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稽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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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 违反法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 处罚依据:《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4、假冒批准文号行为 违反法规:《特别规定》第三条 处罚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
5、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 销售产品
违反法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 条第(二)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 限期改进。
7、化妆品生产企业没有建在清洁区域内,与 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 第(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四)查处化妆品的法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五)化妆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1、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 合格标记的化妆品,销售标签、小包装或 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十二条 、第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 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 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4、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 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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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 者弄虚作假
违反法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7、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 违反法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8、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 违反法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稽查业务
郑州市食品稽查大队 2013年2月20日
一、食品稽查大队的主要 工作职责: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8月5日 下发了“关于印发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件涉及到食品稽查方面的有以下内容:
1、职责调整:将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 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 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 其限期改进。
2、化妆品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 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 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 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3、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 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
• 普通化妆品 • 特殊用途化妆品:九类:育发、染发、烫发
、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
(三)化妆品稽查工作重点
• 生产企业: 生产资质;原辅料采购、使用; 质量控制;人员培训;无证生产、假冒批文 ;质量不合格;非法添加;夸大宣传 。
• 经营企业: 索证索票(供应商资质、产品资 质、检验报告);进货查验;广告宣传;假 冒产品、无追溯、夸大宣传、产品质量问题 (非法添加等)。
处罚: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 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 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13、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 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 十七条
处罚: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 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14、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 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 化妆品新原料的。
2、主要职责中涉及食品稽查方面的内容 有: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各种违法 行为;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各 种违法行为;负责受理保健食品、化妆品和 餐饮服务环节的举报、投诉工作。
3、机构设置:市食品稽查支队是局直属 机构,内设3个药品稽查队,下设市食品稽 查大队。进一步明确了主要职责,即:负责
11、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 口化妆品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 十六条
处罚: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 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12、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 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9、进口保健食品无中文标识 违反法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10、不按规定建立进货登记 违反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11、销售过期保健食品 违反法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12、未取得有效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违反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处罚: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 期改进。
8、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没有适合产品 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不符合卫生 要求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 条第(四)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 限期改进。
9、化妆品生产企业未设有与产品品种、数 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 厂房或场所的。
18、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 关规定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 十八条
处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 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 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 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17、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 违反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三、化妆品稽查
(一)化妆品定义
• 定义: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 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 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三)保健食品稽查工作重点
• 生产企业:原辅料采购;原料投入;质量 控制;人员培训;体检情况;是否存在非 法添加、夸大宣传;功效成分不达标。
• 经营企业:经营资质(经营许可);索证 索票(供应商资质、产品资质、检验报告 );进货查验;标签标识;广告宣传;是 否存在无证经营、假冒产品、无追溯、夸 大宣传。
5、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 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 条第(五)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 限期改进。
6、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不坚固、 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未采用光 洁建筑材料,不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 ,不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 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 条第(三)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 限期改进。
10、化妆品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 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 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 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批准才能称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 往往是对日常饮食的补充,它们本质上仍 属于食品的范畴,只是针对特定的适宜人 群有一定的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卫生部:卫食健字(年份)第(顺序)号 或卫食健进字(年份)第(顺序)号
国家局: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为顺序号 或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为顺序号
(四)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1、生产企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 要求产品
违反法规 :《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3项
处罚依据 :《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2、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违反法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 项 处罚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 使用方法不对,不作为化妆品;如注射、口服。 • 使用部位不对,不作为化妆品;如口腔内用的漱
口液、卫生用品中的一些洗液。 • 肥皂、香皂和牙膏不属于化妆品,具有消毒功能
的洗手液属于“消字号”产品,即消毒产品,不 具有消毒功能的属于化妆品。 • 凡是包装上标注“妆字号”的产品均为化妆品。
化妆品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受理保健食品、化妆品 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二、保健食品稽查
(一)保健食品定义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 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 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 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 品。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 十五条
处罚: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 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5、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处以警告,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 进。
16、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 文号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处罚:处以警告,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 进。
17、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处罚:处以警告,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 进。
进口化妆品: 卫生部: 卫妆特进字(年份)第0000号(特殊)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普通) 国家局(2008.9.9起) : 国妆特进字J******** 国妆备进字J********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卫生部: 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 国家局(2008.9.9起) : 国妆特字G********
保健食品 不能治疗疾病 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 性或者慢性危害 可以长期食用 经口、胃肠道为主
药品 用于治疗疾病 允许一定副作用 不能长期服用 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肤、
口服等
(二)查处保健食品的法律依据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虽迟迟未出台,但并 不意味着没有法律武器整治保健食品。现 行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有: 1、《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的特别规定》; 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4、《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5、《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批准文书的有效期限不同 卫生部:无有效期限, 国家局:有效期5年
注:保健食品批准文书自2003年7月审批权由卫生部 移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内保健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与食品、药品的区别
保健食品 限于特定人群食用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对食用量有规定
普通食品 所有人群食用,不限食用人群
提供营养,没有保健功能 对食用量一般不规定
(二)化妆品分类
1、按用途分 • 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养发、固发、
美发类化妆品。 • 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
等护肤化妆品。 • 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香粉类、唇膏类
、洁肤类化妆品,指甲用化妆品类、眼部 用化妆品类。 • 香水类,包括香水类、化妆水类等液体状 化妆品。
2、按功效和监管形式分:
13、虚假、夸大宣传 违反法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14、标识、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 违反法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15、广告宣传疗效 违反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16、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违反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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