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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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危化品的管理,防范危化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涉及危化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包括教学实验、科研实验、设备维护等。

第三条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危化品管理标准,确保危化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提高学校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五条学校危化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规范运作、系统储存、全员参与的原则,重视风险分析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学校危化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学校领导班子,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所有员工和学生。

各级领导班子要亲自抓,亲自管,亲自查,确保危化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学校危化品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证危化品的合法使用和管理,严禁私自购买、使用、储存未经审批的危化品。

第二章责任与组织
第八条学校领导班子是学校危化品管理工作的最高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危化品管理方针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立危化品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危化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设置危化品管理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危化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危化品的采购、使用、储存和处置,确保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三)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
(四)组织危化品培训,提高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五)监督和检查学校内危化品的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化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危化品的使用和储存情况。

第十二条教师是学校危化品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保证教学和实验等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危化品的采购与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危化品采购计划,明确具体的采购要求,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采购,保证危化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危化品的采购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原则进行:
(一)重视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或机构;
(二)重视危化品的质量和安全,选择具有合格证书或合格报告的危化品;
(三)重视价格的合理性,保证采购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大宗采购应当组织公开竞价或招标,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登记台账,并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和使用情况的统计,确保可追溯。

第十六条危化品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七条危化品的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危化品的性质、特点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危化品的存放地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证危化品的安全。

第四章危化品的储存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危化品的性质、数量和储存要求,建立相应的储存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条危化品的储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保证危化品的安全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化品的储存区域应当设置明确的标识,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确保储存区域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危化品的储存要格外注重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因素的控制,保证危化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危化品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危化品的合理包装和明确标识。

第五章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危化品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危化品事故应当及时上报学校危化品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以及专业的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学校危化品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九条学校危化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制度,明确监督部门和人员,确保监督和检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条学校危化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提高监督的效果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学校危化品管理部门可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教育,甚至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章奖惩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危化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可以给予奖励和激励,提高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危化品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规定和失职渎职现象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可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惩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危化品管理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事故的认定和后果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法律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危化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学校危化品管理部门负责,经学校领导班子批准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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