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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计划用水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计划用水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计划用水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计划用水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局: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山东省委1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用水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计划用水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把用水计划管理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用水计划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促进用水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措施,又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用水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抓好计划用水工作,坚决守住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红线",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制定用水计划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要依据《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等用水定额标准,对辖区内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制定并下达年度用水(取水)计划,取用水户的用水(取水)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取水许可水量,各区域的用水(取水)计划总量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取用水户因生产计划变动提出用水(取水)计划调整申请的,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予以批准。

三、严格用水计划考核农业灌溉用水(取水)计划要按年度制定,按年度下达,按年度考核;工业及服务业用水(取水)计划要按年度制定,按月下达,按季度考核。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是确保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确保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根据《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责任党的十九大就生态文明建设从发展理念、目标任务和战略举措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都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改革发展的总基调,按照“把工作重心切实转变到监管上来,在监管上强手段,在治理上补短板”的水土保持工作总思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水土保持工作重心放到监管上,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到位、监管有力,推动水土保持强监管、补短板落地见效。

二、规范程序,细化措施,明确监督检查任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要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

要规范程序、细化措施,对在建项目、已完工未验收报备项目、已验收报备项目全监管,每个项目都要填报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

对未建的生产建设项目要加强与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联系,跟踪了解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已明确取消或搁置的项目要提供证明材料。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表彰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表彰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表彰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表彰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十一五"期间,全省水土保持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厅党组新时期治水方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可喜成绩。

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全省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水土流失防治的良好氛围,推动水土保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授予济南市历城区水务局等30个单位"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郭连玲等57名同志"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继续努力,再创佳绩。

全省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向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学习,抢抓机遇,奋力拼搏,创先争优,扎实工作,为改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推进水利事业新跨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共30个)济南市历城区水务局平阴县水务局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即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淄博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淄川区水务局沂源县水土保持局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水土保持科滕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东营市河口区水利局招远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龙口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临朐县水利局青州市水利局汶上县水利局水土保持办公室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水土保持科宁阳县水土保持办公室文登市水利局莒县水利局莱芜市莱城区水土保持办公室临沂市水土保持办公室苍山县水利局沂南县水土保持局平邑县水土保持局武城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冠县水务局茌平县水务局邹平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菏泽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定陶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办公室附件2: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57名)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郭连玲女济南市水利局水土保持处工程师李方滨男章丘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高工赵云女济南市长清区水务局主任索俊利男济南市市中区水务局副局长闫福江男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副站长、高工王永久男胶南市水利局主任、工程师刘衍美女胶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站长、高工孙宝学男平度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站长、高工战君女淄博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副站长孙建青男淄博市博山区水务局副局长李正波男沂源县水土保持局科长于永胜男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水土保持科科长柴涛男滕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工程师刘斐男枣庄市山亭区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股长、助工刘文华女东营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高工赵晓梅女利津县水土保持办公室主任、高工房士锋男广饶县水利局主任徐林飞男烟台市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工范强男烟台市芝罘区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长、高工金晓红女烟台市牟平区水土保持办公室工程师郝竹青男莱州市水务局主任、高工栾维社男潍坊市水利局主任傅秋蓉女青州市水利局科长、高工李富银男临朐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站长吴光群男安丘市水利局站长李林女邹城市水土保持办公室副主任、助工褚衍亮男曲阜市水利局工程师张永华男济宁市水利局主任科员、高工姜秀花女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水土保持科科长陈赫男男泰安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工程师武道国男肥城市水利局科长、高工张明芳女威海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工程师苏在森男威海市水利局科长杨志保男日照市水土保持办公室工程师孙国玉男五莲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工程师赵剑锋男莱芜市水土保持科研所所长、工程师周长青女莱芜市水土保持办公室站长、工程师吴元章男临沂市兰山区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赵勇侠男临沭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高工夏庆东男沂水县水土保持管理办公室主任赵成进男沂南县水土保持局副主任、工程师王建忠男蒙阴县水土保持局副局长李国强男德州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副站长王志勇男武城县水土保持办公室主任陈波男齐河县水务局主任李继东女聊城市水利局科员杨淑青女高唐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主任、高工王凤芹女莘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瑞年男滨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高工谢健男惠民县水利局副主任、工程师魏景春男博兴县水务局主任、工程师段美霞女菏泽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邵宗庆男菏泽市牡丹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纪立国男东明县水务局局长耿福萍女山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科长孔令法男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副总工、研究员周士勇男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副所长——结束——。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九章附则附件山东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水利法治建设,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水利改革发展、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全省水利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水利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制定规范性文件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厅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为深入贯彻水利部在云南召开的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现场会议精神,巩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灌区建设与管护,进一步提升灌区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能力,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工作。

