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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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6.30
•【字号】吉人社联﹝2021﹞69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6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30日
吉林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建立、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四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全省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8%提取。
储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规模于每年第一季度动态调整(累积结余基金规模小于储备金规模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储备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不单独开设账户。
第六条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省社保局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法对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