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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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举措。

沙湾县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是县委、县人民政府新时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着眼于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工作的重大举措和现实需要,也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一项创新举措。

开展好创建活动,对于推进跨越式发展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三个率先”、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以服务各族群众为出发点,以群众满意为落脚点,使创建过程成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的过程,成为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过程,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创建内容:
(一)开展“六项重点工作”。

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等六项重点工作。

(二)开展“六项活动”。

围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开展“肩并肩〃爱国情”团结共建活动;围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开展“手拉手〃兄弟情”结对帮扶活动;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开展“根连根〃骨肉情”温暖入户活动;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开展“心连心〃鱼水情”党群连心活动;
围绕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以鞍山援建沙湾为契机,开展“鞍沙共建筑友情”活动;围绕争创行业单位民族团结先进模范,树立典型,开展“团结创模树典型”活动。

创建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县所有乡、镇(场),正科级单位力争100%创建为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其辖属行政事业单位、村队(社区)、学校、企业创建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应达到80%以上),90%创建为地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比例不低于地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60%,创建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比例不低于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50%。

“十二五”末,我县力争创建为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

同时,继续巩固深化创建成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职责任务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成立以县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统一组织领导和表彰命名。

宣传部、统战部和民宗委协调推进创建活动,具体工作由民宗委负责。

在民宗委设立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考核验收等具体工作。

政部门要把创建表彰活动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全县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创建活动办公室,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创建办具体负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创建活动工作机制。

要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确保创建工作卓有成效。

(二)搞好宣传,树立典型。

各单位、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各族干部群众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认识,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结合创建活动实际,通过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方式,有目的地发掘、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并及时加以宣传推广。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单位、各行业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

宣传、统战、民宗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

(四)明确责任,加强保障。

为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各单位、部门要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作为本系统、本单位的基本任务,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部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考核奖惩办法
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由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表彰一次。

乡镇在每年第三季度末进行表彰,县级在第四季度进行表彰。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动态管理的办法。

各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分别由各级创建办建立科学管理制度,坚持经常化管理。

本责任书的检查考核由沙湾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报县党委、政府审定。

1、按百分制实行量化考核,每项达标为满分,扣分为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2、对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含)的先进模范单位,由县党委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3、年度考核分数少于6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由县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被通报单位要向县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且在本年度各类先进评比中,对单位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一票否决。

4、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因创建活动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恶性事件的,要根椐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颁发单位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存档备查。

沙湾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领导小组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签字)———
20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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