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七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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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入手做好安全监控,切断安全隐患源头,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建设的新建、改建、
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和多种产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七不准”是指: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
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是指:在企业资质、经营范围、业绩信誉、管理体系、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等安全施工资质方面存在缺陷,
不能满足拟承包项目安全施工要求的主承包施工企业或其所属分包
单位。

项目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对其拟选用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监理公司或项目公司同意。

存在以下缺陷的施工队伍不得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的项目建设:
1. 企业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不符合项目建设需要的。

2.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 企业管理混乱,市场信誉、安全业绩不良,近3年有重大安
全责任事故发生的。

4. 未获得安全职业健康体系认证(指主承包施工单位),安全
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 企业或项目经理部安全施工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安全
设施水平不能满足项目安全生产需要的。

第五条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人员是指: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技术素质、执业资质、安全防护、身体状况等不能满足所在岗位安全工作(作业)规定的参建各方或外来人员。

有下列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调试)方领导层、管理层、作业层人员,未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的。

2. 进入施工现场前,未按规定进行体检,或经体检患有职业禁忌症的;饮酒或精神状态异常的;属未成年或老、弱、病、残人员的。

3. 各施工(作业)工种操作人员未经专门机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4. 未接受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未在交底文件上签字的。

5. 未按规定正确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衣着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未佩戴胸卡证的。

第六条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是指:未经规定的专业机构安全监测、鉴定,或虽经安全监测、鉴定但不合格,未能取得相应安全使用证书的施工机械(垂直吊装、水平运输机械,开挖、填筑、浇筑设备,砂砼系统设备等)、机具。

下列施工机械(不限于)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1.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器具;未经出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合格证的设备、器具。

2. 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安鉴,或监测、鉴定不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书的设备、器具。

3. 未定期检测、维修、保养,设备主体结构,转向、制动、限位、绝缘、报警系统等关键部件有缺陷而未处理合格的设备、器具。

4. 已明令淘汰、禁用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设备、器具。

第七条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是指:用于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在出厂、进场、使用前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质量缺陷,可能因此引发安全事故的设备。

建设项目的主、辅设备制造均应委托设备监理监控设备制造质量情况。

对材质、工序过程、出厂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把关。

有下列问题的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1. 三无设备(无厂家名称、无质量检测报告、无出厂合格证)。

2. 需要有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的设备无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明,或有生产许可证,但超过其生产许可证允许范围生产的设备。

3. 需要有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认证,而没有进行技术鉴定或认证的新产品。

4. 用不合格的材料生产的设备。

5. 出厂、进场前应进行试验、检验而未进行,或虽进行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

第八条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得进入现场:
有安全隐患的材料是指:在出厂、进场、使用前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并可能因此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施工措施所用新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包括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

施工现场必须加强对新进材料、周转材料、工器具的检测检查,有以下问题的材料、工器具不准进入现场:
1. 三无(无厂家名称、无质检报告、无合格证)产品,过期失效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 未经检测检查或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新进材料、工器具。

3. 未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检查的、或经检查检测不合格的、或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未处理的施工用周转材料和工器具。

4. 按规定库存时间超过一定时限,需要重新进行检验、鉴定,而没有重新进行检验鉴定的材料。

5. 对存放环境有特殊要求(如温度、湿度要求),而实际存放环境未能达到要求,使用前又未能进行检验检测和处理的材料。

6.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没有报废的材料和工器具。

7. 没有经过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鉴定或认证的新产品材料。

第九条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
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是指:未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中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虽已编制但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不完善、存在较大的缺陷,按此施工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一)有以下问题的技术措施不得审批实施:
1. 施工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审批的;施工单位技术、行政负责人未同时会审、会签的。

2. 施工技术措施/安全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向施工队、班组进行交底,或缺乏交底记录,或有关人员未全部在交底记录上签字,或签字后未返回上一级主管部门确认的。

3. 施工技术措施/安全作业指导书虽经审核,但其措施不完善、不合理,缺乏针对性,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或文件中有违反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的。

4.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而没编制,或虽编制但未附具安全计算结果的。

5. 重大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和审查而未进行的。

(二)下列(不限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临时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1. 重要临时设施:包括临时供用电、供水工程;易燃、易爆、剧毒、射源等危险品存放设施。

2. 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3. 大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边坡、高竖井开挖和支护工程;
4. 大型起重机械、升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5. 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
6. 高大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7. 大型设备运输、起重吊装工程;
8. 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
9. 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站、油区、带电作业等危险区域作业;
10. 烟囱、冷却塔、杆塔组立等高空作业,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11. 拆除工程、爆破工程;
12. 高压容器压力试验,主蒸汽管道吹扫,锅炉升压定安全门;
13. 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度汛、防泥石流、防暑降温、防火、防煤气中毒等;
14.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十条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是指:在此区域内存在着危及安全施工的因素或问题而未得到排除或解决的区域。

下列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1. 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有未查明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或其他地下设施和资料、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2. 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的地面上有影响安全施工的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架空线路未移走或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3. 在此区域内施工有可能影响毗邻区域安全而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隔离措施。

毗邻区域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与相邻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不够,可能影响到施工区域安全而未采取安全防护或隔离措施的。

4. 地下洞室施工通风设施不完善,烟尘、有害气体未充分排放的工作面;存在塌方、冒顶、岩爆、透水等地质灾害而又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工作面。

5. 深基础、高边坡、高竖井施工,安全监测、支护、监护不到位,应急预案不落实的区域。

第三章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七不准”的有关要求,将“七不准”的有关内容制成表格,在工程实施前或过程中,认真组织开展对表、对标检查,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都应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开始(恢复)施工。

第十二条子分公司、项目公司要把“七不准”的要求作为日常、专项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和重点内容,抓好落实,做好动态管理;监理单位也要把“七不准”规定作为安全监理的重点工作做好监控,坚决杜绝由于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十三条安全“七不准”落实情况良好的子分公司、项目公司,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安全“七不准”落实情况不好的项目工地,不得申报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对造成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停工整顿、清退队伍和人员、通报批评、经济惩罚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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