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按照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坚持有利于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灌区可持续发展和良性运行、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化灌区建设、总体不增加农民种粮负担的原则,紧紧抓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这个“牛鼻子”,主动融入山东省水网先导区建设,科学分类,精准施策,试点先行,示范推广,通过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两手发力”建成一批“设施完善、节水高效、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

二、试点范围和目标分别以灌区、县(市、区)为单元开展试点,通过2至3年左右时间,达到以下目标:1、试点灌区。

区分灌区水源形式(引河、水库、地下水)、取水方式(自流、提水、机井)和作物种类(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选择典型灌区或灌区的典型片区,设计灌区建设路径,实施不同政策供给,基本建成“设施完善、节水高效、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

新建灌区要切实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要求,确保工程建成、机制落地。

2、试点县(市、区)。

全面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机制,区分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和作物种植结构,形成科学精准、有利于“两手发力”的政策供给体系,建立相应的投融资平台,形成政府、企业及用水户广泛参与的机制,整县推进,全面提升灌排工程建设和管护水平,实现专业化、社会化、标准化管理,打造典型示范灌溉片区,分类建设一批现代化灌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6]6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水利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水利政策;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调处设区市间的水事纠纷,受省政府委托调处省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省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鲁政办发〔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水利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水利政策;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调处设区市间的水事纠纷,受省政府委托调处省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省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三章打捆集中监理第四章监理合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本指南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关键岗位监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常驻的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章监理人员管理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在其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鲁水运管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现将《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20年9月3日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归口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主体”)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大中小型水库、大中型拦河闸(橡胶坝)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胶莱河、支脉河、弥河、大沽夹河、潮河、洸府河、万福河、白浪河、白马河(湖东)、城郭河、西泇河、吴坦河等大中型河道的堤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权限及标准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主要评价内容为工程设施、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第四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评价工作的组织单位。

省级直管、市级直管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县级直管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第五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所列评价内容均达标为合格(评价标准见附件1~5),否则为不合格。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水规字〔2020〕1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水规字〔2020〕1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工作,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取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等有关规定,现将取水许可办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供水单位办理取水许可问题。

对于申请取水的供水单位,若其供水范围内有用水户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单位需要与该用水户达成一致意见,用水户同意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书面承诺供水单位取得相应取水许可证后同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若其供水范围内有用水户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批复、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单位需要与该用水户达成一致意见,用水户同意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若供水单位与上述用水户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从供水单位申请水量中扣除相应水量。

二、关于延续、变更取水许可实施主体问题。

按照《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新增取水的审批、延续、变更由省水利厅负责批准;其他取水的审批、延续、变更由设区的市承担取水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批准。

在2015年省政府划定禁采区之前在禁采区取水且现状无替代水源,其取水许可证需要延续、变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其他在《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实施之前取得的取水许可,符合《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其延续、变更由省水利厅负责批准。

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

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

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鲁水规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我省水利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水许字〔2019〕72号),结合我厅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省水利厅在开展相关水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省水利厅抽查事项清单的行政检查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开展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涉及防汛抗旱安全、农村饮水安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大调水工程运行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或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检查有明确规定的;(二)因上级部署、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检查。

第六条省水利厅建立由行政许可处牵头、有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3月9日山东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设计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需要政府审批、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活动应当进行招标:(一)勘察、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二)勘察、设计单项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

