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能源统计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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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能源统计指标解释
一、每吨水泥熟料烧成煤耗
⒈每吨熟料烧成耗标准煤
意义和作用:每吨熟料烧成耗标准煤量,是水泥企业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

水泥企业烧成熟料的燃料有煤炭、重油、煤气,为了使企业前后期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有可比性,需要把各种不同发热量的燃料,都按7000大卡/千克发热量折算为标准煤,以便比较。

其计算公式为:
说明:
⑴计算公式中的“标准煤消耗量”,应包括入窑煤粉,以及烧成煤在制备过程中的损耗在内(如果收尘下的煤泥、煤粉转作其他生产用途,可以烧成煤耗内扣除)。

采用黑料浆的企业,掺入料浆的煤粉,立窑企业中采用半黑生料的、生料粉磨时加入的煤和采用窑外分解的回转窑进入分解炉的燃料,以及窑点火用油和烧气。

烧油气的企业,应将油气耗折算成标煤计入烧成煤耗。

⑵采用不同方法(干法、半干法、湿法回转窑和立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应分别计算熟料烧成煤耗。

⑶采用余热发电的回转窑水泥企业,可按上式计算“每吨熟料烧成标准煤消耗量”以外,为正确反映这类企业烧成用煤的实际情况,还应计算扣除余热发电煤耗后,每吨熟料烧成标准煤耗。

其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的“扣除余热发电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可按下式求得:
标准煤消耗量(吨)=烧成标准煤总消耗量(吨)-{[(电站发电量(千瓦小时)-电站自用电量(千瓦小时)×0.1229(千克))÷1000]
注:公式中的“0.1229千克”为每千瓦小时电的折合标煤的系数(热工当量系数)。

关于电力折合标准煤问题,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现阶段规定:一千瓦小时电力折合按热功当量系数
0.1229千克标准煤计算。

今后如国家统计局恢复使用等价系数,从其规定。

⒉每吨熟料烧成耗实物煤
每吨熟料烧成实物煤耗的计算公式与原则同熟料烧成标准煤耗相同。

这个指标可以按各种燃料的实和形态(如煤、重油、天然气、煤气等)进行计算。

如:每吨熟料烧成重油消耗量、每吨熟料烧成天然气消耗量等。

主要反应企业使用多少的情况。

二、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煤耗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煤耗,包括烘干物料和烧成熟料两个环节的煤耗。

为了计算综合能耗并使企业前后期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有可比性,需要把各种不同发热值的燃料,按7000千卡/千克发热量折算为标准煤。

因此,在统计中要分别计算实物煤的消耗量和按不同发热值折算为标准煤的消耗量,其计算公式为:

⒉每吨水泥熟料消耗标准煤(千克/吨)
说明:
⑴计算公式中实物煤综合消耗量,既包括烧成水泥熟料的煤消耗量,也包括烘干石灰石、粘土、铁粉、烧成煤的用煤消耗量。

⑵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计算每吨熟料标准煤综合消耗量以外,还应包括为熟料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

三、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
每吨熟料电力消耗,包括熟料工序用电,以及生料电力消耗在内,熟料工序用电中还应包括生产煤粉各项用电在内。

为了计算综合能耗,既要计算每吨熟料电力消耗,也要将每吨熟料电力消耗折算为标准煤,其计算公式为:
⒈每吨熟料电耗(千瓦小时/吨)

说明:公式中的“0.1229千克/千瓦小时”为电折合标煤的系数(热工当量系数),目前国家统计局确定以热工当量系数折算。

四、每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是反映水泥企业生产一吨水泥熟料的能源消耗量,衡量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和同类型企业间比较的是一项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为:
说明:
⑴计算能源消耗的能源是:原煤、洗精煤、焦炭、原油(重油(包括渣油)、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气等。

⑵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气、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气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⑶关于电力折合标准煤问题,按国家统计局现阶段公布的的规定为:一千瓦小时电力折合
0.1229千克标准煤计算。

五、每吨水泥综合煤耗
每吨水泥综合煤耗,是反映生产一吨水泥的煤炭消耗。

其计算公式为:
⒈每吨水泥实物煤综合消耗量
⒉每吨水泥标准煤综合消耗量的计算公式与包括范围同“每吨水泥实物煤综合消耗量”。

说明:
⑴计算每吨水泥标准煤综合消耗量,除应包括熟料综合煤耗,混合材烘干煤耗以外,还应包括为水泥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

⑵原煤在粉磨过程中,用收尘办法回收的煤粉重新用于生产时应计算消耗,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或用于生活福利,则应扣除。

⑶企业为了比较不同品种、标号水泥的标准煤综合消耗量,可以按不同品种、标号计算消耗量。

六、每吨水泥综合电力消耗量
每吨水泥综合电力消耗量,是指生产一吨水泥(不分品种、标号)所消耗的电力。

消耗的电力应包括水泥工序电耗,以及水泥所消耗的熟料、石膏、混合材的电力消耗量,还要包括水泥出厂时进行包装或者散装所消耗的电力。

为生产水泥的各种辅助用电,如机修、供热、供水、供风、化验等辅助用电和变电、配电、线路损失的电力、厂区、办公室、仓库照明用电,除生产水泥,还有其他产品生产的各种辅助用电,应合理分摊。

其计算公式为:
说明:对只进行水泥生产的企业(俗称水泥粉磨站),其计算公式为:
七、每吨水泥综合能耗
每吨水泥综合能耗,是反映水泥企业生产一吨水泥的能源消耗量,它是进行国民经济平衡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说明:
⒈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气、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气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⒉关于电力折合标准煤问题,过去有两种折合系数,一个是等价热值系数,即生产一度电消耗了多少标准煤,原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每千瓦小时折0.404千克标准煤。

另一个折合系数是热功当量系数,即一千瓦小时的电力有多大热量,国家统计局按规定公布为:一千瓦小时电力折合0.1229千克标准煤。

自1993年年底起,国家统计局停止执行等价热值系数(即0.404千克标准煤),只执行热功当量系数,所以水泥的综合能耗指标中的电力消耗,也都按热功当量系数(每千瓦小时折标准煤0.1229千克标准煤)进行折合。

今后如国家统计局恢复使用等价系数,从其规定。

⒊对不同的水泥企业能源的计算总的遵循的原则是:按全能厂、熟料生产企业和粉磨站分别计算。

对出售部分熟料的水泥企业可按全能企业+熟料生产企业处理;对外购商品熟料的全能企业,按全能企业+粉磨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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