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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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乡村振兴、不落一人”的总要求,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X 省重点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与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办法》和中共X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办《关于印发〈X市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考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及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
第三条考核年限:X—X年,一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方式:采取县市区自评与市委专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开展,由市乡村振兴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考核组工作人员依据需要从市乡村振兴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乡村振兴成效、专项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监管、社会乡村振兴、乡村振兴责任履行等五个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X市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考核评分表》。
第六条考核程序:
1、县市区自评。
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自评。
各地依据考核评分指标,对照本地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乡村振兴责任履行情况和乡村振兴实施成效撰写自评报告,连同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以县(市、区)委、政府名义报市乡村振兴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组织考核。
次年1月底前,市乡村振兴攻坚领导小组组织专班对各县市区年度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量化打分形成综合考评报告,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乡村振兴办。
3、县市区对乡镇考核。
由各县(市、区)按照《关于印发〈X 市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考核办法〉的通知》(X组通〔X〕54号)制定考核细则,自行组织对乡镇的考核,每年2月15日前上报考核结果及等次。
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办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考核,对全市前30名的乡镇进行奖励。
第七条考核结果运用:
依据《X省重点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与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办法》,按年度考核结果,对县市区排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次。
1、考核评分直接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结果,按权重同比折算。
2、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县市区,省委、省政府下发
表彰通报,并在财政专项乡村振兴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给予奖励和倾斜。
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A等次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表彰和重用。
3、考核结果为C、D等次的县市区,市委、市政府将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县市区,省委组织部、省乡村振兴办将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并督促整改。
对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D等次且整改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
4、县市区考核结果由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乡镇考核结果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为C等次的乡镇,由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约谈其党政主要领导;对考核为D等次的乡镇,由市委组织部约谈其党政主要领导。
5、对提前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县市区,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国务院乡村振兴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重点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点县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县限制或禁止事项,但仍享受规划期限内的乡村振兴开发政策,次年起不再参与重点县考核,并按有关政策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本细则由市乡村振兴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