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应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鲁水政字[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2016〕9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升工程质量与安全,省水利厅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2月1日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事权划分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三)指导、管理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组建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资格和评标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四)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等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6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6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6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强化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和网络安全,保障水利信息化协调有序发展,现将《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强化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规范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及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一)新建、续建、改建的水利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水利业务信息化”),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及信息化保障环境等三个方面。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信息采集设施、信息网络、数据中心、公共应用平台;水利业务应用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管理等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主要包括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

(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信息化”)。

包括水利数据采集、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传输网络、水利工程业务应用、地理空间数据建模、应急演练及水利工程信息化保障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7月9日附件: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结合省水利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不得以处室和本单位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三统一与备案、向社会公开发布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必须做出说明。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鲁水政字[2014]1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4.11.1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2014〕18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明确行政监督权利和义务,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2014年11月13日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指导下级行政监督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省级以上审批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和其他由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在省水利工程交易平台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或者由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2〕5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2〕5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2〕5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4
【摘要】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水利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58-6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水利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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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70号)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1〕5号)5.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水规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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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04.23
•【字号】鲁水规字〔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
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2〕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对《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将“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规范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为“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规范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厅
2022年4月23日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利部标准化灌区评价申报材料的报告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利部标准化灌区评价申报材料的报告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利部标准化灌区评价申报材
料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3.07.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水利部标准化灌区评价申报材料的报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标准化管理评价的工作要求,省水利厅开展大中型灌区和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修订完善了《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实施细则》。

组织各地市申报水利部标准化灌区,现将聊城市位山灌区、德州市潘庄灌区、德州市李家岸灌区、滨州市韩墩灌区、滨州市簸箕李灌区、滨州市小开河灌区6处申报水利部标准化管理灌区评价申报材料上报,请审查。

附件:6处灌区申报材料
山东省水利厅
2023年7月14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高校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高校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高校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鲁水节字〔2020〕2 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高校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水利(水务)局、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方针,落实《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水节字〔2019〕3号),教育引导我省广大高校师生牢固树立节水意识,转变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强化节水管理,提升节水型高校建设水平,依据《水利部教育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高校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水节约〔2019〕234号),就推进全省高校节约用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鼓励引导全省各类高等学校对照《节水型高校评价标准》(T/CHES 32-2019 ?T/JYHQ?0004-2019)(见附件),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节水改造,健全节水制度,严格用水管理,全面提升用水效率,做到用水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推动节水技术创新、节水成果研发和转化应用,节水氛围浓厚,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节水型高校。

力争到2022年,全省40%以上的高等学校达到《节水型高校评价标准》。

二、主要任务1.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高校教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节水宣传教育进校园、进课堂,将节水教育融入德育教育内容,有条件的高校建设节水教育基地。

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节水科普周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培育浓厚的校园节水文化。

开展节约用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普及节水知识,传播节水理念,宣传推广节水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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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试行)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标准选取: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对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调水工程,大型灌区,一二三级堤防、防潮堤等)应采用《标准一》,其他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自行选择其中一套。

资格审查:投标人在开标时应携带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打印的本次投标《信用信息公开证明》。

授权委托的投标固定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两次招标失败或其他不招标情形的,发包人不得自行选择CCC级或有在公示期内有不良行为信息的市场主体作为承包人。

2、监理单位参与水利工程投标时,统一使用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依据。

不须再提交有关合同业绩、人力资源、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证明材料原件。

3、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以批复监理费作为投标报价上限。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国家取费标准下限(批复监理费低于国家取费标准下限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批复监理费)或高于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监理费的,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的“初设批复监理费”、“监理取费计费额”、“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以便投标人掌握国家取费标准下限和投标上限。

4、“同类工程”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界定,但不能含有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

招投标及评标程序:1、投标人在开标前48小时内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本次投标信用档案,并装订到投标文件。

2、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24小时内登录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信用档案情况,会同评标委员会进行核实,核实结果由评委和招标代理共同签字确认。

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中信用档案未装订或不真实、不完整的,应记入评标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对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评标时以平台查询的信用信息为准,相关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打印并签字确认存档。

3、监理大纲实行暗标评标办法。

对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部分实行暗标评标,该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不符合装订要求的,其投标按无效处理。

