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弊端与优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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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弊端与优势分析
摘要:全面推行中国刑事诉讼辩护工作,是当前中国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一
项重大突破口,将能够大大提高中国刑事诉讼的辩护质量,进一步推动我国以刑
事审判中心为基础的中国刑事诉讼辩护体系。
目前,对中国刑事辅助辩护律师全
面覆盖机制的探索工作有着很大的亮点和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中依然面临着对辩
护律师经费、工作人员的基本保障制度与举措不够健全,工作范围上还有一定的
延伸空间和空白,以及刑事辅助辩护律师的司法监管制度还没有彻底确立,对值班
辩护律师的职位界定也还不够明晰。
因此,本文主要就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机构全
覆盖的利弊问题展开了讨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利弊
前言: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之外,
可以委托一到二人为其辩护。
比如,司法援助机构发现,很多案件中,虽然嫌犯
和被告人可以雇用律师,但是他们无权委托律师。
所以,全面的刑事辩护只能是
一个理想的状况。
为了解决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保障司
法救助的顺利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文章从刑事辩护全覆
盖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其优缺点进行了剖析,以期对我国刑事辩护
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弊端分析
刑事辩护的全面推行,一方面是我国司法体制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其不足
之处。
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全面推行了刑事辩护制度。
《法制日报》
消息,2016年,有234000名律师为13万多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2014年218,000。
2016年“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
作的意见》,为全国人民群众提供了170万余人次的法律援助。
尽管已经取得了
这样的成绩,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1.刑事辩护全覆盖无法解决司法资源不均衡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以上、死刑”、“无委托辩护人”等14种情形。
2015年末,我国司法部门积极推动了刑事辩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从当前各地的实践来看,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排斥与不合作,致使刑事辩护的全覆盖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1]。
在某些经济落后地区(例如贫困县),未能及时改进刑事辩护人的问题;有些法律顾问的资源分布不均衡(比如,一个县仅有两到三位律师,或一位律师同时在多间大法律公司任职)。
2.刑事辩护全覆盖导致部分地区律师资源供给不足
由于不同区域的发展不平衡以及法律援助资金的不同,使得全国各地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司法机关对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存在排斥情绪。
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多以经济发达、大城市为主,致使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基层法院无力聘请或负担律师的费用,《指导意见》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一些地方的司法机构,为使被告人、被告人得到更好的法律服务,采取降低诉讼受理费的办法来吸引被告人聘请律师。
3.刑事辩护全覆盖带来社会成本增加
全面的刑辩业务将会有大批的工作人员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例如接待律师、整理、整理、整理、整理、整理档案等,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费用。
这对一个人口仅二千万的县来说,实在是一大笔钱。
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优势分析
全面实施刑事辩护,有利于推动整个律师产业的发展,提高律师的收益。
律师这一行虽然盈利很少,但是也不能否认他们的努力。
全面的刑事辩护能够很好地满足那些因经济拮据或无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当事人的需要,也能从某种意义上解决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均衡问题。
在保障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面都是有益的。
如果被告人未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司法机关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部分地区因经济利益而向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这与程序公正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2]。
刑事辩护的全面
覆盖,是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的根源,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这对减少法官工作负担、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的刑事辩护能够缓解法院审理工作的
压力,降低因诉讼程序变更而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1.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该条款为被告人提供了诉讼途径上的保障,减少了法庭审理的压力。
首先,
可以实现法院与司法机关的远程视频阅卷,减少了法官与律师的交流费用,有利
于法官集中精力对案情进行判决。
其次,在对档案进行复审时,往往会发现大量
与案情有关的资料、资料。
通过评卷,使学生对案情有更多的认识和把握,有利
于被告人的正当权利。
最后,对某些经济拮据、无力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家庭情况,为其提供非律师资格,从而减少法院的负担,节省司法资源。
以上各项措施,才能真正达到“结案”的目的。
2.提高办案效率
从法律上讲,被告人可以得到辩护人的有力协助,从而在诉讼中占据优势。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公诉案件,从立案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
其次,被告享有法定的法律协助[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援助法》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其他刑事处理措施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在申请司法救助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
其权利、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为盲人、聋哑人、精神病人,但尚未丧失辨认、自我控制的能力,且无委
托辩护人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司法机关指定辩护人。
三、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完善建议
刑事辩护的全覆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反映一个
国家的司法水平和法治精神。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实施刑事辩护全
覆盖是必须开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存在一些不足,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制
度本身的价值。
为了更好地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进程,该制度应该具有价值。
作者建议如下:
1.提高辩护律师执业能力、强化辩护律师法律援助责任;
2.将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制度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介入制度进一步完善;
3.探索建立律师“值班”+“法律援助”等多种模式;
4.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
结语:
总体而言,中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善。
但是,加强刑事辩护的司法协助,既要建立制度,又要完善制度的实施。
这一全面的法律覆盖面有利也有弊。
但是,政府应当尽量趋利避害,以推动全面刑事辩护律师试点的实施。
因为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工作长期以来深受外国律师资源、律师职业维权、律师服务质量等多种原因的影响。
整体的刑事案件辩护率仍然相当低下。
为改善这个状况,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法政司等单位制定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的新要求。
全面推行刑事辩护,推动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再一次表明了我国在司法制度改革上的决心与重要性。
参考文献:
[1]韩旭.自行辩护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21,35(01):37-48.
[2]王迎龙.值班律师制度的结构性分析——以“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为理论线索[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41(05):98-106.
[3]丰叶.有效辩护视域下普遍辩护的实现路径研究[J].学术探索﹐
2020(07):7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