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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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第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要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八条全市实行计划用水,对各行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配置各县(区)、各行业的水资源总量按50%或75%频率分配,在实施中要遵循丰增枯减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各县(区)《水资源配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地表水、地下水要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盘纳入《水资源配置方案》。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资源配置方案》和《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当年水资源可利用量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既要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又要结合当地生产力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变化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一条用水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供水计划用水。

生产用水:计划内用水执行标准水价,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生态用水、市政公益性用水执行标准水价。

第十二条从地下、河道、水库直接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三条因建筑施工、采暖锅炉、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批准后方可用水。

第十四条除城乡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要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在十日内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对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予以核定批复。

第十五条灌溉用水应当依据年度供水计划,综合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制度诸方面的因素,进行水量平衡,编制年度用水计划,经灌区委员会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水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

第十六条水资源紧缺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水应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按照保障生活、农业、
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先后次序,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章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七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以节约用水,高效用水为核心,加大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力度,推广高新技术,发展高效农业。

第十八条要结合种植结构调整,积极开展灌溉试验研究,探讨各种作物的需水规律和最佳灌溉制度,为新时期灌溉用水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水利、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和先进的农业技术。

第二十条农业灌溉用水必须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推广实用的计量装置和设施,加强计量管理。

有条件的灌区要搞灌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水资源管理决策信息的可视化。

第二十一条灌溉用水管理要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格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厉行节约用水,强化定额管理。

配置给各取水人和用水户的取用水总量指标,节约归己,节约的水量允许交易。

二十三条要实行水务公开制度,按照轮次做到“水量、面积、
水费”三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强水务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水票是水权、水量和水价的综合体现。

要遵循“统一调度、定额管理、计划供水、公开配水、按方收费”的原则,实行先售后供、凭票供水的水票制度。

第四章工业节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六条鼓励发展低耗水型产业,逐步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产权人要逐步更换为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条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主要用水户应当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测试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应当整改。

第三十一条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损耗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
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

自来水的产销差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供水企业应当依据注册水表将纳入考核的用水户的用水量,按季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用水单位要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修、养护,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五章市政和生活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办公楼、住宅区,有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定建设中水设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

公园、花园、房屋建筑物的成片绿地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不得大水漫灌。

暂时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进行灌溉的,应当限期改造。

第三十五条取用河道、渠道、水库水、地下水冲洗车辆的营业性洗车场(点),要逐步建设循环用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的节约用水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取水手续。

第六章水权交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水权交易要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实行正确引导、经济运行,价格决定机制、公平公开互利、双方自愿、促进节约用水原则。

第三十八条水权可以交易,但不得倒买倒卖。

水权交易不得
改变水功能区划。

第三十九条水权转让必须与其正常和合理用途相适应,即必须是用于首先满足基本生活和生产;水权转让必须是满足自己的正常和合理需求之后的剩余水量,并被用于基本生活和生产。

第四十条农业水量交易价不得超过标准水价的2倍;工业水量交易价不得超过标准水价的10倍。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水资源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优惠水费的补助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要层层设立“水银行”,以标准水价1.2倍的价格收购在水市场未交易完的水量。

第四十四条本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管理年度结帐制,本年度节约的水量指标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供水企业按20%的优惠水价供给用水户。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污染水,有害居民用水的活动,由市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条款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水的;
(三)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水资源费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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