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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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针对公民常见疾病以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以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主导,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与之合作,形成多部门、多渠道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格局。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应该坚持人民健康至上、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项目确定和调整
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确定需要参照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健康需求评估结果,充分考虑公民健康需求和社会需求。
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调整应基于科学研究成果、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经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评估和决策,合理调整服务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专家意见,提前告知社会,确保调整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
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调整应当与医改工作相配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合作,推动服务的优化和升级。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要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安全和效果。
第十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注意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的原则,鼓励公民自我保健和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服务点、设施和人员配置,确保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第十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服务项目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十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要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改进。
第四章项目评估和奖惩
第十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评估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十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评估应当注重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客观、真实的数据为依据,充分考虑服务目标的达成情况。
第十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和社会评价。
第二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评估结果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当进行整改和提升,对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问责。
第二十一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单位和人员在项目评估中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和激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总结:
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确保公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权益。
本办法明确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确定和调整原则,强调了项目实施和监督的要求,同时对项目的评估和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为公民的健康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