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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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监察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0.27
•【文号】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
•【施行日期】2003.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总结两年来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制定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地区的整治实施方案,确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针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低,小矿多、分布广、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为提高整治工作效果,2002年,国家安全生并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六部(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两年来,各地在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加强机构建设、加快法规和制度建设、消除和治理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
全国共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38309处,一些长期以来乱采滥挖现象严重的地区,矿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全国非煤矿山伤亡事故的增幅得到初步遏制,重大、特大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
但是当前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埃,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仍然薄弱,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为巩固和扩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成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各地应继续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一、深化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识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做到依法整治,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把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
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逐步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起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和工作机制;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体的主动性。
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深化整治的目标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得到提高,事故防范措施得到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得以消除或有效监控;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营造和培育全社会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良好社会氛围。
从而达到非煤矿山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得到提高,遏制住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总数和伤亡人数稳中有降,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总体目标。
三、深化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对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点,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整顿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对于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评估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评估标准》和《小型采石场安全评估标准》(以下一并简称为《评估标准》)划为C级的矿山要限期整改、划为D级的矿山要停产整顿;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评估标准》A、B级的非煤矿山,应当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o被吊销其采矿许
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按《评估标准》达到A、B级)的非煤矿山,逐步建立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各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对已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实施动态管理。
将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等级的矿山,以不同的频度开展评估和督查工作,将评估结果定期公告。
四、深化整治的进展安排
(一)部署落实。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60号文件及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部署落实本地区的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拌于11月20日前上报国家六部(局)。
(二)深化整治。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深化整治工作将分阶段持续开展三年。
第一阶段:至2003年底,为整治基础阶段。
各地要在两年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通知》精神,制定和完善本地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本地区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各省(区、市)制定的非煤矿山整治验收标准并结合《评估标准》,全面完成第一轮整治验收和对70%以上矿山的评估分级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为深入整治阶段。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继续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非煤矿山;严厉查处已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严防死灰复燃。
自2004年初起,停产整顿未参加第一轮整治、经整治验收不合格和被评估为D级的非煤矿山,经停产整顿达标后9需重新申请、经验收合格并按评估标准分类后,方可恢复生产;继续限期整改评估为C级的非煤
矿山;全面完成评估分级工作,将整治和评估工作结合起来,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对通过整治验收合格并划为A级(安全生产情况好)的非煤矿山,要指导其'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工作循环机制;对划为B级(安全生产情况一般)的非煤矿山,要指导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向A级标准发展,各地A级非煤矿山数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
第三阶段:2005年,为巩固提高阶段。
各地要继续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逐步建立起适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标准和认可程序;督促非煤矿山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地A级非煤矿山数占全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关闭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二白二年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复燃;根除D级非煤矿山,C级非煤矿山比例应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10%。
(三)督促检查。
各地要加强逐级督查工作,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措施,确保各阶段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的非煤矿山深化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60号文件关于"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
施"的要求,由各地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
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在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具体落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贵、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
负责研究制定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及按《评估标准》划定安全等级类别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不具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机》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的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
产整顿的非煤矿山的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规定要求的新建矿山,不得开工投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电力供应单位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
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减少供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二)严格验收,防止反弹。
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验收工作要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验收工作组,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将验收标准与评估标准相统一,将验收进度与整治进展相衔接,严格按照验收实施细则规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
究制度,验收工作组内部应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各负其责。
要加强验收以后的复查工作,加大对非法矿山和死'灰复燃的已关闭矿山的执法力度,防止出现反弹。
对在深化整治期间,因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非煤矿山和地区要从严从快查处。
(三)标本兼治,立足长远。
各地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二《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非煤矿山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目前,大部分地区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中已陆续开展了《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地应继续积极探索、完善和发展深化整治的形式和手段,使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
要逐步将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作为设立非煤矿山的前置性条件,以切实保证和提高办矿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市场准入条件,引导企业集约化经营、正规化办矿,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安全化。
要探索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
(四)健全机构,保障条件。
各地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
为了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巩固所取得的成绩,各地应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的人员、工作经费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舆论监督,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要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
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和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的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