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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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配套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有关标准规范,国家及江西省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均适用于本办法。

工地临时试验室,是指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设立在特定建设项目或工地现场,从事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相关试验检测工作的临时试验室。

第三条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对本工程各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在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内,按照核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核准
第五条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当建立与项目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核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中的要求执行:工地试验室由项目公司质检门验收合格后报交通局质检部门备案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方能正式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第三章试验质检体系
第七条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对总承包部试验室和监理试验室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对全线试验室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监理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

监理试验室的任务是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工艺、配合比、强度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各工程项目达到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

第九条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

工地试验室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项目公司文件等要求做好本管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章各级试验室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项目公司工程部试验管理工作职责:
(一)检查、指导各级试验室工作。

对各级工地试验室检测资料、检测频率、质保质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检查各级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

(二)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监理试验室和总承包部试验室的试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根据检查情况下发检查通报或下达整改指令。

(三)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工程实体及所用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质量进行抽查,以掌握全线质量情况。

(四)负责组织对新颁布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的宣贯工作,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应用,负责组织全线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学习和交流。

(五)协调政府监督机构的试验检测工作,配合政府监督检测试验工作的落实。

(六)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监理试验室工作职责:
(一)试验室在业务上接受项目公司工程部的指导,并按照要求配合项目公司做好试验检测工作。

(二)试验室应按照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取样具有代表性,试验及抽检报告要及时,同时试验室还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查找不足,更好的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三)试验室在完成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还应对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人员、试验检测操作方法、检测频率、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每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和复查,检测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到位,检查及复查资料齐全,对总承包部配合比、土工标准试验、混凝土施工等全过程旁站。

同时每月汇总、分析总承包部试验检测数据以及工地试验室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项目公司工程部,试验室主任及相关试验监理人员对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体系运行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四)当监理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与总承包部试验室的试验结果出现不一致时,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组织实验重新进行验证。

(五)试验室应结合工程进展的需要,按规定做好如下试验:
1、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


按以下要求进行:
(1)在各项工程开工前,由总承包部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总监办的试验室审查,监理试验室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参加总承包部试验的全过程,并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和指导。

(2)在总承包部试验室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独立进行平行复核(对比)试验,并将试验结果随总承包部的试验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总监办备案。

标准试验管理程序图:
2、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

验证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之前,应要求物资部门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

严禁不合格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入施工现场。

(2)材料或商品构件运入现场后,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或见证试验,并将试验结果及相关文件上报至总监办。

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并监督承包人限期运出场外。

(3)在施工进行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有疑义时,进行复核性的抽样试验检查。

(4)随时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验证试验管理程序图:
3、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管理程序图:
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动工之前对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工艺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

工艺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监理工程师要求总承包部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予以审核。

(2)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额、材料、施工程序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定。

(3)监理试验工程师应对总承包部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作出
详细记录。

(4)工艺试验结束后由总承包部提出申请,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批。

4、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复核性的检查,内容应包括各种材料性能,路基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及沥青混合料的强度等测定和试验。

抽样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监理试验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2)监理试验室应按规定的频率独立进行平行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是否真实可靠。

(3)当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可要求总承包部进行重新抽样试验和验证试验。

必要时监理试验室也应进行抽样试验和验证试验。

抽样试验管理程序图:
5
验收试验是在各项分项、分部工程交工时通过实际内在质量的检测来作出评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监理试验室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总承包部进行的钻芯取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2)监理工程师应对总承包部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加载试验或其他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监理试验室也应按照要求进行独立的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管理程序图:
监理试验室监督
(六)监理试验室应在每月24 号前填写“试验月报”,经监理试验室负责人审核后在25 号前上报总监办。

(七)监理及总承包部试验室只承担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八)监理试验室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巡视和抽检的力度,对拌和站计量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对现场施工所用的原材料按规定进行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原材料,应要求总承包部清除出施工现场。

(九)监理试验室及总承包部试验室应严格贯彻执行江西省的相关文件精神,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杜绝试验数据造假行为,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凡属试验资料造假行为,一经发现,业主将对责任人(包括报告中监理签字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将驱逐出本项目。

(十)协调统一试验用表、原始记录及试验台帐,负责对试验室申报资料的收集报审工作。

(十一)对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下发检查通报,按照《工地试验室考核办法》每季度进行综合考评。

(十二)定期组织召开试验室主任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工作职责
(一)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日常工作接受监理试验室、业主检查和指导,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回复。

(二)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应对试验设备、仪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建立仪器设备检定台帐,定期交由政府计量部门对仪器进行标定。

(三)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照规范、标准及项目公司文件等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各项对进场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的验证试验、做好各种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和全频率抽样试验等。

(四)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应定期将试验检测结果汇总后上报给监理试验室,监理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不合格材料,应及时处理。

(五)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应在每月23 号前填写“试验月报”并交监理试验室,经监理试验室负责人审核后纳入监理的“试验月报”上报总监办。

第五章各级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三条工作要求:
(一)各级试验室应根据附件1《试验室管理手册目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试验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品及有害物的保管使用制度、工地试验室组织机构图、试验资料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