4、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分工评审并赋分。

所有评委的评分汇总后即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对分工负责部分各负其责,对扣分原因作出具体详细说明。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一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说明
1
投标人的
业绩和资信
37
1.1 财务状况 3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财务报表,并且所有反应财务状况的资料数据可靠、无相互矛盾,财务状况良好得3分;财务状况一般的得2分;未提供财务报表,数据有矛盾,财务状况较差的得0分。

1.2 同类工程业绩 6 近三年具有同类工程监理经历的,每1项得2分,最高得6分;无同类工程监理经历的得0分。

(以信用档案为准)
1.3 市场信用9 经山东省水利厅认定,评价期内信用等级AAA级的得9分;AA级得6分;A级得3分;其它得0分。

(以信用档案为准)
1.4 不良行为记录9 投标人无公示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得9分。

投标人有公示期内不良行为记录,每1项减3分,最多减9分。

(以信用档案为准)
1.5 获奖情况 6 近三年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得3分;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得2分;获得厅局级奖项的得1分;其他得0分。

近三年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奖项的得3分;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得2分;获得厅局级奖项的得1分;其他得0分。

每项均按投标人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

(以信用档案为准)
1.6 认证情况 2 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以信用档案为准)
1.7 投标文件的编制水
平和完整性
2
投标文件外观良好,外形尺寸、页码编排、装订符合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组成齐全,顺序按招标文件
编制,得1分,否则得0分;
投标文件内容按照要求填写,表述清晰,无算术错误,
得1分,否则得0分。

2 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的素质和能力
13
2.1 总监资历 3 各投标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职称、资历等横向比较,很好的得3分,较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其他得0分。

2.2 总监业绩 6 近三年担任过同类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每1项得3分,最高得6分。

(以信用档案为准)
2.3 总监驻现场时间 4 总监理工程师月驻现场工作时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否则得0分;
有违约处罚承诺的(每少1天,愿按监理中标价0.5‰进行处罚)得2分,否则得0分。

3 资源配置10
3.1
专业监理工程师
配备及可调用的后
备资源
3
有监理人员配备表、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的得1分,否则得0分;
监理人员搭配合理、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符合工程建
设实际的得1分,否则得0分。

具有随时可调用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
检测、办公设备的得1分,否则得0分。

3.2 主要监理人员驻
现场时间
4
有监理人员进场工作计划得1分,否则得0分。

监理工程师根据进场计划,月驻现场工作时间明确并
满足监理需要的,得1分,否则得0分;
有违约处罚承诺的(每少1天,愿按监理中标价0.3‰
进行处罚)得2分,否则得0分。

3.3 配置的检测及办公
设备
3
检测及办公设备配备齐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得3
分,检测及办公设备配备较齐全、基本满足工程建设
需要的得1-2分,否则得0分。

4 监理大纲30
4.1 对项目关键点、难
点的分析及对策建

12
对影响工程工期、质量、投资的关键问题以及工程的
重点和难点分析清楚的得5-6分,较清楚的得2-3分,
否则得0分;
结合项目特点,对上述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建议,合
理得当的得5-6分,较得当的得2-3分,否则得0分。

4.2 质量控制 6 质量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合理的得2分,一般得1分,否则得0分;
旁站监理工作计划具体、部位明确的得1分,否则得0分;
工程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检测控制措施可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方法可行的得2分,一般得1分,否则得0分;
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方法和工作流程正确的得1分,否则得0分。

4.3 投资控制 2 投资控制目标明确的得1分,否则得0分;
投资控制的方法、措施、工作流程正确合理的得1分,否则得0分。

4.4 进度控制 2 进度控制目标明确,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否则得0分;
进度控制的方法、措施、工作流程正确合理的得1分,否则得0分。

4.5 合同、信息管理和
组织协调
2
信息管理制度健全、方法正确的得1分,否则得0分;
合同管理措施具体、完善,协调建设各方关系措施可
行的得1分,否则得0分。

4.6 安全管理与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措施
3
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措施具体完善的得2分,一般得
1分,否则得0分;
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具体完善的得1
分,否则得0分。

4.7 监理检测、试验
计划
3
计划合理可行、频数符合要求的,得3分;计划基本
合理、频数基本符合要求的得2分;计划不合理或频
数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

5 投标报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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