规定计算赔偿。

并不是简单解释成车损险就不按照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计算赔偿了。

85.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答:不需要。

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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