(二)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应按国家和部级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有关试验指导文件要求执行。

若执行中出现不一致的检测标准与频率要求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原则,按较高要求进行。

(三)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应符合各项规范、规程和办法,总承包部应及时将试验自检结果上报总监办进行审查、复检。

总监办将其抽检情况及总承包部和驻地办自检、抽检结果汇总后进行通报。

(四)各检测项目报告完成时间要求如下:
检测报告完成时间表
(五)各级试验室抽样试验的频率要求如下:
(六)抽检项目及频率:
1、总承包部应按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全频率(100%)的抽样试验。

在此基础之上,监理试验室应按不低于20%的频率进行抽样或见证试验,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取样方法等见下表:《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要求一览表》。

此表中的频率是指总承包部相应的自检频率,监理试验工程师应在此基础之上各按20%抽检。

对于表中的未尽事宜应按相关技术规范及合同文件办理。

同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总承包部、监理试验室可相应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及抽检频率一般由总承包部外委,监理见证抽样及外委。

2、对桥梁等重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根据质量控制的需要,除按规定的频率自检、抽检外,要求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及监理试验室对每片(节)梁、每根桩或柱、每个墩、每节墩身,挂蓝悬臂浇筑的每一节段等都要进行取样,进行自检和抽样。

3、本项目桩基检测、施工监控由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抽检频率满足施工规范、验评标准及江西省有关规定。

4、本项目原材料抽检频率原则上应满足相关国标、行标中对材料要求,一般分为料源检验及进场抽检两种形式。

现场检测指标的抽检频率应满足相应施工规范及验评标准的规定,一般分为工序检验、交工验收检验两种形式。

5、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要求见附件3。

(七)档案管理
1、各级监理单位、总承包部试验室应按照项目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认真填写,及时整理,分类存放和保管。

2、各参建单位内部管理资料的整理和保存按照本单位管理要求执行。

与项目有关
的往来文件、工作指令、会议纪要、委托、抽样资料、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等技术资料必须按照项目公司的规定分类整理、保存。

3、检测资料的保存:所有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资料均作为保存资料,保存期限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工程中监理委托单、抽样单及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应同检测技术资料一起归档,按保密资料保存。

4、各工地试验室的设备档案资料、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及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资料应指定专人保管。

保存期限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5、本项目有关的管理表格、试验检测记录、报告、台帐等表格采用统一格式。

6、要求设置专门的试验档案管理人员,并及时进行试验资料归档,档案室的面积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四条试验室设置要求
(一)总承包部委托的检测单位,应具有质监局核发的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或更高的试验室资质证书,其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现场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

其专职负责人应是有多年试验工作经验的工程师,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试验技术人员。

(二)监理试验室及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均应按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试验室。

为满足工程试验检测的需要,各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并通过项目公司验收。

试验检测人员应熟悉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等,具有一定的从事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和良好的业务素质;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职称和交通部试验检测工程师上岗证,并具有3年以上负责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专业试验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并配有相应数量的技术工人。

试验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总承包部工地试验室和监理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取得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四)仪器标定:各级试验室的试验仪器均应交由相关政府计量部门进行标定,同时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帐,做好检查记录。

专用仪器由交通工程试验专用仪器计量检定站计量,通用仪器由各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计量。

通用仪器范围如下:烘箱、高温电炉等热工仪器;搅拌站称重设备、万能试验机、压力机、天平、秤等衡器、尺等量具。

(五)业主和监理应对总承包部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工程需要可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增加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试验室环境按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按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配置要求按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管理按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要求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江西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中交隧道局中环北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方式为定期或不定期。

第二十条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的工地试验室是否持续符合建立要求,是否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

(二)是否在规定检测范围内开展工作,有无超范围检测情况。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检测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工地试验室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有效情况。

(七)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有无变化。

(八)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

(九)外委检测项目是否委托给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是否达到规定检测频率。

(十)其它监督检查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罚则
(一)若出现各级试验室违规操作现象,将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如检测人员出现违规操作现象,将按照交通部颁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项目公司工程部按照制定的总监办试验室和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要求进行考核、评比,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试验人员请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监理试验室主任、试验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单位试验室主任在施工期
间休假实行请假制度,请假人员必须提前 2 天办理请假手续,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监理试验室人员请假制度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试验室主任请假必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并报监理试验室备案,每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 5 天。

第二十五条总监办对以上所有人员请假进行登记备案,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必须指派同等能力代理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理试验室主任及施工单位试验室主任应按时出席项目公司或监理主持召开的相关技术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监理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试验室主任的月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工程部将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对监理试验室主任、试验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试验室主任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工程部。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
2、各级试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附件1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要求一览表
第 1 份 共 5份
路基原地面每公里至少取材料应每取土场或在土质变化符合技术规范及设计 8%
5%
4%
3%
第2 份共5份
第3 份共5 份
第4 份共5 份
第5 份共5 份
附件2
路基、结构工程
(一)路基工程各级试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二、路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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