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申请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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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 20xx 年元月 31 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 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xx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4 点 40 分左右,申请人 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 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 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 4 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 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铲皮刀用力扔向申请人。铲 皮刀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铲皮刀正待厂长来 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 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铲皮刀背部,致使刀刃重伤申请人 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 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 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 院治疗。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 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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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立案申请书 篇 2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 年 1 月 14 日生,湖南省冷水 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 057 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 电话:13713867140 或 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 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 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 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 认定。
系电话: 。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 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年 9 月 22 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
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事迹并于第二天组 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 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事项:请求对 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报案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如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请在法定时间内向报案人出具《不 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报案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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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243 条、第 310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之规定, 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 20xx 年 5 月 日 立案申请书 篇 3 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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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 单位: 住址:
2022 立案申请书三篇
立案申请书三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申请书是
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下面 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立案申请书 3 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立案申请书 篇 1 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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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 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 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 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 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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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年 3 月 9 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 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 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 20xx 年 3 月 27 日下午——20xx 年 3 月 29 日下午这段长达两 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 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 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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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 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 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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